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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16:52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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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02-3-30 颁布 2002-3-30 实施 文号: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关键字: 实施 教师法 办法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尊重教师。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州、市(地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的职务、工资、住房、医疗、离退休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按《教师法》的规定,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有条件的中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部门认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对取得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且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可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不具备相应学历,也未取得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继续任教。 

  第七条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要求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认定。 

  第八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要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九条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教师资格或被开除公职的教师,由认定机关取消教师资格。 

  第十条 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优先办好师范院校。政府应保证师范院校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使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师范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各类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须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师范院校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专业奖学金。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实行服务期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教师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进修院校承担教师的培训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使其办学条件、水平和规模适应教师培训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师学历达标培训,保障教师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类学校特别是师范院校毕业生、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待遇上给予优惠。 

  要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及其他优惠政策,为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培养师资。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教学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考核,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记入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职务晋升、聘任、奖惩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及标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作出具体规定,适当提高教师退休金比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解决教师住房困难。 

  鼓励教师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费应当与当地公务员享有同等待遇,并逐步建立教师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在教学、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及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园丁奖”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专项奖,奖励作出优异成绩的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特级教师,按规定发给政府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教师和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以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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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项目辖属贷款单位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卫生部


卫生项目辖属贷款单位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1984年10月22日,卫生部

一、总 则
一、根据世界银行对会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本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除部贷款办已有的会计制度外,为适应卫生部门医、教、科研等贷款单位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认识卫生贷款项目的特点,是组织贷款核算的前提。世界银行一般贷款项目具有集中性、程序性、独立性的特点,而卫生项目还具有一种多样性的特点,核算对象比较复杂。为免混淆,应将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帐户。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使用和设立明细科目及辅助帐加以补充和完善,以符合管理和核算的要求。
三、贷款核算的对象是用于反映和监督卫生贷款项目在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直接的或间接的内外币的资金活动。凡是通过世界银行用外币为卫生项目支付的费用应以美元和特别提款权(SDR)为记帐单位,世界银行用人民币支付的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的地方培训贷款以人民币和S.D.R为记帐单位,贷款部分的外币和人民币帐户分别各自平衡。用于国内配套的资金(包括建筑物、设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以及办公费用等)都应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四、会计核算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对外经济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正确反映贷款业务的资金活动,按世界银行规定的支付程序和有关要求申请和使用资金。
