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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4:51:25  浏览:8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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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时期,已初步具备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诸多条件。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服务业,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业体系,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并成为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为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高度,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服务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服务业规模继续扩大,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服务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在服务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过于看重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对发展服务业重视不够。我国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竞争力不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高,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把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增强功能、优化结构;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发挥比较优势,合理规划布局,构建充满活力、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服务贸易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长速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经济结构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结构显著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三、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
  适应新型工业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优化行业结构,提升技术结构,改善组织结构,全面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细化深化专业分工,鼓励生产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推进业务外包,加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降低资源消耗,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优先发展运输业,提升物流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软件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发展增值和互联网业务,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加快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服务业;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信用评估、广告会展等商务服务业;提升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通过发展服务业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人尽其才,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走上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不断培育形成服务业新的增长点。围绕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大力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邮政、电信、广播影视等服务事业,以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为重点,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围绕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业,优化服务消费结构,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服务业是今后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要着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鼓励其他服务业更多吸纳就业,充分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
  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优化服务业组织结构。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业,积极扶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发挥其在自主创业、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四、科学调整服务业发展布局
  在实现普遍服务和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依托比较优势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规划,形成充满活力、适应市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城市要充分发挥人才、物流、信息、资金等相对集中的优势,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发达地区特别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要依托工业化进程较快、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较高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升级换代,提高服务业质量,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服务业增长带动。中西部地区要改变只有工业发展后才能发展服务业的观念,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承接东部地区转移产业,使服务业发展尽快上一个新台阶,不断提高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和工业布局,引导交通、信息、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等辐射集聚效应较强的服务行业,依托城市群、中心城市,培育形成主体功能突出的国家和区域服务业中心。进一步完善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加快建设上海、天津、大连等国际航运中心和主要港口。加强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和集疏运的衔接配套,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交通枢纽城市强化物流基础设施整合,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选择辐射功能强、服务范围广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建立国家或区域性金融中心。依托产业集聚规模大、装备水平高、科研实力强的地区,加快培育建成功能互补、支撑作用大的研发设计、财务管理、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作用,建设一批工业设计、研发服务中心,不断形成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新增长极。
  立足于用好现有服务资源,打破行政分割和地区封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区域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服务业资源整合,发挥组合优势,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防止不切实际攀比,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五、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
  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不断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种子统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生产性服务。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发展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切实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强农业科技体系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检测与认证、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等农业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信息网络。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保险,增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其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改善农村基础条件,加快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农村水利、交通、渔港、邮政、电信、电力、广播影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园艺业、特种养殖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鼓励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事业,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扩大出版物、广播影视在农村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加强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搞好农民和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素质,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六、着力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坚定不移地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各项承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正确处理好服务业开放与培育壮大国内产业的关系,完善服务业吸收外资法律法规,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经验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加强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增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抗风险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要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建立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发展壮大国际运输,继续大力发展旅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
  七、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改革
  进一步推进服务领域各项改革。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深化电信、铁路、民航等服务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明确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性质,对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企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
  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推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各地区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八、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和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实行财税优惠。进一步推进服务价格体制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国家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九、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
  积极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倡导职工利用休假进行健康有益的服务消费。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规范发展租赁服务,拓宽消费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放宽进入城镇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增加有效需求。
  发展人才服务业,完善人才资源配置体系,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人才保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社会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抓紧培训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型人才,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
  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国务院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涉及全局的重大任务。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
  加强公共服务既是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各项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责权范围,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同时为各类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各地区要逐步将服务业重要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服务业的具体要求,实行分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抓出实绩,取得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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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6〕10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三、各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密切配合,抓紧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附件: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实施步骤和配套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此项改革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宜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起,选择山西省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并获得相应收益,同时加大国家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试点省(区)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分期缴纳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煤炭企业,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持股形式上缴。
  地勘单位转让在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上述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二)将煤炭资源勘查作为中央财政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支持的重点。
  根据国发〔2006〕4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含从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划入部分);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的股权以及股权红利、股权变现收入等。
  为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将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作为支持重点之一,同时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形成滚动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以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
  (三)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试点省(区)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
  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试点省(区)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煤矿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四)合理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同时,在充分考虑资源有效利用率的基础上,研究改革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办法。
  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研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适当调整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各类煤矿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五)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
  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制订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促进煤矿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大煤矿兼并、收购中小煤矿,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道路,推进资源开发方式的转变,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抓紧编制煤炭勘查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炭资源规划的协调指导。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探索建立国家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试点范围。
  选择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试点,并加以重点指导。山西省开展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工作要与国务院批复的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做好衔接。
  (二)时间进度。
  2006年10月,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联合进行试点动员,并启动试点工作。
  2007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分工。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对试点地区给予指导,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工作由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负责。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具体配套措施。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86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38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征收土地区位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六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片Ⅰ: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2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1个行政村及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Ⅱ: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3个行政村、紫金街道8个行政村、岩泉街道6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区片I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富岭街道中堂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Ⅲ:

