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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08:37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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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深文〔2006〕117号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3号许可事项: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设立、变更。
   审批范围不含跨市音像连锁及中外合作音像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文化部令第22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三)《关于落实向深圳市文化局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文法〔2002〕19号);
   (四)《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文市发〔2001〕13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文市〔2001〕5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有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门店;
  (4)主要发起者具备2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5)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7)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4)实行计算机管理;
  (5)配有试听试看设备;
  (6)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除符合设立独立门店(1)—(6)项条件外,还应当与连锁总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变更条件: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的,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和已有门店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连锁直营门店发展计划(原件1份);
  (9)申请人管理人员的资料(原件1份);
  (10)申请人关于连锁经营的配送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的规章制度(原件1份)。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个人的经营字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所属10家门店的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市内音像连锁公司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直营门店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3.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三)变更:
  1.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2.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拟增加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申请表格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附表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各区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设立: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变更: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
  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名称)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音像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直营门店、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文化局制 申 明

深圳市_________局:

  本单位保证本审批表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所有项目均需使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本表要求张帖的所有材料,规格大小应与本表一致。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目 录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附任命书)。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三、资金数额证明。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附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七、区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市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

姓名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称


委派单位

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


工作简历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任 命 书

  经_____________决定,任命(委派)____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职务),作为企业负责人。

(盖章)或股东签名:

年月日


填报说明:已有主办单位任命文件的,提交任命文件(原件)张贴在本页即可,不需再填写本页。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拟设立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企业类型


资金数额

(万元)
合计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盖章)

年月日


三、资金数额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已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营业资金。
   其中:_____________投资总额(大写);
   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大写)。

   主办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申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张贴处


填报说明:1.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大小规格缩小到与本页一致。
      2.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核对。如果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可免原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

经营地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自建场地

租用场地


座位数

卡拉OK包房数


经营场地草图:



现场查看记录及初审意见:

查看人签名:

年月日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张贴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说明:1.如属本企业自有产权,张贴房产证明复印件。
      2.如属租、借他人房屋的,张贴出租(借)方房产证及租(借)用合同影印件(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职称
技术特长
人事关系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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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200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环保局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环保局等

各区(县)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监测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85号文“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认真核算,并吸取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
行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境监测、科研任务前提下,可利用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在服务工作中,严格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维护我市环境监测工作的声誉;通过这项工作,增强监测部门的技术和经济活
动,促进我市环保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三条 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现状评价;
2.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污染纠纷,污染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仪器研制,设备验收鉴定,技术服务、培训人员、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提供监测数据和其他方面的专业服务项目;
5.提供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的综合服务,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第四条 收费办法
1.监测项目收费
监测项目的收费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仪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核算。
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第一条、第二条。
2.现场采样收费
(1)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电源水源、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
(2)委托单位需要使用监测车、船及其他现场用的仪器,酌情收费;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现场工作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第三条。
第五条 收费的使用
监测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80%纳入予算内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监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等)所需资金和国家拨付的予算事业费不足。所余20%分配为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按市财政局核批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市环保局所属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由市环保局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调整收费标准和扩大服务范围,均须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专项服务,必须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16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经市环保局认证的各级各类从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单位。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各部门和单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98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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