2.建立独立、完整的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认真细致地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接受政府审计部门、世界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3.加强财务管理,重视经济效益,防止各种浪费,管好用好贷款资金,保护财产物资完整无缺。
4.使用贷款资金如何纳入本单位的统一决算问题应以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五、各级贷款单位,根据业务量建立适当的财务会计机构,都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的财务人员。
六、要严格区分世界银行贷款和拨入的配套资金与本单位用于其它卫生事业的经费两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对卫生贷款项目有关一切资金活动单独进行核算。
七、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式记帐法。除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帐户以外,对外币帐户的核算,以世界银行的特别提款权和所折算的美元为记帐单位。在年(季)度汇总会计报表上需要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的地方,按卫生部贷款办的要求填报,外币的汇率以决算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值为准。
八、遵循会计核算规程。设立总帐和明细帐两种帐册,用记帐凭单作为登记帐册的凭证。所有记帐凭单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或支付证明单作为根据,并有相应的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入帐。
九、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必须落实好国内配套资金,与贷款对照分别核算,并按部贷款办的规定,定期反映配套资金的进度。
十、按贷款额度各单位所应负担的承诺费、手续费以及商定的应上交的其它费用,要定期上交,不得延误。
十一、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一切财物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销毁。
十二、卫生贷款会计年制仍采取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是将大量的业务活动进行归类的基本方法,是设置帐户和编制报表的依据。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是正确组织贷款核算的前提。部属各贷款单位使用的会计科目,除选用贷款办的科目外,根据卫生项目的特点,本着简明适用的精神,分别设置贷款类和配套资金类
的科目如下: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国内配套部分)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 资金运用类 | | 资金来源类
----------|------------------|------------|------------------------
02 |拨出配套资金 | 11 |暂存款
04 |国内配套资金支出 | 12 |国内配套资金
| 1.设备购置 | | 1.国拨资金
| 2.人员培训 | | 2.自筹资金
| 3.技术援助 | 13 |周转金
| 4.基建与维修 | 14 |固定资产基金
| 5.承诺与手续费| 15 |汇率损益
| 6.人员招聘 | |
| 7.药品材料 | |
| 8.其他 | |
05 |库存物资 | |
06 |固定资产 | |
07 |暂付款 | |
08 |银行存款 | |
09 |库存现金 | |
----------------------------------------------------------------------

注:1.国内配套资金的国拨投资及自筹资金之下,可按会计科目说明第十二条设置明细科目。
2.人员培训包括国外进修和国内培训两部分,由项目单位掌握使用。
(三)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贷款部分)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 资金运用类 | | 资金来源类
----------|------------------|------------|------------------------
01 |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 10 |限额贷款
03 |贷款支出 | 11 |暂存款
|1.设备购置 | 13 |周转金
|2.国外人员培训 | 14 |固定资产基金
|3.国内人员培训 | 15 |汇率损益
|4.技术援助 | |
|5.其他 | |
05 |库存物资 | |
06 |固定资产 | |
07 |暂付款 | |
08 |银行存款 | |
09 |库存现金 | |
----------------------------------------------------------------------

本表注:本表所列国内人员培训系指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使用世行的人民币贷款部分,所涉及的科目一
律设人民币帐户,分开核算与平衡。附注:1.01~15为一级科目 2.03(1~5)、04(1~6)、12(1~2)为二级科目。

三、会计科目说明
(一)“01已发生未提取的贷款”项目
本科目用以核算卫生部转贷给辖属贷款单位的贷款额度。在贷款协定签字生效后,当接到部贷款办下达的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贷款”科目。用贷款支付各种费用时,贷记本科目,借记贷款支出或有关科目。
(二)“02拨出配套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各级贷款办)拨付辖属贷款单位的配套资金。在拨出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辖属单位实现支出,提出报销时,贷记本科目借记配套资金支出或有关科目。
(三)“03贷款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过程中,贷款的支付情况。下设设备购置,国内人员培训、国外人员培训、技术援助和其他5个二级科目。发生支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并记入相关的二级科目。贷记已发生未提取的贷款科目。
(四)“04国内配套资金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国内配套资金的支付情况。下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技术援助、基建与维修、承诺费与手续费、人员招聘,药品材料、其他等8个二级科目。发生支付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国内配套资金”科目。
(五)“05库存物资”科目
本科目是核算尚待安装或转运的购进设备和材料的总价。当用贷款支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发生未提取的贷款”科目;当用国内配套资金支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国内配套资金”科目。在设备材料交付使用时,借记“贷款支出”或“国内配套资金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物资”。
购进的物资如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的同时,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国内配套资金购置已在本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的,不必再作财产记录,以免重复〕
关于物资的计值:
1.国内采购:
(1)买值:指物资购入的原值和购货单位的手续费、包装费。
(2)运杂费:指物资运到仓库的运输费、装卸费。
(3)保管费:为保管物资发生的费用以及合理损耗。
物资总价=买价+运杂费+保管费
2.国外采购:
(1)进口物资单值=同类物资总价÷物资数量
(2)进口物资总值:包括物资到岸值和到岸的进口税、工商税、手续费、财务税(即两税两费)、国内港口费、运费、仓库保管费、装卸费、合理损耗等。