富岭街道11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2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区片I、Il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联城镇14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碧湖镇50个行政村、大港头镇9个行政村、高溪乡7个行政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老竹镇5个行政村、雅溪镇1个行政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IV: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Ⅳ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七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Ⅰ: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区片Ⅱ: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59300元/亩;开发园地35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3500元/亩。

区片Ⅲ: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39300元/亩;开发园地22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20000元/亩。

区片IV: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9600元/亩;开发园地18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l6000元/亩。



第三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地范围的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费用含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的补偿。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对青苗种植的所有人进行补偿。

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养殖水面另行补偿900元/亩的养殖损失。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经市、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开发区国土分局)认定后,酌情给予适当的苗木迁移补助。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九条 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是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耕地、园地(原属耕地)上的大(中、小)菜棚、菜架、葡萄架、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人工井、简易水泥地、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水路、涵管(含混泥土涵管、高压涵管)、水管(含铁管、塑料管)、电线杆(含水泥电线杆、木头电线杆)、水泥渠道、管道、水坝、水闸门等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1600元/亩。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按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等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前应报经市、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认可,评估结果经造价审查机构审查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

(三)坟墓按实补偿。补偿标准:

双穴水泥坟1600元/座;

单穴水泥坟1000元/座;

双穴土坟800元/座;

单穴土坟500元/座。

不在坟墓内的零星骨罐(俗称“金罐”),每只补助200元的迁移费用。

(四)简易生产用房、简易生产用棚、水泥地(含水泥晒场)、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预制块预制场按实补偿。补偿标准:简易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简易生产用棚20元/平方米,水泥地20元/平方米,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45元/平方米、预制块预制场30元/平方米。

(五)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7〕75号)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的,不再支付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支付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场地清理费标准:按规定的要求完成清场交地,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场地清理费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场地清理费按300元/亩的标准支付;组织强制清场交地的,不支付场地清理费。

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1200元/亩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政发〔2003〕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等级
街道、乡镇名
行政村名

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

紫金街道
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

岩泉街道
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

I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

紫金街道
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

岩泉街道
天宁寺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青林村部分、岩泉村部分、

秋塘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

水阁街道
垟店村部分

III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

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

水阁街道
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

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

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

联城镇
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

碧湖镇
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

大港头镇
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

高溪乡
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

老竹镇
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

雅溪镇
双溪村部分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征地区片等级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71000
59300
39300
29600

开发园地
37500
35500
22000
18000

林地、未利用地
35500
33500
20000
16000






三、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10700
10700
10700
10700

开发园地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林地、未利用地
4400
4400
4400
4400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适用按实补偿的范围)

序号
名称
分类
计量单位
标准价

(元)
备注

1
菜棚
钢管
M2
5


毛竹
3


2

现浇混泥土
M3
45
包括水池、

粪池、石灰池、胺水池等

浆砌表面找平
30

泥土
5

3
粪缸


33
直径1米以上


25
直径0.5~1米


20
直径0.5米以下

4
塘坎
砼现浇
m
50


预制砖、毛石浆砌
30


5
三面光水路
1.5m×2m
m
200
具体根据横断面大小按插入法计算

1.0m×1.5m
100

0.5m×0.5m
50

6
水井
深不足三米的
m
150


深不足三米的
200


7
摇井
摇井

500


8
水泥板
0.35m×3.5m

25


9
葡萄架
水泥桩架

800


竹木桩架
400


10
砌坎
干砌石坎
M3
40
田坎等不属补偿范围

浆砌石坎
60

11
混凝土涵管
300mm
m
2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

12
高压涵管
300mm
m
15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0

13
水管
1寸铁管
m
6
其他直径水管参照所列标准增减

1.5寸铁管
10

2寸铁管
20

1寸塑料管
2.5

1.5寸塑料管
4

2寸塑料管
5.5

14
大树
胸径50cm以下

100~300
农户不得自行处理

胸径50-100cm以下
300~500

胸径101cm以上
500~1000

15
零星砼

电线杆
6m以下(包括6m)

200
每增加1m增加50元

6m以上
200+

16
小桥
混凝土桥
M2
200
基础另算

水泥板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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