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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10:50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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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四、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

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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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


关于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在平反冤错案、科技人员归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从知识分子中选拔优秀干部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这对于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
、创造性,促进四化建设,起了良好作用。但是,就全省来说,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情况还很不平衡,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还没有真正落实,少数单位甚至存在推、拖、顶的情况。因此,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问题上,首先应当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作出的政策规定和具体
措施,认真做到一条一条地落到实处,决不容许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提出,今后经济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这两件大事。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形成尊重知识和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要依靠智力开发智力,依靠智力开发财力,依靠智力迎接新技术革命的
挑战,依靠智力促进改革和开放,依靠智力建设两个文明。从国家建设的大局出发,结合四川实际,对全省专业技术队伍,必须采取稳定和加强的方针,同时积极促进省内人才和智力的合理流动,以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为此,省委、省政府就改进知识分子工
作的有关政策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照稳定和加强全省专业技术队伍的方针,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使知识分子能够就地充分发挥作用。对在中央部属的科研单位和企业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各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76号、77号文件的规定,稳定、巩固、充实、提高三线艰苦地区
的国防科技队伍。这些科研单位和企业应积极参照省和所在地区有关政策措施,改善知识分子、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指令性任务后,应挖潜力,发挥优势,与外单位签订技术协作合同,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外开展技术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支持
地方建设。三州、渡口和边远山区县,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和财力的可能,制定一些具体办法,给知识分子、科技人员以比较优厚的待遇。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对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专业技术干部,本单位要尽可能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专长予以调整和合理安排;确实无法解决的,可在本系统、本地区进行调整;少数在本系统、本地区不能解决的,可以跨系统、跨地区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对急需的
人才,可以实行招聘。人才流动要坚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流向合理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支持从城市到农村、乡镇,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去工作。只要符合这个原则,用人单位愿意聘用,本人要求调整的,原工作单位应予以支持;如果其他单位急需,原单位对要求调
离的专业技术人员安排显然不当的,又不愿调整,经过做工作还卡住不放的,允许本人辞职,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到急需人才的单位工作,其工资级别和工龄不受影响。公安、粮食部门根据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户口、粮食关系,原单位应迅速移交调离人员档案,办理有关手续。成
渝两市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一般不要到缺少人才的专县去招聘;少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在本地又不能发挥其专长的,可经当地人事部门同意后,个别予以解决。
三、挖掘人才潜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工厂企业等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兴办附属企业,开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训练班,也可与外单位签订经济技术协作合同,或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及综合
试验基地,还可以采用借用、借调、讲学,担任顾问,开展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智力交流。所得纯收入,作为计划外收入,另立户头,用来建立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厂(院、校、所)长基金;要从中确定合理的比例,发给直接参加人员;个人所得不计入
奖金总额。
四、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可以应聘到外单位兼职、兼课,担任技术指导或顾问,或临时承担讲学、讲课、科研、设计等工作,并按照协议书从聘用或邀请单位取得适当报酬。
五、改革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全民所有制的专业技术干部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全民所有制的关系和政治待遇不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再调回全民所有
制单位工作。这类调动,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手续。调到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除保留原有待遇外,还享受调入单位给予的待遇。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实行定级工资,并享受该单位规定的各项待遇。
六、改革专业技术干部的原有调配办法。省属以下企业(含省属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在各企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采用调配、招聘、借调、借用等多种办法,进行人才和智力交流。普教、卫生、文化系统的专业技术干部也可采取企业之间的人才、智力交流的
办法。中小学教师跨系统的应聘、调动,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各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凡需调入成、渝两市的,须经省事局及成、渝两市人事局同意。
七、积极推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改革。要经过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上海交大的成都电子研究所的改革经验,与工农业生产部门订立科研有偿合同,对外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观内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这些单位在条件成熟时,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作量制和岗位
制,并逐步推行人员聘用制。
八、发挥已退休的老年知识分子的作用。积极支持和鼓励已经退休而身体尚能承担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起来,建立退休工程师协会、退休教师协会、退休医务工作者协会等,承担开发智力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发挥余热为四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并从中取得相应的报酬。
九、进一步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了继续解决好知识分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除应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他们家属“农转非”的已有规定外,下列人员的家属,现为农村户口,并符合“农转非”的,允许转为城镇户口:(1)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家属
“农转非”问题,除国务院、中央军委77号文件列举的我省四个单位外,还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扩大到渡口市、少数民族州、县和边远山区,(2)除成渝两市(不含郊县)外,中教五级,小学三级的现任骨干教师,成渝两市区内中教五级、小教三级被评为市以上的优秀教师;(3)
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政工、行政和其它工作的区、科级干部或业务骨干的大专毕业生,在“农转非”的问题上,享有同届毕业、条件相当的有专业技术干部职称人员的同等待遇;(4)一九六O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县级以上党政干部。此外,由省拨给各地区少量“农转非”的控制
指标,用以个别解决本地区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职称、但确属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家属的“农转非”问题。在工作条件上,要采取措施,安排一定的时间使专业技术干部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学术交流、调查研究、专题考察等活动,不断给他们提供新的信息资料,从而提高他们的技术
业务水平,加快知识更新。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发予适当的书报补贴费。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对有重大贡献的知识分子,应给予特殊待遇。有些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当给以重奖。
十、关心知识分子的政治进步。要继续解决知识分子入党难的问题,对申请入党的都要及时逐个的进行研究,加强教育、培养,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入党。要把知识分子的中德才兼备、比较年轻、有管理才能、适合做领导工作的优秀干部,选拨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加
强对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历史地位和肩负的历史重任,进一步树立热爱科学事业,热爱社会主义的商尚情操,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自觉克服各种错误思想,加强团结,共同努力,为祖国四化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1984年7月21日

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4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有偿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有偿使用,是指市区范围内需要命名或更名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经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市政府批准并缴纳有偿使用资金后,使企(事)业单位取得以其单位或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的权利。
第三条 凡申请有偿使用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管理有关规已,卢巳0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居民区、广场、桥梁等名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申请有偿使用地名的对象必须是本市或外地在本市的形象好、影响大、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有偿使用地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规定,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同一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地名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地名使用人。
第七条 地名有偿使用的资金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商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名有偿使用的时限一般为10年;超过使用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九条 地名有偿使用收取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及地名标志设置、公告费等支出以及因地名更改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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