(六)“06固定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购置的固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按现行国内有关规定执行,当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建筑物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七)“07暂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暂付及各项应收未收款项。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应收款项清理偿还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08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在当地银行存入或取出的款项。存入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贷记有关科目。取出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相关科目。
(九)“09库存现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现金的收支往来。从银行取出现金,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时记入本科目贷方,借记有关科目。应由银行存款支付的款项,不得用现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库存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十)“10限额贷款”科目
本科目相似于贷款办使用的“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用以反映本部转贷给各单位的贷款额度。当贷款协定签字生效接到部贷款办下达的通知后,借记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贷记本科目。
(十一)“11暂存及应付款项”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汇入的结算资金或其他暂收款项。收到汇款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同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结清该款项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和有关科目的贷方。
(十二)“12国内配套资金”科目
国内配套资金分为国拨(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两个部分。四省区可按省、地、县拨款来源设置明细帐,部属院校可按教育、卫生、基建、自筹资金等,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是用以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拨入配套的资金,或本单位自筹的资金。当拨入配套资金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清理已支出的费用记入“国内配套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同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十三)“13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周转金。拨入时记入“银行存款”的借方,同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归还周转金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十四)“14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以及采购设备和建筑物转作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固定资产增加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和本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减少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和“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
(十五)“15汇率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世界银行按《货币总库制》和“特别提款权”计算借款和还款时在汇率上折合美元所发生的差额以及美元与人民币折算的差额。当发生汇率盈余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汇率损益”。发生汇率损失时,记入本科目借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会计帐簿及报表
(一)帐簿:为便于开展卫生项目贷款业务的核算,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三栏和多样式总帐、现金出纳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一般往来明细帐、培训费用辅助帐等。
(二)会计报表
为了综合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活动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借以作为世界银行和项目主管部门分析情况和指导工作的依据,因此,必须正确、完整、及时地编制所规定的各种报表。
附:帐表格式:
国内配套资金帐格式
科目名称: 单位:人民币
--------------------------------------------------------------------------
年 | | | | | |
--------------|凭单号码|摘 要|借 方|贷 方|借或贷|余 额
月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多栏式帐)
国外贷款账格式
特别提款权SDR
科目名称: 单位:
美元
--------------------------------------------------------------------------------------------
年 | | |借 方|贷 方| 借 |余 额
--------------|凭单号码|摘 要|------------|------------| 或 |------------------
月 | 日 | | |SDR|美元|SDR|美元| 贷 |SDR|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贷款国内人员培训部分有关科目仍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帐格式
资金平衡表(国内配套资金部分)
单位:人民币
------------------------------------------------------------------------------
资金运用部分 | 资金来源部分
------------------------------------------------------------------------------
科目名称 |年初数|期末数|科目名称 |年初数|期末数
--------------------|------|------|----------------|------|--------------
02拨出配套资金 | | |11暂存款 | |
04国内配套资金支出| | |12国内配套资金| |
1.设备购置 | | | 1.国拨资金| |
2.人员培训 | | | 2.自筹资金| |
3.技术援助 | | |13周转金 | |
4.基建与维修 | | |14固定资产基金| |
5.承诺与手续费| | |15汇率损益 | |
6.人员招聘 | | | | |
7.药品材料 | | | | |
8.其他 | | | | |
05库存物资 | | | | |
06固定资产 | | | | |
07暂付款 | | | | |
08银行存款 | | | | |
09库存现金 | | | | |
--------------------|------|------|----------------|------|--------------
总 计 | |总 计| | |
------------------------------------------------------------------------------
注:国内配套资金的国拨资金及自筹资金下面的明细科目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列。
资金平衡表(贷款部分)
特别提款权SDR
单位:
美 元
----------------------------------------------------------------------------------------------------------
资金运用部分 | 资金来源部分
------------------------------------------------------|--------------------------------------------------
