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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45:02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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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烟叶收购许可证。未取得烟叶收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三、第二十五条(四)项改为“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财物,必要时可以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第二十六条(二)项在“查封、扣押”后增加“暂扣许可证”。
五、第二十七条“物资”改为“财物”。
六、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取消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改为“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改成三款,作为该条的第一、二、三款,修改为: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地点未亮证经营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点经营的,责令在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将条例中的“区、县(自治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烟叶种植者、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和公共场所内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和收购


第五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市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烟叶产区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将烟叶收购计划落实到适宜种植烟叶的村、社、户。
第六条 烟草公司应按照烟叶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依法签订烟叶生产购销合同,约定种植面积、收购数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办法,以及相关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等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要求烟叶种植者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种植烟叶,不得要求烟草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收购烟叶。
第七条 烟草公司应当因地制宜推广和供应烟叶优良品种,提供烟叶种植技术服务,帮助烟叶种植者提高烟叶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烟叶种植者推广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科学种烟,不断提高烟叶质量和烟叶生产水平。
第八条 烟叶由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在本辖区内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应根据需要与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第九条 烟叶种植者应持烟叶生产购销合同在约定地点交售烟叶。
烟叶收购站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收购烟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及烟草公司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的合同全部收购,不得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不得拒收合同约定的烟叶,不得拖欠烟叶货款。
烟叶收购站点应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并公布等级价格。
第十条 烟叶收购人员在收购烟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钱物。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烟叶种植者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复核小组。烟叶购销双方对烟叶质量、等级有异议的,可向烟叶评级复核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维护烟叶收购秩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买强卖烟叶,扰乱烟叶收购秩序。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批准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十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合理,其具体设置条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核定地点亮证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烟草专卖品集中交易市场。
未经审查批准设立或自发形成的烟草专卖品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禁止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运输、邮寄等服务。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场地、存储、运输等服务及条件。
第二十条 储存烟草专卖品应持有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一条 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应贴(印)有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标识。烟草专卖标识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应持有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地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变造、伪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超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品种、数量的;
(四)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的;
(五)使用通过虚假手段骗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取有关证据材料;
(三)在依法设立的铁路、公路、水上等检查站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检查站,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检查;
(四)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财物,必要时可以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
(二) 实施查封、扣押、暂扣许可证时,应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暂扣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查封、扣押、暂扣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 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烟草专卖品或涉案财物后,不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处理,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财物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碍、拒绝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烟叶收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物或在烟叶收购中短斤少两、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烟叶购销人员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强买强卖烟叶,扰乱烟叶收购秩序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工商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无法计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提供场地、存储、运输服务的,没收服务收入,并处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服务收入或服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地点未亮证经营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点经营的,责令在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零售未加贴(印)当地烟草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海关或工商等行政部门没收走私烟草专卖品和销售收入,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储存卷烟、雪茄烟五十条以上或烟叶一百公斤以上以及储存其它烟草专卖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或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烟草专卖标识、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烟草专卖标识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标识货值金额或违法使用烟草专卖标识的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抗拒、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是指按同一品名的非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合法进口烟草专卖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所得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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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2]22号


海关总署:

  《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率维持不变。因税则税目调整,涉及税目增至10个(见附表1)。

  2.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2)。

  3.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对5种感光材料产品实施从价税(见附表3)。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

  对燃料油等784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75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308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进一步下调该协定项下部分税目的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50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31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96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085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8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60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127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14个税目商品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6)。

  (五)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7)。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8)。调整后,2013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238个。

  以上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详见附表1-8(其中,附表5、6略)。


附件下载:

