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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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通知
吉政发〔2002〕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植树造林、绿化国土是生态环境建设的根本性措施。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再造秀美山川”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巩固发展十年绿化吉林大地成果,全面提高全省城乡绿化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作出了关于批准《规划》的决定,把造林绿化的任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我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贯彻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保证如期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重大意义
“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根本目的是适应生态省建设的发展需要,在十年绿化吉林大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发展层次,向造林绿化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整体提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达到高标准、高科技、高质量、高功能的目标,完成由绿化向美化这一质的跨越,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功能完备的生态体系,实现吉林山川秀美的宏愿。通过《规划》的全面实施,必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力地推进生态省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明确《规划》实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具体要实现六个方面的奋斗目标:(一)林地、绿地面积进一步扩大。全省现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全部绿化改造起来,2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沙化严重的耕地基本退耕停牧、还林还草。完成造林60.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5%。
(二)城乡绿化美化水平显著提高。城镇绿化向高标准的生态园林方向发展,基本形成城郊一体、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系统,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乡村绿化向城镇园林化方向迈进,基本形成村屯林围化、庭院花果化、道路林荫化的格局,村屯绿化覆盖率达到30%。
(三)铁路、公路、江河高标准绿化。全省主要铁路、公路、江河两侧基本建成乔灌花草结合,带、网、片、点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绿色走廊和风景线。建设高标准绿色通道7106公里。
(四)生态草建设稳步推进。中西部地区主要公路两侧3000米以内的“三化”草原基本治理,裸露的盐碱地全部绿化,建设生态草26.7万公顷。
(五)东部长白山区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使森林资源得到休养生息,森林结构不断优化,林分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提高,实现良性循环。封山育林32.1万公顷,更新造林28.4万公顷。
(六)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功能完备、布局合理。基本形成类型齐全、景观丰富、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新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146处,88万公顷。
三、切实强化《规划》实施的对策措施
“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实施载体为八大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城乡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工程;生态草建设工程;标准化农田网络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现代化林木种苗建设工程。
(一)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规划》作为重要职责,列为一把手工程,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加强督促检查,精心组织,真抓实干。为推动《规划》的实施,每五年对在实施《规划》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二)广泛发动全民全社会参与。全民全社会要把造林绿化作为应尽的义务,积极投身到绿化美化吉林大地活动中来。各行业部门,特别是担负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交通、铁路、水利和负责城镇绿化的城建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努力完成本行业、本部门的绿化美化任务。部队、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系统和群团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绿化美化活动。(三)进一步活化造林绿化管理机制。要依靠改革,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及各行业、各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谁造谁有,谁投入,谁受益”的优惠政策,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非公有制成分,增加绿化美化的活力。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树随地走,谁造谁有,适当补偿”的原则,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四)不断增加绿化美化投入。要分类施策,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国家重点工程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配套为辅。省重点工程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国家为辅。