科目名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科目名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计量单位 |SDR|USD|SDR|USD| 计量单位 |SDR|USD|SDR|USD
----------------------|------|------|------|------|----------------|--------------|------|--------
01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 | | | |10限额贷款 | | | |
03贷款支出 | | | | |11暂存数 | | | |
1.设备购置 | | | | |13周转金 | | | |
2.国外人员培训 | | | | |14固定资产基金| | | |
3.国内人员培训 | | | | |15汇率损益 | | | |
4.技术援助 | | | | | | | | |
5.其他 | | | | | | | | |
05库存物资 | | | | | | | | |
06固定资产 | | | | | | | | |
07暂付款 | | | | | | | | |
08银行存款 | | | | | | | | |
09库存现金 | | | |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
注: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的国内培训贷款的有关科目,另列以人民币为单位的资金平衡表。
项目用款进度表(国内配套资金部分) 单位:人民币
------------------------------------------------------------------------------
| | 实 际 完 成 数 |
| |----------------------------------------------------|------
项目名称|计划数| | 基建与维修 |人员培训| | | |备注
| |合计|--------------| 与 |设备购置| | |
| | |基本建设|维修|技术援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基建面积单位与造价要填入备注栏内。
项目用款进度表(贷款部分)
------------------------------------------------------------------------------------------
| | 实 际 完 成 数 |
|计划数 |------------------------------------------------------------|
项目名称| | 合 计 |设备购置|国外人员|国内人员 |技术援助| |备 注
|(美元)|------------| | 培训 | 培训 | |其他|
| |美元|人民币|(美元)|(美元)|(人民币)|(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此 | | |
| | | | | | 栏 | | |
| | | | | | 为 | | |
| | | | | | 黑 | | |
| | | | | | 龙 | | |
| | | | | | 江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川 | | |
| | | | | | 、 | | |
| | | | | | 宁 | | |
| | | | | | 夏 | | |
| | | | | | 三 | | |
| | | | | | 省 | | |
| | | | | | (区) | | |
| | | | | | 用 | | |
| | | | | | 」 | | |
------------------------------------------------------------------------------------------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下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下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19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总公司营业部:
为了更好地执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现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是对《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补充和解释,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同时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分公司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总公司计财部。

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本系统的业务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编报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和信息资料,为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管理指导保险工作提供服务,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计财处内必须设立计统科,并由一名处长(副处长)负责计统工作。地、市、州中支(分)公司及县(市、区)支公司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统计业务专业知识。各公司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统计人员调动必须征得上级公司的同意。
第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司计统部门负责各专业统计和综合业务统计的协调,各专业部门均应将其专业统计年报及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备案。
第六条 财产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业务统计调查表的设计、指标解释、组织填报等事项由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统计口径一致,防止报表泛滥。有关部门需要增加统计项目和增加非一次性的各类统计调查表时,必须经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否则基层单位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七条 计统部门是各级保险公司对外公布数据的唯一数据提供单位,综合业务统计报表的有关数据是各级保险公司对外公布的唯一标准口径数据。各部门若需向外公布数据,需将提供对象及数据要素报计财处(科)审批,较为重要的数据,须报主管统计的总(副)经理批准。
第八条 统计人员在完成相应的报表上报后,应根据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并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业务部门每开发一个新险种,应填制新险种通知表通知计财部门,以利于计财部门编制险种代码,确定新险种的统计口径。
第十条 各级公司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一、各支公司有关业务部门要按统计内容要求,及时、清楚、全面、细致地填写,并向计统部门提供各类原始统计凭证,包括保(批)单、赔款计算书、未决赔款估损通知书、无赔款优待费、日结单等。
二、各支公司统计员要根据上述原始单证,及时、准确地进行分组,登录统计台帐。
三、对上述原始统计单证要分类装订成册,按年月编好顺序号,及时归档。
四、各公司要加强统计和会计的对帐工作。

第三章 报表管理
第十一条 现行统计报表有以下几种:
一、统计快报
(一)统计快报月报表
(二)统计快报汇总表
(三)统计快报简析表
二、月报表
(一)保财统97H1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汇总表
(二)保财统97F1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分析表
(三)保财统97Y1企业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四)保财统97Y2家庭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五)保财统97Y3工程险/责任险/其他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六)保财统97Y4机动车辆保险统计月报表
(七)保财统97Y5船舶保险统计月报表
(八)保财统97Y6货物运输保险统计月报表
