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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03:38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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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旅游局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旅游局




为了加强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赴港旅游市场的管理,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招徕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关于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
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代办点的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必须标明旅行社的全称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旅游项目名称、内容、价格、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等。任何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二、旅行社不得发布超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的广告;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在本省设立的代办点,委托代理出国(境)旅游业务广告应标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凡发布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必须于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必须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广告中不得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贬低其他旅行社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不得含有迷信、淫秽、赌博等违背社会公德的文字、语言、画面;不得发布国家未予批准、公布的境外旅游目的地线路的广告。

四、旅行社利用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网络、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业务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等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委托代理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港旅游和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游广告时,应当出具与被代理社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或协议书。
(三)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验旅行社办理业务广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六、旅行社在发布的开业、迁址、更名、转类、合并,分立或加入企业集团等公告中进行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七、旅行社违反本规定发布超经营范围广告、虚假广告、贬低其他旅行社企业形象和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违背社会公德内容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以其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更正,消除影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
其进行处罚;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9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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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2月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占用单位,在利用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联营、承包、股份经营、租赁、兼并、拍卖、出售、抵押、经济担保、企业经营评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活动和破产清理国有资产时,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
  非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可按规定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评估费用。


  第五条 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必须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如实反映资产情况,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结果负责保密。


  第七条 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和立项。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进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种经济行为之前,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报送截止上月底的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册等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立项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者。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评估单位评估时,应清查被评估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核实资产实际存量。通过评估,提出资产重新评定估算的价值(以下简称资产重估价值),写出评估报告,连同评估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验征和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审核、验证,确认资产重估价值。被确认的资产重估价值即为资产评估价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价值后,应分别向该项资产评估单位和被评估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
  资产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对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持有异议,可申请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复议。


  第八条 资产重估价值,依据资产原值、净值、折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对以保障资产价值合理补偿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和抵押、经济担保等经济活动中的资产评估,按下述规定的办法进行:
  评估固定资产时,根据评估时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评估流动资产中的生产资料存货、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资产时,根据该项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条 对企业承包、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企业经营评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济活动中的资产评估,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也可以用被评估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计算资产现值的办法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清算时的资产评估,按企业破产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二条 对单项资产变卖时的资产评估,参照市场上同一的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三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直接以帐面价值确定重估价值;对流动资产中的应收款项,以清理后的帐面价值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四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按市场价格确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五条 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属于外购的,按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属于单位自制的,按自制时所耗费的实际成本或帐面价值及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属于单位自身拥有的无帐面价值或实际成本的无形资产,按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是评估后计算国有资产价值的依据。被评估单位应按确认的评估结果调整帐面价值。


  第十七条 兼并、拍卖国有资产的底价,应当以评估价值为依据,按管辖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资产评估而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等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被评估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由评估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评估单位内部应责令主要责任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在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房局(2007)127 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2、听证相关法律文书
3、拆迁许可听证中区人民政府具体准备事项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听证时间和内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拆迁许可听证,听证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条(听证原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听证人员)听证设主持人一人,听证员一至二人,记录员一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审查听证的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
  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
  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及相关单位代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三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听证代表参加听证。
  第六条(听证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将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通知听证参加人。
  通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采用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告的形式,公告张贴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听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听证机关可以延期听证时间。延期听证时间的,听证机关应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报名和委托)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在听证之日二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等有效凭证和身份证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名参加听证。
  报名的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超过五人的,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报名人员中指定,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五人。
  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八条(回避)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的拆迁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之日二个工作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听证程序)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就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
  (五)听证代表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六)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放弃听证权利)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不报名参加听证、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一条(听证秩序)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和进行人身攻击或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以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二条(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证据、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施行)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听 证 通 知 书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你单位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你单位可委托1-2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参加听证人员应携带身份证件并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如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拆迁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回避。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听 证 通 知 书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特邀请您作为听证代表参加本次听证,敬请准时参加。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公告


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申请对 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该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等有效凭证和身份证明,向
报名参加听证,报名地点: 。
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明确代理权限。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拆迁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回避。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房屋拆迁许可听证通知送达回证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盖章)
送 达 方 文号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听证事由
送达单位(个人) 送达方式 收到时间 收件人 不能送达理由










备 注


经 办 人:
送发时间: 年 月 日

拆迁许可听证中区人民政府具体准备事项

  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组织听证过程中,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提供听证场所;
  2、邀请三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听证代表,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并将送达回证送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3、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听证公告,做好照相、摄像、社区证明等证据留存工作并将相关证据送交拆迁管理部门;
  4、接受拟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报名,指导报名人员推举听证代表人,并将报名人员和听证代表人名单送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5、联系落实听证当日的现场公安、保安等安全保卫人员和应急措施;
  6、提供听证现场摄像、录音设备和人员;
  7、听证会会场布置;
  8、听证会开始前入场控制,包括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身份予以审核,旁听人员人数控制在听证会场允许容纳范围内;
  9、听证的其他具体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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