各行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发展本部门的绿化美化事业。要继续广泛动员群众自觉自愿地投工投劳。在拓宽投入渠道的同时,各相关方面要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五)努力提高绿化美化的科技支撑力。要以科学技术为先导,加强林业科研推广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绿化美化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要建立绿化美化科技成果推广激励机制,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育种新技术,对影响绿化美化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科技攻关。要强化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加大检查验收和监督力度,使工程建设投资与工程建设质量挂钩,保证建设成效。(六)切实巩固绿化美化成果。要坚持“保护就是发展”的观点,按照“三分造,七分管”的要求,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积极构建责权利统一的管护机制,使管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林地绿地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毁林毁草及滥占林地绿地等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治理,确保绿化美化成果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三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海洋渔业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的通知
大海渔法发〔2007〕122号
各区市县海洋与渔业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小型木质养殖船呈急剧增加的趋势。为加强这部分养殖船的安全管理,规范和统一检验程序和规定,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制定了《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海洋渔业局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宗旨
为贯彻《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保证小型木质养殖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121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地区船长小于12m的木质养殖船。
122主机为座机或挂机,总功率不超过441Kw。
123主尺度比值应在下列范围内:
L/D≤12Bm/D≤4
式中:L——船长
Bm——型宽
D——型深
若尺度比超出上述数值的适用范围时,其构件尺寸应适当增大,并须经验船部门同意。
13航区、风力及其它限制
131主机功率小于147Kw的小型木质养殖船作业范围限定为距岸不超过6海里;主机功率在147Kw-441Kw之间,其作业范围限定为距岸不超过10海里。
132风力不大于蒲氏5级。
133只允许白天航行作业。
134验船师可根据各地海域海况及船舶主尺度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限制或放宽。
14名词定义
141总长Loa:船舶的首尾端点的水平距离。
142船长L:船舶型深的85%处的水线长。
143船宽B: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最大水平距离。
144型宽Bm:船长中点处两肋骨外缘间的最大水平距离。
145型深D:船长中点船舷处,从甲板下表面量至龙骨线的垂直距离;如没有甲板,应为舷顶量至龙骨线的垂直距离。
146吃水d:在船的中横剖面处,由龙骨线量至水线的垂直距离。
147干舷F:在船的中横剖面的船舷处,由甲板上表面量至水线的垂直距离。
148龙骨线:通过船中且平行于龙骨坡度的线(该线通过船纵中剖面线与龙骨、船底一叶板接缝底线的交点)。
15资质认可
小型木质养殖船的设计、建造、维修单位应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的相关资质认可证书。
16船用产品
船用产品、设备和部件应提交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17检验申报
新建小型木质养殖船申报初次检验时,申报人应提交下列附带文件:
17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批文;
172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173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批文及审图意见书;
174造船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17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176主要设备、部件的船用产品证书。
18送审图纸
181全船说明书;
182总布置图;
183稳性计算书;
184基本结构图;
185型线图。
验船部门可根据实船具体情况适当增减送审图纸。
第二章船体建造规定
第1节选材要求
211一般要求
2111船用木材可分为硬材、软材两大类。不宜使用杨、柳、桦木。
2112艏柱、舱壁座、肋骨等构件应使用硬材。
2113板材或方材在安装时,均应正面向外,反面(即髓心的一面)向内。
212木材缺陷的限用范围
2121节子:在外板上不应有成孔的节子和死硬节子。若节子直径在30mm以下,则可以用在其它部位。
2122青皮:板材捻缝口和两材的贴合面不应有青皮。其余部位可以带青皮,但厚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宽度不得超过材宽的1/4。
2123缺角:板材捻缝口部位和两材贴合面不应有缺角。其余部位局部缺角长度应不超过材长的1/5、剖面积应不超过本材剖面积的7%。
2124裂纹:不应使用有横向裂纹的木材,在缝口和榫口附近不应有纵向裂纹,其余部位纵向裂纹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1/10。
2125虫眼:水线以下外板不应使用有虫眼的木材。
2126腐朽:不应使用腐朽(包括水层、脱心)的木材。
第2节主要构件及尺寸
221肋骨间距
2211肋骨间距不得大于500mm;当实际肋骨间距超过500mm时,可以不减小肋骨间距而适当加大肋骨剖面尺寸。
222龙骨
2221龙骨尽量使用1根整材;如果使用两段组合,拼接材料应为同一材质。
2222龙骨若使用分段组合,应在距船舶尾部1/4龙骨处,用对接的形式进行连接,并在对接处必须进行局部加强。
2223分段龙骨连接如图2223所示
图2223
2224组合龙骨的接缝处应进行捻缝。
2225经常坐滩或拉岸的养殖船,从首至尾应装置与龙骨等宽且厚度不小于20mm的龙骨防护板。
2226龙骨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10L+20mm
式中:t——龙骨厚度,mm
L——船长,m
2227龙骨的宽度应与船体型线相适应。
223艏部构件
2231艏柱宽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b=10L+90mm