(九)保财统97Y7航空航天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保财统97Y8能源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一)保财统97Y9出口信用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二)保财统97Y10农业种植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三)保财统97Y11农业养殖保险统计月报表
三、半年报表
(一)保财统97B1企业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二)保财统97B2家庭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三)保财统97B3机动车辆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四)保财统97B4农业种植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五)保财统97B5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代办、合办业务统计半年报表
四、年报表
(一)保财统97N1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年报表
(二)保财统97Y1-97Y11表以每年12月的月报表代年报表
(三)保财统97B1-97B5表以每年12月的半年报表代年报表
五、保险业监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
(一)银统98表 财产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
(二)银统102表 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统计年报表
(三)银统103表 保险机构、人员统计年报表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业务统计原则上执行权责发生制。凡是已发生的业务,均应作收入和支出统计。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的编报说明:
一、1997年1月份开始使用新的统计报表,编号字头为“保财统97”,原“保统93”系列报表停止使用。
二、保险业务的统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月的统计、会计结帐日期应当保持一致。
三、有计划单列市的省分公司,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数字(省会城市除外)。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除外)分公司的具体报送方式和报出时间是:
(一)报表报送方式:
1.统计快报:电脑传输
2.月报表:电脑传输
3.半年报、年报:电脑传输
(二)报送时间:
1.统计快报:于次月5日前报出。
2.月报表:于次月15日前报出。
3.半年报:上半年报表于本年7月末以前报出;下半年报表于次年1月末之前报出。
4.年报表: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出。
5.凡不能直接用电脑传输数据的分公司,按规定时间提前5天将软盘用特快专递报送总公司。
6.以报表传送成功时间或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7.业务情况简析:于次月10日前报出。
8.综合统计分析:上半年分析于本年7月末之前报出;下半年分析于次年1月末之前报出。
9.专题统计分析: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公司的报表上报方式和时间自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张保险业监管报表(银统98表、102表、103表):
1.报送方式:各分公司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报表原则上采用同级报送的方式,直接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调统部门和稽核部门。
2.报送时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时间为:月报在月后1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后45天内报送。
五、每年1月至11月份统计报表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使用上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中间价,12月份报表用当年12月31日的中间价调整。调整方法为:12月份业务本月数=全年美元累计数×12月31日人民币折美元中间价+全年人民币业务累计数-11月份业务累计数。
六、统计报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千元(或千美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所有的外币业务均折成美元,再由美元折成人民币业务进行计算。
七、统计报表报出前,必须进行认真复核,防止错报、漏报。报表需由主管经理、统计负责人和制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报表报出后如发现错误,应发文更正。
八、报送统计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7天假,不含双休日。
九、总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公司统计任务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主要统计指标及统计报表解释
第十四条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一、计量单位
各险种的计量单位以统计报表主栏确定的为准,承保对象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例如:企财险的计量单位为“笔”;家财险的计量单位为“户”。
二、承保数量
保险人承保保险标的的多少称为承保数量。
按照统计原则,计量单位不同的承保数量不能相加。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收取保费的业务不冲减承保数量。收取储金的到期返还性业务,当年承保当年减保(发生保险标的减少)、退保的,冲减本月、累计、期末有效数;以前年度承保当年减保(发生保险标的减少)、退保的,只冲减期末有效数。
保险责任到期的满期给付,只冲减期末有效数。
保险责任开始后,增加标的数量的加保,承保数量增加;不增加标的数量的加保,承保数量不增加。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确定、保险人承诺的,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的最高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费的依据之一。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收取保费的业务,保额不减少,收取储金的到期返还性业务,当年承保当年减保、退保的,冲减本月、累计、期末有效数;以前年度承保本年减保、退保的,只冲减期末有效数。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加保,无论标的数量是否增加,保额均随其增加,发生赔款后,原保额不减少。
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填报保单上注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四、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及返还性储金业务的储金利息收入,是按照保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数减去按规定减收、折扣和各种优待款后的余额。
保险合同生效后,无论保费是否收入保险公司帐户,均应作保费收入统计,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应冲减保费收入。
储金性险种是以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收入,其保费按1年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应得数填报,原则上要与会计入帐数核对相符。
按合同规定分期交费的业务,分两种情况统计:以实际收到保费的数额确定保险期限的,按实收保费统计;没有附加规定的,按应交数作一次统计。
一份保单包括两个以上不易分开的险种,保费收入统计在主险内。
五、退保费
指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合同中途解除或保险标的危险减少、保险费率下调等情况,保险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已收到的部分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在统计报表中,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不作单独统计。
