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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2:46:14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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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1]42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单位:
《玉林市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玉林市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市财政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四、市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市财政的部分;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列入市财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市财政的利润,是指国有企业除按规定上交所得税后,按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计提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净利润额的30%比例上缴。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国家股股利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上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法。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玉林市财政局。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市财政局。
第七条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应上缴市财政的利润)采用按月预缴,全年清算的办法,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第二条二至九款)在确定后十日内入库。
第八条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安排,主要用于建立国有中小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产业结构等。
第十条本办法发布前,我市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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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照市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组建日照地级市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日照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县级市的届次顺延。
二、组建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1月召开,代表名额为400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期为三年。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不超过29名。
四、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郊人民法院两级审判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城郊人民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设立市人民检察院和城郊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按法律程序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9年8月26日

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


一、原油、成品油

1、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2、中国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二、煤炭

1、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2、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3、神华集团|
4、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三、大米、玉米

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公司(自营及代理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省区出口)

四、棉花

1、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
2、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
3、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五、钨及钨制品:

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另行发布。

六、锑及锑制品:

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另行发布。


七、白银:

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另行发布。

八、蚕丝类:

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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