式中:b——艏柱宽度mm
L——船长m。
2232艏柱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7L+80mm
式中:t——艏柱厚度mm
L——船长m。
2233直线形艏柱、副艏柱应榫接于龙骨上,两者均须通过艏肘材用螺栓紧密连接。
2234艏部结构如图2234所示。
图2234
1、龙骨2、舱壁3、肋骨4、艏肘材5、副艏柱6、甲板7、艏柱8、舱口
224艉部构件
2241尾挂机机架处的船体结构应做适当局部加强。机座部位通常应在甲板下设两根横向加强梁。如采取其他结构形式,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2242艉部结构如图2242所示图2242
1、龙骨2、底肋骨3、舱壁4、舱口盖5、强横梁6、机座铁板7、肋骨8、甲板
225肋骨
2251搭接的肋骨,其接头长度应不小于3倍肋骨高度,并用帮材加固,接头长度内的固定螺栓应不少于3枚。如不采用帮材加固的方法,舷侧肋骨舭部处的肋骨剖面尺寸应适当加大。
2252对接的单材肋骨,应在肋骨的一侧使用与肋骨的材质及剖面尺寸相同的帮材,其长度应不小于肋骨高度的六倍;对接时应在肋骨对接缝两侧各用不少于2枚螺栓交错紧固。
2253底肋骨与龙骨接合面应涂稀油灰,并用螺栓与龙骨紧固。与龙骨接合处的肋骨底面应开流水孔。
2254肋骨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254所列之值。
表2254单位:mm
构件材种船长L(m)L<66≤L<99≤L<12单材肋骨厚度高度顶舭底70 80100100 110120120 130140120 130140注:顶是指舷侧靠近舷边的部分;底指底肋骨。226舱壁
2261舱壁板应紧密固定在肋骨侧面和舱壁座上,并有适当加固。
2262舱壁板厚度应不小于11倍的外板厚度。
2263艏尖舱应予加强并水密。
2264舱壁相邻板之间应以双头钉或其他方法固定。
227外部各列板材
2271船两侧应设置舷侧厚材(或舷侧厚板)贯通全船,并与肋骨紧固,其接头应为水平钩形嵌接。
2272舷侧厚材Ⅰ、Ⅱ的宽度及厚度应不小于表2272所列之值
表2272单位:mm
构件材种船长L(m)L<66≤L<99≤L<12舷侧厚材Ⅰ舷侧厚材Ⅱ宽度200220240厚度7090110宽度180200220厚度5070902273普通外板的宽度一般不大于板厚的5倍。
2274普通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40mm。
2275不设龙骨的平底船,其中部的船底板厚度至少比普通外板厚15mm。
228甲板
2281甲板横梁、舱口端梁、短横梁均应为整材,在两舷与肋骨、承梁材紧密贴合并用螺栓紧固。
2282短横梁在开口端应榫接于纵梁上,并用螺栓紧固。
2283安装重要机械设备或承重较大的甲板下横梁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加强。
2284甲板的宽度应不大于板厚的4倍;厚度应不小于普通外板的厚度。
229舱口及围壁
2291舱口须设有舱口盖。木质舱口盖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40mm,舱口围板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封舱构件。
2292舱口横向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舱壁板。
2293甲板上的舱口纵向围板的宽度不得小于200mm,其厚度应大于外板10mm。
2210机座支柱、强横梁
22101支柱、强横梁应为整材、硬材。
22102支柱用来支撑甲板强横梁,并用螺栓在肋位处(或舱壁处)与肋骨(或舱壁座)紧固。
22103支柱、强横梁截面各边长度不得小于120×120mm。
22104机座应固定在强构件上。
第3节接头与避距
231各种构件的接头
2311钩形嵌接法(如图2311)
主要用于龙骨、舷侧厚材(板)、护舷材(木)、舭部厚板等强力构件的拼接。水平钩形嵌接法
垂直钩形嵌接法
图2311
2312嵌接法(如图2312)
主要用于纵通材、甲板边板(压梁材)、承梁材及宽度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拼接。接头的长度l应不小于一个肋距。
图2312
2313对接法(如图2313)
主要用于宽度不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连接。
图2313
2314不论采用何种接法(龙骨除外),其接头端口处必须位于骨材之上。
232各种接头的避距
2321舷侧厚材(板)之间或护舷材(木)与相邻的舷侧厚板,相邻两个接头之间,除艏、艉部之外,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2322外板、甲板相邻两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第4节钉、螺栓
241一般要求
2411船用铁钉、螺栓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木钉及木楔须用硬木,防水木楔可用软木。
2412铁钉、螺栓及垫片(圈)均应采取有效防蚀措施。
242钉、螺栓的使用
2421打入构件前应在铁钉、螺栓的头部缠上涂油灰的麻丝,铁钉、螺栓的孔径应小于铁钉、螺栓直径05mm至10mm,木钉、木楔的孔径应至少小于木钉、木楔直径1mm。
2422龙骨与肋骨之间、各重要部位以及接头上使用的固定螺栓,在安装螺帽之后,应把露在螺帽之外螺栓端打披。
2423除因结构上的特殊情况外,全船所有铁钉和螺栓两端及各种铁钜的上表面均应埋入构件平面内3mm至10mm,再用油灰填满抹平。
2424将板材固定于方材上所用铁钉穿过板材后,浸入方材中的深度一般应为板厚的15倍且不超过材厚的2/3。
2425固定各构件螺栓的直径应不小于表2425所列之值:
表2425单位:mm
构件船长L(m)L<66≤L<99≤L<12龙骨、艏艉柱、副艏柱、艉纵翼材、
艉纵中材(强力)10121481012艉纵翼材、艉纵中材(非强力)10舷侧厚材(板)(Ⅰ)(Ⅱ)、护舷材(木)81012舷侧厚材(板)(Ⅲ)(Ⅳ)10横梁、纵梁、肋骨、纵通材、外板、甲板12第5节捻缝与水密
251一般要求
2511所有捻缝均应在钉、螺栓紧固后施行。
2512船壳板、甲板和水密横舱壁等各构件之间的纵向或横向板缝以及全船所有钉、螺栓穴,都应捻缝后,填满抹平。
2513船体外表面各构件的裂纹,凡深度超过材厚的1/10时,均应捻缝修补。
2514捻缝前应先沿板缝开好灰路,下好底灰。然后逐次打入填料,打烂、打实。
252对板缝的要求
2521拼缝前相邻两板的板缘要刨成坡口,拼缝后使缝口呈外宽内窄的“v”形。
2522两板之间的拼缝处应尽量紧密。
253对捻缝材料的要求
2531应选用麻丝、麻绳等纤维作为捻缝的材料。填料应经过去污、脱胶、梳理及干燥处理,不得有杂物。
2532合油灰用的灰,应选用优质贝壳灰或石灰。合油灰之前应先筛去杂物。
2533必须使用船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桐油,严禁使用失效桐油或其它杂油合灰。
254密性试验
2541船舶下水前后应进行水密检查,不应漏水、渗水。
2542验船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密性试验。
第6节防蛆与防腐
261满载水线以下所有与海水接触的木质构件,在涂刷油漆和捻缝前均应进行防蛆处理。
262船体外表面及舱室内部所有木质构件表面,一般应进行防腐处理;全船所有露天的金属构件表面及水线以下与海水接触金属构件表面,均应有防腐蚀措施。
第7节舾装设备
271舵设备
2711舵设备应牢固可靠并设有防止因受向上举力而使舵杆脱离舵臼的可靠装置。
272锚及系泊设备
2721船长12m以下的木质养殖船应配备重量不小于35㎏的锚1个。锚缆长度不小于60m。
2722系船索和系缆桩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安全系泊。
