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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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6)3号
1996年1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驻外办事机构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窗口”作为,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开拓进取,团结奋起,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文明“窗口”。
第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支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好宣传工作、发展本市与外省、地、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协作与贸易往来,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是晋城市人民政府在首都和其它省、市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办理有关事务。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与驻地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2)做好与驻地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和贸易往来、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引进技术,人才、资金和管理经验。
(3)管理和协调本市各类机构和人员与驻地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其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4)驻外办事机构要定期向归口主管部门报送经济技术和政务信息。
(5)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在外省、市开展政务和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归口主管部门并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在外地设立的办事机构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归口市政府协作办公室管理并由其负责日常联系。
第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立均需先经市政府协作办公室考察审查,然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规格根据工作任务可定副处级或正科级。具体由市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为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编制,一般为3至5人。如工作需要可由办事机构临时雇员。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和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市协作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考察提名,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工勤人员原则上实行轮换和合同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褓,以减轻市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由政府职能部门拔款的每年要上交利息并限期还本,逐步做到经费自理;对新设的办事机构可拔给适当的开办费和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缍季度向市协作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要接受财政、审计和当地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接受晋城市及驻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有条件的驻外办事机构都要建立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驻外办事机构的党组织的实行驻地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廉政建设,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内生活准则,不以权谋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外办事机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管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驻晋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地区间经济、技术、人才、物资等方面交流与协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对外地来本市设立办事机构,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第三条 外地驻本市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管理工作由晋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凡具有政府职能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部队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要报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凡属一般性经济业务的交往的经销机构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五条 外地驻本市的办事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及商业性经营活动。同时,要接受本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本市各级有关部门对外地驻本市的办事机构要提供热诚服务。对工作中发生的的纠纷或其它意外事故可通过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市政府协作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信息,研究解决问题。
第七条 外地驻本市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外地驻本市办事机构在负责人和住址变动时要向市政府协作办公室上报变动情况。
第九条 对遵守本办法,为驻地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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