六、储金收入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中,保户交到保险公司的存款金额。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当年承保本年退保及减保的,要冲减储金收入的本月、累计和期末有效数,以前年度承保、本年退保及减保的,只冲减储金收入的期末有效数。
七、期末有效数
是指自承保第一份保单开始,逐笔连续累计(包括增加和减少)的数量或金额。储金性险种的承保数量、保险金额、储金收入均应作期末有效数的统计,其计算公式是:
期末有效数=上期期末有效数+本期增加(包括新保、加保等)-本期减少
(包括满期返还、退保、减保等)。
八、已决赔案件数
是指处理完毕的赔案数量(包括已注销、拒赔的件数)。按结案的次数统计,其计量单位为“件”。如某一保险标的发生并处理了若干次赔案,则统计为若干件已决赔案件数。
九、已决赔款(已决赔案金额)
是指对赔案支付的赔款金额数。是标的赔付数与其他费用(施救费、救助费、整理费)之和,扣除按规定自负比例部分和收回损余款后的实际已支付的金额,即赔款计算书上最后定损并支付的数额。
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保险人已代为支付赔款的,作赔款支出统计,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后,追偿款收入应冲减赔款支出,追偿款大于赔款时,用负数表示。
十、未决赔案件数
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损失并立案,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办理结付手续的赔案数量,其计量单位为“件”,按报告期实际未决赔案件数统计。
十一、未决赔款(未决赔案金额)
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损失,并已立案,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最后确定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结付手续的赔款。按截止报告期的全部未决赔款(即尚未赔付、部分赔付或尚未注销)金额统计。
十二、满期返还数量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数量。
该项指标冲减承保数量的期末有效数。
十三、满期返还金额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的储金金额。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应计入赔款支出,不在此项统计。
该项指标冲减储金收入的期末有效数。
十四、外币
是指以外币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在统计报表中以美元为计算单位。美元以外的其他外币收入和支出均折成美元计算。
十五、平均费率
指保险费收入额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保险费率的平均水平,可以衡量保险费率制定得是否合理。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平均费率=----×1000‰
保险金额
十六、损失率
指某一时期内保险标的赔偿总额占同期总保险金额的比率。一般以险种为单位进行计算,参照平均费率,可以衡量费率制定得是否合适。是研究、制定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已决赔款+未决赔款
损失率=---------×1000‰
保险金额
十七、赔付率
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赔款支出总额占同期保险费收入总额的比率,是保险人考核其业务经营成果的一种主要指标,也是调整费率的主要参考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已决赔款
赔付率=----×100%
保费收入
十八、计划完成数
指统计指标实际完成数占计划数的比率,说明计划完成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完成数
计划完成数=-----×100%
计划任务数
十九、动态相对数
指某一时期内该项指标的增减速度。计算该项指标时,要注意各项指标的可比性。如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必须调整一致。
报告期指标
(一)比上年同期增减百分比=(------ - 1)×100%
上年同期指标
报告期指标
(二)比上年年末增减百分比=(------ - 1)×100%
上年年末指标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解释
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快报表
(一)统计快报表的各项数据应与统计月报表的有关指标核对相符。
(二)“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指月报表中的已决赔案金额)”、“储金满期返还”等指标均应填报报告期截止日的累计数。
(三)合计是指纵向第二栏至第九栏数据之和。
(四)财产保险含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其他财产险。
(五)农业保险含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六)各险种保费收入、储金期末有效数、已决赔款、储金满期返还等指标与统计月报表的对应关系为:
财产保险=保财统97Y1+97Y2+97Y3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机动车辆保险=保财统97Y4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船舶保险=保财统97Y5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货物运输保险=保财统97Y6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航空航天保险=保财统97Y7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能源保险=保财统97Y8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出口信用保险=保财统97Y9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农业保险=保财统97Y10+97Y11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二、企业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1
(一)本表是反映企业财产承保、理赔情况的统计月报表。
(二)“承保数量”:系统投保或联保的,按企业或事业的个数统计,每个单位为一笔。
(三)按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颁发的《财产保险综合条款》、《财产保险基本条款》承保的业务分别填报综合险和基本险。
(四)“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机损险”适用于涉外保险业务。
(五)“个体工商户险”:在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条款项下承保的业务均填入此栏。
(六)“油田险”主要指油田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保险业务。
(七)“国家储备糖险”:主要指中国储备糖总公司存储在各地的储备糖的财产保险业务,一般是仓储业务。
(八)“其他”: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险种。
三、家庭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2
(一)本表是反映家庭财产承保、理赔情况的统计月报表。
(二)“普通家财险”是指保险期限为1年的收取保费的家财险业务。
(三)“承保数量”:每一张保单为一个数量单位。集体投保的,按人计算,每人为一户。
(四)储金性家财险的“保费”:以保户储金为本金,按银行储蓄利率计算的应得利息数填报。应与会计数一致。
(五)储金性业务保险责任开始后的退保分两种情况统计:当年承保当年退保的,冲减承保数量、保险金额、储金收入的本月、累计、期末有效数;以前年度承保在本年度退保的,只冲减承保数量、保险金额、储金收入的期末有效数。
(六)“房屋保险”:指房屋专项保险业务。
(七)“其他险”:指未列出的其他专项保险业务(如:自行车险、家用电器保险等)的合计数。
(八)“还本计息家财险”:填报保险储金与保险金额相等的“还本计息”业务。其收入作储金统计。
四、工程险/责任险/其他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3
