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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45:30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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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现制订《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高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二、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设立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

  (二)高校应根据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总数,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单独设置,不得用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聘任中级以下职务条件

  聘任中级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定年限学生工作,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五、聘任高级职务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但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2.副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其从事学生工作年限可累计3年以上。

  (三)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教授: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3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4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

  (四)工作实绩要求

  1.教授: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2.副教授: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五)科研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2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2.副教授: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次以上;

  (六)教学要求

  每年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

  (七)外语要求

  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执行。

  (八)计算机能力要求

  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能力,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九)参加培训要求

  1.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

  2.其他应聘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次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

  (十)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十一)破格要求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

  以上十一项要求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基本要求。对研究型高校、教学研究并重的本科高校,有关要求应适当提高。

  六、组织与管理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上海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分管领导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包括职务聘任条件的确定、评议专家的选聘、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的认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具体负责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的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操作事务。

  (二)已独立开展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高校,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评议。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各校评议组经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后,可依据本办法自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评议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学校应将应聘高级职务教师的有关材料和本校年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设置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评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材料,组织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组成上海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简称“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相关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应聘人员获评议组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三年内有效。

  七、其他

  (一)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或职业咨询师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经评议组认定,并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外语、计算机聘任条件的,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师、副教授职务。

  (二)鼓励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间正常的职务流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转聘其他岗位的,一经聘任,应同时聘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认定后可转聘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五)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翁铁慧(市科教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骏修(市教委副主任)

  成员:蔡桂其(市科教党委组织处处长)

  周国明(市教委人事处处长)

  王宏舟(市科教党委宣传处副处长、市教委德育处处长)

  丁晓东(市教委高教处处长)

  王宏(市教委学生处处长)

  王兴放(市教委科技处处长)

  江彦桥(市教育评估院副院长)

  陆震(市教委人事处副处长)

  赵扬(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王宏舟(市科教党委宣传处副处长、市教委德育处处长)

  副主任:赵扬(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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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2/04
  【实施日期】1988/11/01
  【内容分类】财税
  【发布文号】政府令04号
  【备  注】1988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89年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暂在核定的城市、县城、工矿区(名单附后)开征。
第三条 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规定减、免税的土地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确定纳税人使用土地范围的原则:
(1)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或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的和无批准文件或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
(2)建筑物产权和庭院用地属于几个单位所有的,以各自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土地面积征收。
(3)出租房屋的单位用于出租房屋的土地,以建筑物实际用地和建筑物周围庭院用地面积为准计算征收。
第六条 依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开征地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1)乌鲁木齐市:三角五分至一元五角;
(2)克拉玛依、石河子市:二角至一元,
(3)其他城市、县城、工矿区:一角五分至五角。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确定每个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可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l)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2)简易集贸市场用地;
(3)经批准使用的荒漠土地或经改造使用的山地,从批准使用的年度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
(4)住房制度改革经营单位给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和职工一次性购买的公有住房;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免税土地。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减、免税土地外,因经营发生亏损,暂时无力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减免税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
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单位举办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建筑设施所用土地,应由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建筑设施用地,应由出租者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向申请征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下达批准使用土地文件或发放土地使用证件时,应同时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副本无偿抄送使用土地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份两次缴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公布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持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划线平面图、规划图和土地的权属、位置、使用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登记表,一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使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增加或减少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等,应在出让、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免税单位使用的土地和新使用的土地,亦应依照上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征、免税事宜,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与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土地使用税开征地区名单
一、城市:
1、大城市:乌鲁木齐
2、小城市:克拉玛依、石河子
二、县城(市)及工矿区:
昌吉、奎屯、哈密、库尔勒、吐鲁番、阿克苏、喀什、和田、阿图什、伊宁、博乐、塔城、阿勒泰市;米泉、阜康、玛纳斯、乌苏、库车、霍城、乌鲁木齐县;昌吉州辖五家渠、吐鲁番辖大河沿、哈密辖三道岭、富蕴县辖可可托海、克拉玛依市辖独山子区。

自治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医疗队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医疗队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医疗队
  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将按附件一派出由16名医生组成的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其中包括13名新派医生和3名已在莫桑比克工作的医生,这3名医生也作为医疗队成员。
  为帮助医疗队,将另增派一名翻译和一名厨师。

  第二条 医生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在其工作所在地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为人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包括法医工作)并参与对莫桑比克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 工作地点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
  马普托中心医院 十二名医生
  马瓦拉内总医院 四名医生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莫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材、药品、医用敷料及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设备及生活用品的海关手续和提货并支付其费用。
  3)支付医生自中国的往返旅费。回国时允许超重行李30公斤。
  4)支付翻译和厨师的返回中国旅费及30公斤行李超重费。
  5)按月支付中国医疗队医生生活费当地货币800,000梅蒂卡尔和外币300美元。该生活费可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6)免除中国医疗队成员任何税款。
  7)提供合适的住房并配有家具、卧具和炊具。免费提供水、电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8)提供驻地至工作地的往返交通。
  9)工作22个月后予以60天带生活费休假。支付莫桑比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休息日生活费。
  10)以前个人受聘的胸外科、心血管外科和整形外科三名医生的住房和月工资1,300美元可维持原合同不变。
  11)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免费医疗。
  二、中方责任
  1)支付翻译和厨师赴莫桑比克旅费。
  2)支付翻译和厨师的生活费。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第四条中第5和第10款规定的由莫方支付的生活费和工资直接汇入中国医疗队两个帐户名下,一个为梅蒂卡尔帐户,另一个为美元帐户。

  第六条 工作登记表
  每名医生应填写工作登记表,该表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其义务是指要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七条 异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协议效力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十四个月,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2)如莫方希望中国医疗队继续工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通知中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3)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在马普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邵关福          阿布杜尔·诺奥尔马浩梅德

 附件一      1998年度中国医疗队名单

           马普托中心医院(十二人)
    骨科医生                2名
    针灸医生                1名
    手外科医生               1名
    普外科医生               2名
    五官科医生               1名
    额面外科医生              1名
    麻醉师兼体外循环灌注师         1名
    胸外科医生               1名
    胸外、心血管外科医生          1名
    整形外科医生              1名
            马瓦拉内总医院(四人)
    普外科医生               1名
    妇产科医生               1名
    麻醉医生                1名
    骨科医生                1名
            共计    (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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