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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4:17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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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我委决定于2008-2009年组织实施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是指用高性能纤维与高性能基体按性能设计要求,用专门的工艺复合而成的一类新型工程材料,是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发展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新材料产业的现状及发展目标,按照“加速发展新材料产业,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原则,专项重点支持碳纤维、芳纶纤维、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其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生产技术及关键装备的产业化示范,满足国民经济以及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具体如下:
(一)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开展高性能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研发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重点支持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和聚丙烯腈原丝生产工艺技术,预氧化炉、碳化炉等大型关键设备制造,纺丝油剂、碳纤维上浆剂、预浸料等重要辅助材料,以及高性能树脂基体材料、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等的产业化;制定和完善高性能碳纤维生产、产品和应用的相关标准。
(二) 高性能芳纶纤维复合材料。开展高性能芳纶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重点支持千吨级芳纶-II生产工艺技术、关键技术装备,以及高性能芳纶-II复合材料关键生产工艺技术等的产业化。
(三)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复合材料。开展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重点支持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生产工艺技术、关键技术装备、表面改性技术等的产业化;以及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在海洋工程、交通、通讯等领域应用技术的产业化。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实施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主要目标是突破制约我国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缩小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带动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和发展,提高我国高性能复合材料设计、制造和开发应用的水平,建立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新型产业群和研发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专项实施的原则
为确保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促进我国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二)促进产学研用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用合作项目。
(三)培育龙头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作用,充分带动社会资源投资新材料领域,培育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四)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有实力、影响力的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项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每个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高技术 新材料 专项 通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基本条目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查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评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注:在空格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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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发〔2007〕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淄政发〔2000〕1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二)农村居民中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及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
  三、基金筹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0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和补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
  (三)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需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设置1年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全市统一为10年。
  (四)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便于市级统筹的顺利推行,对视同缴费的补缴时间采取区别对待、逐步统一的办法。
  1.单位及职工的视同补缴时间
  自2008年1月开始,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的补缴时间,在上述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各区县、高新区分别确定为:张店区2004年7月,淄川区2002年1月,博山区2005年1月,周村区2002年1月,临淄区2002年1月,桓台县2002年1月,高青县2003年1月,沂源县1998年10月,高新区2002年1月。
  对补缴时间设置1年的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视同补缴时间统一为2002年1月。2.个体劳动者的视同补缴时间
  自2008年1月开始,对已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个体劳动者的补缴时间,各区县、高新区分别确定为:张店区2004年7月,淄川区2005年7月,博山区2005年1月,周村区2006年7月,临淄区2004年7月,桓台县2006年1月,高青县2004年7月,沂源县2004年10月,高新区2004年7月。
  对个体劳动者补缴时间设置1年的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视同补缴时间统一为2004年7月。
  (五)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标准筹集。对于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年初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50%,个人缴纳50%;退休人员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全额扣除。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由个人缴纳。需个人缴纳的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及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市及以上单位、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市管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由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大额医疗救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划入办法及个人账户支付办法按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8年暂定为7万元。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适时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1.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对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中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内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制报销,并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根据一、二、三级医院的不同,职工个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8%、22%、26%;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0%、15%、20%;50000元以上至70000元(含7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均为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二分之一,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2.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用人单位平均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0%-200%(含200%)的,其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200%以上至250%(含250%)的,提高3个百分点;250%以上的,提高4.5个百分点。