第三章稳性及干舷
31稳性控制
311用下述条件作为稳性控制指标:
a)型宽吃水比B/d应不小于表311所列之值:
表311
L456789101112B/d69664597563535511491474458注:d为船舶的最大允许吃水 b)干舷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F01B
312敞口围板对干舷的修正:船若具有宽度大于等于08B的敞口且有敞口围板,则围板在甲板以上高度的一半可计入干舷F中。但至多只能计入60mm。
313船上的总人数N应不超过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N=2+L/4
式中:L/4的值只取整数部分。
314验船部门可视船舶的具体情况进行其他必要的限制。
第四章轮机
第1节一般规定
411适用范围
4111本规定适用于主机总额定功率不大于441Kw的小型木质养殖船的机械安装和试验。
412设备和部件
4121船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和部件,应为渔船检验部门认可的船用产品。
413后退能力
4131养殖船应具有足够的后退能力。
414备件
4141船上应备有必要的备件。
415安全防护
4151所有皮带轮传动装置应有适当的防护设施。
第2节主机及其传动装置
421安装要求
4211主机应易于操作人员接近,且便于维护和检查。
4212主机在船上的刚性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固紧螺栓的螺母应有锁紧装置;
b)固定主机的紧固螺栓中应有2个以上的紧配螺栓。
第3节螺旋桨
431螺旋桨
4311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螺旋桨轴上,紧固帽的螺纹旋向必须与螺旋桨顺车方向相反,并有防止螺栓松动的保险装置。
4312螺旋桨应作外部检验。
4313螺旋桨在加工完成后要作静平衡试验。
第五章设备配置
51消防救生、防污染设备
511应有带绳的水桶1只、太平斧1把。
512应配备1只救生圈。
513每人一件工作救生衣。
514应配备废油回收装置。
52其他
521应配备1个磁罗经。
522应配备1个有效的声响设备;防水手电1个。
523配备性能可靠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5]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五保户和贫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患大病,导致医疗困难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办法救助病种限于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复水及年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其他特殊病种。
因权属纠纷、安全、交通等人为事故引发病症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按照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轻重有别的原则,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限额3000元。家庭成员当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患第四条所述的病种的,可适当放宽救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其它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因患有第四条规定的病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4、本年度所患大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史资料,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
5、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6、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7、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签具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签具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告知申请人。
(四)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救助人数和平均救助标准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任务、县区财政努力程度等情况拟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与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接受和鼓励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各县区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依法加强管理。
(二)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三)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县区民政专户。
(四)县区民政部门按审批结果,将医疗救助金及时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机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实行救助金发放。也可根据实际,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形式发放。
(五)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金发放明细帐和救助对象台帐,并在每月底前将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的医疗救助金情况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金年度统一结算,资金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服务机构
(一)医疗救助对象患病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服务质量,节约开支,控制医疗费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依法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质监部门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对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和医疗服务机构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救助人员、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