(一)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二)责任险、保证保险是指以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方式承保的单独的责任、保证保险。
(三)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的附加责任险,原则上应随主险统计。
(四)“钞票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使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钞票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而举办的险种。其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存放于保险柜(箱)内的钞票遭受盗窃或抢劫;营业员在柜台上点钞过程中遭受抢劫;解款员在缴款或
提款过程中遭受抢劫。
(五)“信用卡险”仅限于国内专业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业务。
(六)“其他”:险别中未列明的险种,应按保险类别分别统计在各类“其他”栏内。
(七)除家庭财产险、农业险以外的财产险储金业务,均统计在“四、其他险”项下的“其他”栏。
五、机动车辆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4
(一)“全险”:指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主险,统计时主险的各项指标不含同时投保的附加险。
(二)“单保第三者责任险”:指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一种主险。
(三)“附加险”:不单独承保,是附属于主险的险种。“承保数量”不做统计。“件数”只统计附加险单独出险件数,如:玻璃破碎、车辆丢失等。
(四)“其中:盗抢险”:“承保数量”只做单独统计,不计入小计。
(五)“其他”:是指表内未列明的其他车辆险。
(六)按自行车条款承保的自行车险归入保财统97Y2统计表。
(七)纵向“合计”、“附加险”、“其他”等项的承保数量不填报。
六、船舶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5
(一)“船壳险”、“渔船险”:是指船体本身的保险和由于碰撞造成的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赔险”:是指包括油污、沉船打捞、人员伤亡、由于船东过失造成货物损坏(包括必要的绕航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等责任的责任险。
(三)“集装箱体险”是指集装箱本身的保险(不含箱内货物)。
(四)“船舶建造险”是指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
(五)“远洋”:是指涉外船壳险业务。
(六)“沿海、内河”:是指国内船壳险业务。
(七)“附加险”:是指主机损坏险、船员责任险等附加险种。
(八)保赔险业务的责任限额填入保险金额项下。保单内已明确规定责任限额的,要按规定的数额填报;保单中没有明确的,每条船的责任限额一律为5亿美元。
(九)纵向“合计”、“附加险”等项的承保数量不填报。
七、货物运输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6
此表反映国内、外业务货运险情况。国内业务按运输方式统计,涉外业务按货物流向统计。
(一)“联运”:是指在一次运输过程中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交通运输工具的保险业务。
(二)国内业务“其他”指除“铁路”、“公路”、“航空”、“水运”、“联运”以外的其他货运保险,以及特约保险业务。
(三)“出口远洋”:是指出口港澳地区以外的出口业务。
(四)“出口港澳”:是指出口香港、澳门的出口业务,包括涉外业务中的存仓险业务。
(五)涉外业务中的“卖方合同责任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如果能分清出口远洋业务还是出口港澳业务的,在统计时要尽量分开,分不清的一律列入“出口远洋”。
(六)涉外业务中的“内陆段运输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如果能分清出口远洋业务还是出口港澳业务的,在统计时要尽量分开,分不清的一律列入“出口港澳”。
八、航空航天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7
(一)无论用于任何行业的任何类型的飞机均填入本报表。
(二)“外币机队”、“人民币机队”、“地方航空公司”、“外币直升机”栏以“架”为计量单位,其他业务均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三)“承保数量”:此项指标由出单公司填报。如果发生共保业务,不论是飞机险还是卫星险,其“承保数量”均由出单公司填报,参与共保的公司不报此项指标。
(四)“外币机队”和“人民币机队”是指由总公司以总保单形式统一出单承保的飞机。其中以人民币承保机身险的飞机列入“人民币机队”,其他均计入“外币机队”。
(五)“外币直升机”:是指分公司出单、以外币承保的,属小型机合同之列的直升飞机及小型飞机。
(六)“地方航空公司”:是指不属于“外币机队”、“人民币机队”、“外币直升机”的飞机。
(七)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填入相关险种的保险金额项下。“外币机队”每架飞机的责任限额为10亿美元,其他飞机按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填报。如果发生共保业务,责任限额由出单公司填报,参与共保的公司不报此项指标。
(八)旅客法定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及邮件责任险、机场责任险、修理人责任险以及其他与飞机险有关的责任险的保费数填入相关的“保费收入”栏,责任限额均不填报。
(九)“其他险”:是指除飞机险、机场责任险、修理人责任险以外的其他飞机险业务。
九、能源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8
(一)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二)“财产保险”:是指物质损失的保险业务。
(三)“责任险”:是指油污险、保赔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四)“井控费用险”:是指井喷费用保险及其附加险。
(五)“其他险”:指除财产险、责任险、井控费用险以外的石油险业务。
(六)“建安险”:指核电站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机损险”:因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操作不当、爆炸、风暴等引起的意外事故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修理费、重置费。
(八)“核物质损失险”:是指对核岛建筑、机器、核燃料及其他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核污染;对核反应堆因结构、材料、设计缺陷、操作不当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九)“责任险”:被保险人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出口信用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9
(一)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二)“短期综合险”:是指承保以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挂帐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信用期在180-360天以内的出口合同。
(三)“中、长期险”:是指承保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在使用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或其他方式所签定的、收汇期在1年以上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合同保险。本险种主要承保我国制造的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和船舶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参加国际招标、对外承包工程等。
(四)“其他险”:除短期综合险和中、长期险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出口信用保险。
十一、农业种植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10
(一)凡按“棵”数承保的农作物,统计“承保数量”时均应折算成“亩”数。
(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其他作物”、“森林”:均指承保农作物在生长期间发生的损失。
(三)“农作物火灾险”:是指承保农作物在收获期和场院脱粒期发生的损失,包括了其他附加责任险。