  (四)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解决。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部分(含25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负担10%。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其他费用按城镇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
  (一)全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的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医疗待遇申领、医疗管理服务等业务执行全市统一经办流程。(三)对各区县、高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总量实行计划控制。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向各区县、高新区下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和医疗费用支出计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区县、高新区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根据上年度各不同群体的平均医疗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基金扩面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导致医疗费超支的合理部分,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基金征缴计划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作相应减少。为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建立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解和调剂制度。各区县、高新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缴计划的20%上解调剂金。对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其计划征缴与计划支出的差额,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调剂;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的减收部分和超出医疗费定额的增支部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筹资解决。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是市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各区县、高新区确需动用历年节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个人账户资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及今后征收部分全额上解,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六、定点单位管理
  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统一监管机制,推行信用等级制度、定岗医师制度,并适时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七、医疗费用结算
  (一)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属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月与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职工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持医疗保险凭证与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结算。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八、其他规定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淄政办发〔2006〕69号)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
藏不发):
夏季粮油收购工作开展以来,各级行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总行的要求,及时发放收购贷款并加强管理,保证了收购资金的供应和夏收工作顺利进行。但是,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为保证将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
封闭运行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分支行要切实贯彻执行好总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粮油收购数量、收购进度,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
开户行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严格按照收购计划及进度,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及时供应,并严格监督使用。收购贷款的发放额度按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确保投放的贷款与粮油收购值相一致。既要保证企业每天收粮所需的资金,避免资金脱节;又要防止收购资金过多地
滞留在企业,防止挤占挪用。在收购刚开始时,不能要求企业在无资金情况下先收粮后贷款,可以依据企业收购计划及进度,先发放1~3天的收购铺底贷款作为收购启动资金,收购开展以后各级行要跟踪检查,及时结算,即根据信贷员逐日核打的收购凭证(即码单)和企业收购进度,及时结
清已发放的贷款,及时确定新的贷款发放量。收购铺底资金是用于启动收购的资金,不能视为留给企业作为定额周转使用的资金。计划部门要做好贷款计划安排和资金调度工作,以保证夏季收购资金的供应不断档。对已经开始收购但没有向银行申请收购贷款的企业,开户行要主动书面通知
企业尽快按规定到银行贷款,以确保及时向农民支付卖粮款。
二、严格按照规定核定企业收购环节必要的费用。
对粮油收购过程中所需要的包装物、收购人员经费、集并费等必要收购费用开支,在发放的粮油收购贷款中解决。各级行要在总行规定的标准(即油脂按每斤0.15元掌握,原粮每斤0.025元、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每斤0.03元)之内,根据企业收购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据实掌握发放。收? 杭劭钣胧展悍延盟璐畹姆⒎乓饕恢隆A赣褪展悍延貌荒苡糜谄笠档谋9芊延煤屠⒅С觯胱苄小豆赜诟甘呈沾⑵笠捣⒎派倭糠延么畹耐ㄖ?农发行传字 [1998]24号)中的费用贷款有着严格的区别,不能相互串用、混同管理。
三、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及时支付农民卖粮款。
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开户行要监督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国家规
定在农民售粮后即时与农民办理卖粮款结算,保证农民卖粮当时拿到现钱。对目前一些地方的粮食企业采取的“户交村结”办法或者收粮后不及时向农民兑付卖粮款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立即纠正并责成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限期结算,尽快将欠付的卖粮款直接支付给农民。对滞
留在粮食企业应支付给农民的卖粮款和应解缴给财税部门的代扣农业税,开户行要切实加强监督,严防挤占挪用。
四、认真抓好收贷收息工作,积极筹措收购资金。
各级行对收贷收息工作要常抓不懈,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和银行开户制度,督促企业销售收入及时归行,并及时、足额地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要帮助和促进企业清收归还其他不合理占用的贷款。要督促财政部门按计划消化老的政策
性亏损挂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基本存款专户的管理,对进入基本账户的资金要及时进行处理。如企业粮油回笼调销货款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信贷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首先要按规定收回该批调销粮油所占用的贷款本金以及应分摊的
贷款利息,对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金或者欠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一般情况下,基本存款账户不应有余额。
由于1998年以来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的国家专储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利费补贴、企业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利费补贴到位不及时,不仅影响到银行的收息,也影响了粮食企业正常运转费用的开支。各级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督促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按政策规
定及时足额拨补各项补贴款。对收到的补贴款,各级行要及时处理,对于利息补贴要如数收回,对于费用补贴要及时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用于企业合理费用开支。
五、在做好夏收资金供应管理工作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现金库房和运钞车辆的安全,也要督促企业做好现金支付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转变作风,加强领导,确保夏收工作顺利完成。
今年夏收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开始后的第一个收购旺季,夏收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对改革的信心,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败。各级行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认真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各级行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金融服务,深入基层行和
粮食收储企业督导检查、调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凡政策界限清楚的,要及时解决纠正。凡政策界限和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反映报告。要充实信贷人员,全力支持信贷员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分支行都要树立服务观念,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工作协调,做好政策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粮食收储企业及主管部门对我行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通知要迅速转发传达到各基层行,要传达到各业务代理行和代理人员,认真搞好贯彻落实。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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