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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3:02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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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国家经贸委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定义

  1 葡萄

  1.1 鲜葡萄

  1.2 酿酒葡萄

  2 葡萄汁

  2.1 中途抑制发酵的葡萄汁

  2.2 浓缩葡萄汁

  2.3 产生焦糖的葡萄汁

  3 葡萄酒

  3.1 葡萄酒含糖量

  3.2 葡萄酒二氧化碳含量

  4 特种葡萄酒

  4.1 利口葡萄酒

  4.1.1 掺酒精利口葡萄酒

  4.1.2 甜利口葡萄酒

  4.2 高起泡葡萄酒

  4.3 葡萄汽酒

  4.4 冰葡萄酒

  4.5 贵腐葡萄酒

  4.6 产膜葡萄酒

  4.7 加香葡萄酒

  4.8 低醇葡萄酒

  4.9 无醇葡萄酒

  4.10 山葡萄酒

  5 葡萄蒸馏酒

  6 葡萄原酒

第二部分 酿酒葡萄

  1 葡萄品种

  1.1 名种葡萄

  1.2 其他葡萄品种

  2 葡萄栽培

  2.1 施肥

  2.2 病虫害防治

  3 葡萄产量

  4 葡萄含糖量

第三部分 葡萄酒酿造

  1 分选

  2 破碎

  3 除梗

  4 压榨

  5 葡萄汁

  5.1 自流汁

  5.2 葡萄汁二氧化硫处理

  5.3 葡萄汁澄清

  5.3.1 低温法

  5.3.2 果胶酶法

  5.3.3 皂土(膨润土)法

  5.4 提高葡萄汁含糖量

  5.4.1 提高收获葡萄果实含糖量

  5.4.2 添加浓缩葡萄汁

  5.4.3 添加白砂糖

  6 葡萄汁或葡萄酒酸度调整

  6.1 葡萄汁或葡萄酒降酸

  6.1.1 物理法降酸

  6.1.2 化学法降酸

  6.2 葡萄汁或葡萄酒增酸

  6.2.1 化学法增酸

  6.2.2 与高酸葡萄汁或葡萄酒混合

  7 酒精发酵

  7.1 自然发酵

  7.2 添加酵母发酵

  7.3 酒精发酵激活

  7.3.1 加酵母促进剂

  7.3.2 加酵母菌皮

  7.3.3 通风

  7.4 酒精发酵方式

  7.4.1 传统浸渍发酵法

  7.4.2 二氧化碳浸渍发酵法

  7.4.3 热浸提法

  7.4.4 低温发酵法

  8 苹果酸--乳酸发酵

  8.1 自然触发

  8.2 添加乳酸菌

  8.3 接种发酵的葡萄酒

  9 酒精发酵中断

  9.1 加热法

  9.2 冷却法

  9.3 过滤法

  9.4 离心法

  9.5 加酒精法

  9.6 加二氧化硫法

  10 原酒贮存及陈酿

  10.1 添酒或取酒

  10.2 倒酒

  10.3 充氮或二氧化碳

  10.4 陈酿

  11 葡萄酒澄清

  11.1 自然澄清法

  11.2 机械澄清法

  11.3 加澄清剂澄清法

  12 葡萄酒冷冻

  12.1 间歇法冷冻

  12.2 连续法冷冻

  13 葡萄酒非生物稳定方法

  13.1 抗坏血酸处理

  13.2 柠檬酸处理

  13.3 偏酒石酸处理

  13.4 皂土(膨润土)处理

  13.5 离子交换处理

  13.6 亚铁氰化钾处理

  13.7 阿拉伯树胶处理

  13.8 植酸处理

  13.9 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处理

  13.10 葡聚糖酶处理

  13.11 硅胶处理

  13.12 硫酸铜处理

  13.13 充氧处理

  13.14 单宁处理

  14 葡萄酒生物稳定方法

  14.1 巴斯德杀菌处理

  14.2 山梨酸处理

  14.3 苯甲酸处理

  14.4 脲素酶处理

  14.5 除菌过滤

  15 葡萄酒脱色

  16 葡萄酒增香

  17 葡萄酒橡木增香

  18 葡萄酒调配

  19 葡萄酒过滤

  20 葡萄酒灌装

  21 葡萄酒中不允许使用的添加物

  附件:一、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

     二、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定义

  1 葡萄

  1.1 鲜葡萄

  葡萄园中成熟的鲜果。

  1.2 酿酒葡萄

  根据其特点,主要用于酿酒的鲜葡萄。

  2 葡萄汁

  鲜葡萄经破碎或挤压得到的液体。

  2.1 中途抑制发酵的葡萄汁

  葡萄汁在酒精发酵过程中用下列方法得到抑制:二氧化硫处理;二氧化碳气抑制;山梨酸处理;汁中允许含有少量的自发酒精,但不能超过1%(v/v,20℃时体积的酒精含量百分比)。