(四)“塑料大棚”:是指在塑料大棚内种植的作物。
(五)“蔬菜”:是指陆地种植的作物。
(六)表中未列明的险种,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分别统计在各类“其他”栏内。
十二、农业养殖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11
(一)生猪、家禽类的“保险金额”栏均填报最高限额。
(二)“其他小计”:表内未列明的其他农村养殖保险业务。
(三)没有计量单位的栏不填报承保数量。
十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汇总表
表号:保财统97H1
(一)该表是反映财产保险业务情况的综合汇总表,全面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自办业务经营规模及工作量。
(二)本表系保财统Y1至Y11表各险种相应指标的汇总表。表中各项指标与分表所列数据必须一致。
(三)汇总表与分表的对应关系为:
企业财产险的各项指标=97Y1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家庭财产险的各项指标=97Y2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工程险/责任险/其他财产险的各项指标=97Y3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机动车辆险的各项指标=97Y4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船舶险的各项指标=97Y5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货物运输险的各项指标=97Y6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航空航天险的各项指标=97Y7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飞机险的各项指标=97Y7表的飞机险小计栏的相关指标
卫星险的各项指标=97Y7表的卫星险小计栏的相关指标
能源险的各项指标=97Y8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石油险的各项指标=97Y8表的石油险小计栏的相关指标
核电站险的各项指标=97Y8表的核电站小计栏的相关指标
出口信用险的各项指标=97Y9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农业保险的各项指标=97Y10表+97Y11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种植业险的各项指标=97Y10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养殖业险的各项指标=97Y11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十四、企业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1
(一)“出险件数”是指当年承保或以前年度承保在当年出险的件数。
(二)“爆炸”:无论物理性爆炸还是化学性爆炸均统计入此栏。
(三)“空中运行物体”:由于飞机、人造卫星、陨石的坠落;吊车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施工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或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均统计入此栏。
(四)几种灾害同时发生难以区分时,按主要致损原因进行统计。
(五)“其他”: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灾害,如:崖崩、滑坡、泥石流等。
(六)已决赔案件数、金额与未决赔案件数、金额按6月份或12月份的保财统97Y1表相应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
(七)“损失原因”的具体解释参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颁发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十五、家庭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2
(一)已决赔案件数、金额与未决赔案件数、金额按6月份或12月份的保财统97Y2表相应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
(二)几种灾害同时发生难以区分时,按主要致损原因进行统计。
(三)“其他”:是指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灾害。
十六、机动车辆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3
(一)已决赔案件数、金额与未决赔案件数、金额按6月份或12月份的保财统97Y4表相应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
(二)几种灾害同时发生难以区分时,按主要致损原因进行统计。
(三)“其他”:是指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灾害。
(四)该表填报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
十七、农业种植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4
(一)已决赔案件数、金额与未决赔案件数、金额按6月份或12月份的保财统97Y10表相应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
(二)几种灾害同时发生难以区分时,按主要致损原因进行统计。
(三)“其他”:是指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灾害。
十八、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代办、合办业务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5
(一)代办业务是指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为中保寿险公司及其他单位代理的保险业务。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手续费。
合办业务是指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单位合股、合作、合资经营,收益按比例分享,亏损按比例分摊的保险业务。本表只统计合作方的收支情况,本公司所承担责任的部分收支统计在保财统相应月报表内。
(二)本报表仅限于有代办、合办业务的分公司填报。
(三)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是指保费累计金额与上年同期的比;储金“比上年同期±%”是指累计金额与上年同期的比;赔款与储金满期返还的“比上年同期±%”也是指累计金额与上年同期的比。
(四)本表不设分表,其数据直接来源于统计台帐中的代办、合办业务部分。
(五)代理中保寿险公司的业务填报在“其他险”栏内。
十九、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N1
(一)本表是总结保险企业一年来整个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综合性年度统计报表。
(二)各项指标均为全年累计数。
“本年实绩”是指报告期年度的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数。
“上年实绩”是指报告期上一年度的各项指标完成数。
(三)第1项至第9项指标按12月份的业务统计月报汇总表(保财统97H1表)有关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要注意单位金额。
(四)第10项、11项、19项参照人事部门年报有关数据填报。
(五)第12项、15项参照财会决算报表有关数据填报。年内费用支出是指营业费用和手续费之和。
(六)第17项、18项参照资金运用部门的有关指标填报。
(七)第20项参照代理网点报表有关指标填报。
(八)第21项参照附属机构的主管部门的有关指标填报。
保费(费用、利润)
(九)人均保费(费用、利润)=---------
年内平均职工人数
年内平均职工人数计算方法与人事部门相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是对《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补充和解释,凡细则规定与制度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同时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计财部负责对《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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