  2.2 浓缩葡萄汁

  未经发酵通过采用国际葡萄和葡萄酒组织(以下简称O.I.V.)许可的方法进行部分脱水而保存的葡萄汁,在20℃时密度不低于124g/ml。

  2.3 产生焦糖的葡萄汁

  未经发酵的葡萄汁采用许可的方法进行直接加热,使之局部脱水,而保存的葡萄汁在20℃时密度不低于1.3g/ml。

  3 葡萄酒

  葡萄酒仅指鲜葡萄或葡萄汁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不得低于7%(v/v)。

  3.1 葡萄酒含糖量

  按酒中的含糖量和总酸可分为:

  干葡萄酒:

  含糖(以葡萄糖计)小于或等于4g/L。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g/L时,含糖最高为9g/L的葡萄酒。

  半干葡萄酒:

  含糖大于干酒,最高为12g/L。或者总糖与总酸的差值,按干酒方法确定,含糖最高为18g/L的葡萄酒。

  半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半干酒,最高为45g/L的葡萄酒。

  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45g/L的葡萄酒。

  3.2 葡萄酒二氧化碳含量

  平静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的压力低于0.05Mpa时,称平静葡萄酒。

  起泡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0.05Mpa时,称起泡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的压力在0.05-0.25Mpa时,称为低起泡葡萄酒(或葡萄汽酒)。

  葡萄酒在20℃时当二氧化碳的压力等于或大于0.35Mpa(对容量小于250ml的瓶子压力等于或大于0.3Mpa)时,称高起泡葡萄酒。

  4 特种葡萄酒

  特种葡萄酒是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成的葡萄酒。

  冠以特种葡萄酒名称的酒必须由标准化部门制订标准并有相应的工艺。

  4.1 利口葡萄酒

  成品酒度在15%-22%(v/v)之间。

  利口葡萄酒由于酿造方法不同而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4.1.1 掺酒精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为12%(v/v)以上的葡萄酒再加工制成的利口酒。可以加入葡萄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或葡萄酒精。其中由葡萄所含的原始糖发酵的酒度不低于4%(v/v)。

  4.1.2 甜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至少为12%(v/v)以上的葡萄酒再加工制成的利口酒。可以加入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或白砂糖。其中由葡萄所含的原始糖发酵的酒度不低于4%(v/v)。

  4.2 高起泡葡萄酒

  系用葡萄、葡萄汁或根据O.I.V许可的技术酿造的葡萄酒制成。根据酿造技术的不同,高起泡葡萄酒应具有下列特点:

  ·二氧化碳气在瓶中产生;

  ·二氧化碳气在密闭的酒罐中产生。

  高起泡葡萄酒按含糖量分为:

  天然酒:含糖小于或等于12g/L的高起泡葡萄酒。

  绝干酒:含糖大于天然酒,最高到17g/L的高起泡葡萄酒。

  干酒:含糖大于绝干酒,最高到32g/L的高起泡葡萄酒。

  半干酒:含糖大于干酒,最高到50g/L的高起泡葡萄酒。

  甜酒:含糖大于50g/L的高起泡葡萄酒。

  4.3 葡萄汽酒

  按照O.I.V许可技术酿造的葡萄酒再加工的低起泡葡萄酒,具有同高泡葡萄酒类似的物理特性,但所含二氧化碳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

  4.4 冰葡萄酒

  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低于-7℃以下,使葡萄在树枝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然后采收、压榨,用此葡萄汁酿成的酒。

  4.5 贵腐葡萄酒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绿葡萄孢,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萄酿成的酒。

  4.6 产膜葡萄酒

  葡萄汁经过全部酒精发酵,在酒的自由表面产生一层典型的酵母膜后,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精馏酒精,所含酒度等于或高于15%(v/v)的葡萄酒。

  4.7 加香葡萄酒

  以葡萄原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馏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4.8 低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经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1%-7%(v/v)。

  4.9 无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经特种工艺脱醇加工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不超过1%(v/v)。

  4.10 山葡萄酒

  采用鲜山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饮料酒。(见附件二,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5 葡萄蒸馏酒

  葡萄酒或经发酵的葡萄皮渣经过蒸馏而获得的蒸馏液。

  6 葡萄原酒

  葡萄汁完成酒精发酵后进入贮存阶段的酒称葡萄原酒。

第二部分 酿酒葡萄

  1 葡萄品种

  1.1 名种葡萄

  白葡萄品种:霞多丽、琼瑶浆、白雷司令、长相思、白麝香、灰雷司令、白品乐、米勒、白诗南、赛美蓉、西万尼、贵人香。

  红葡萄品种:赤霞珠、美乐(梅鹿辄)、黑品乐、西拉、品丽珠、佳美、味而多、宝石、神索、歌海娜、弥生、桑娇维塞、蛇龙珠。

  1.2 其他葡萄品种

  龙眼、汉堡麝香(“玫瑰香”)、白羽、佳利酿、白玉霓、烟73、烟74、玫瑰蜜、红麝香(“红玫瑰”)、晚红蜜、巴柯等。

  建议:

  a)根据生态条件及品种特性,各地在进行酿酒试验的基础上,在同样条件下应选植著名品种。

  b)根据国际葡萄酒发展实践,酿酒葡萄品种应优先选择欧亚品种为宜。

  2 葡萄栽培

  葡萄的栽培应在无污染的环境中进行。

  2.1 施肥

  根据土壤肥力的分析来确定需要的施肥量,并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

  2.2 病虫害防治

  葡萄病虫害的防治应贯彻综合防治为主的原则。采收前1个月不能灌水。采收前1个月不得使用杀虫剂。采摘前10天内不得使用杀菌剂。葡萄农药的使用应符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的规定。

  2.3 葡萄栽培中禁止使用催熟剂和着色剂

  3 葡萄产量

  酿制优质葡萄酒的葡萄每公顷产量不超过15000kg,酿制一般葡萄酒的葡萄每公顷产量不超过22500kg。

  4 葡萄含糖量

  酿制一般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50g/L(可滴定糖)、酿制优质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70g/L。

第三部分 葡萄酒酿造

  1 分选

  定义:挑选葡萄穗,去除生青葡萄及受损或腐烂的葡萄。根据葡萄品种及成熟程度分类。

  目的:挑选出质量好的果实。

  2 破碎

  定义:使果皮破裂,葡萄浆汁逸出。

  目的:

  a)使果粒表面上的天然酵母与葡萄果汁接触,有利于酵母的繁殖。

  b)在传统浸提法酿酒的情况下,使皮渣中的可溶物在葡萄汁中很好的扩散。

  规定:

  a)破碎应在采摘后最短时间内进行。

  b)要注意防止破碎果籽及果梗。

   在酿造白葡萄酒时,防止葡萄汁与葡萄的固体部分接触时间过长(浸提果皮的情况除外)。

  3 除梗

  定义:将葡萄果粒与果梗分开,去除果梗。

  目的:减少酒的损失;减少单宁含量及收敛性;减少果梗味。

  4 压榨

  定义:压榨葡萄或葡萄皮渣,以分离出液体部分。

  目的:

  a)将葡萄浆汁分离出来,以便制成葡萄汁,或在没有葡萄固体物质的情况下酿酒(即酿造白葡萄酒)。

  b)带皮发酵后从皮渣里分离压榨酒。

  规定:

  a)如果是鲜葡萄,应在采摘之后的最短时间内压榨,如果是破碎的葡萄,应在破碎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压榨。

  b)压榨应缓慢持续地进行,不应压破或压碎葡萄固体部分。

  5 葡萄汁

  5.1 自流汁

  定义:破碎后自然流出的汁液。

  目的:获得含有少量果梗、果皮及果籽的葡萄汁。

  5.2 葡萄汁二氧化硫处理

  定义:在已破碎的葡萄或葡萄汁中加入气态二氧化硫、亚硫酸溶液或偏重亚硫酸钾。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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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张皓若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区)长、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内森林防火任务。


  第五条 省和市、地、州以及森林面积一亿平方米以上(含一亿平方米)的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面积一千万平方米以上(含一千万平方米)的乡(镇),设森林防火指挥所。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全省林区划分一、二、三级火险区。各级火险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国有林区实行定地段、定面积、定任务、定人员、定报酬的护林防火责任制。


  第七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烧纸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需要用火,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在林区架设输电线路,必须有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林区的住宅、厂房、行人休息站周围,必须开辟十米以上宽的防火带。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昼夜值班,重点林区开展巡山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火情。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专用的车辆、电台、器材和其它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设施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分期建设。国有林区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其它林区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建设。


  新开发林区,必须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大面积造林(含飞机播种造林)应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生产规划进行建设,设置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火灾按规定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十二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重点飞播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七)县级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留足够人中巡逻监守,清理余火,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九条 凡森林火灾、火警和荒火,应查明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和造成的损害等。



  森林火警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重大森林火灾由市、地、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特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行政区交界地方发生的森林火灾由起火点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查处,起火点不明确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单位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防火档案及统计报表的报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乡(镇)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其生活补助按本乡 (镇)乡规民约的规定办理。外乡(镇)、外县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期间的生活补助、误工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一级火险县一年内、二级火险县连续两年内、三级火险县连续三年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以及有《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1982]80号

1982-03-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公司:
  你公司×××号文收悉。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20%的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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