附表1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68328508616.pdf
附表2 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652438.pdf
附表3 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734518.pdf
附表4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800831.pdf
附表7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900573.pdf
附表8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985822.pdf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发〔200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促进广播影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十一五”时期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
前言
“十一五”时期(2006年~201O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广播影视向数字化全面过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广播影视作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国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普及、最便捷、最直接、最生动的大众传媒和信息工具,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建设和谐文化,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提升综合国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广播影视科技是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推动和引领着广播影视的发展。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促进广播影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指导未来五年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十五”回顾
(一)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建设取得重大进步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建成了广播、电视、电影并重,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对内与对外并举,无线、有线、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多层次、现代化、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广播影视综合覆盖网。广播影视制播能力持续增强,质量保障显著加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用户普及率稳步提高。从基础设施和受众规模上,我国已成为世界广播影视大国。
到2005年底,我国共播出2309套广播节目、2998套电视节目,广播年播出时间1030万小时,电视年播出时间1259万小时,广播节目年制作量614万小时,电视节目年制作量255万小时。有中波、短波、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共计6.57万座、发射机9.16万部、发射总功率8.82万千瓦,微波站2444座,微波传输线路10.2万公里。共租用1O颗卫星41个转发器传输94套电视节目、126套广播节目,卫星电视收转站150万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络总长225.7万公里,有线广播电视用户1.287亿,有线电视入户率35.4%。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4.48%,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5.81%。国有电影制片单位36个,电影发行放映院线36条,银幕数量2668块。与“九五”末期相比,我国广播节目年播出量增长38.9%、年制作量增长51.8%,电视节目年播出量增长190.4%、年制作量增长193.2%。广播电视发射总功率增长113.4%,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增长51.3%。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增长2.01%,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增长2.16%。广播影视科技“十五”计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基本实现。
(二)安全播出与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安全播出是确保完成广播电视宣传任务的基础和前提。“十五”期间,我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播出工作经受了严峻考验,确保了所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播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一是对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由过去的结果管理、局部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和综合管理,初步建立了与管理方式变化相适应的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体系和监测体系;二是初步形成了安全播出技术保障系统,卫星上行保障能力、自动控制能力、联动协作能力大大提高;三是建立了无线、有线、卫星、海外监测网,监测能力显著增加,监测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国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已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从突击性任务向长期性工作转变,安全播出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取得重大突破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化处于准备和启动阶段,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取得重大突破。一是有线电视数字化开创崭新局面,探索出了模拟向数字“整体转换”的模式,初步建立了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有线电视数字化发展之路;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基本实现了数字化,为发展节目内容产业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三是卫星传输完成了模拟向数字的转换。中央和省级的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全部实现了数字化传输,节目传输质量和传输效率显著提高;四是电影数字化进程明显加快,数字电影制作、拍摄水平稳步提高,数字化放映银幕数
量居世界首位;五是科技创新活动空前活跃,在数字化重大科技
领域进行了战略性前瞻部署,有效提升了广播影视科技在国家科
技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广播影视数字化已成为一项重大社会系
统工程。
(四)广播影视覆盖能力显著加强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新的重大成绩,一是西新工程圆满完成阶段性任务,西部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让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要求;二是“村村通”工程取得显著进展,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有效地扩大了广播电视在农村的覆盖,不断增加了节目套数,提高了收听收视质量,启动了广播影视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进行了战略转变,已从工程建设转到体系建设;三是农村电影“2131”工程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立了农村电影流动放映体系,为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普及农村电影放映提供了技术保障;四是广播覆盖能力明显增强,通过调整管理体制和机制,挖掘频率资源,扩大了广播覆盖范围,改善了覆盖效果,促进了广播的发展。
(五)广播影视科技管理和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十五”期间,广播影视科研、规划、标准和技术质量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初步建立了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完成了53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任务,扭转了广播影视标准化工作滞后事业发展的被动局面,确保了广播影视行业建设、运行质量。 广播影视科研工作成果显著,“十五”期间共完成28项国家和总局重大科技项目,1个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个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全国广电系统有143个项目获得总局科技创新奖,853个广播节目、937个电视节目分别获得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

二、面临的形势
(一)国家对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要求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加强农村广播影视覆盖建设;要求重点培育数字化音视频,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推进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要求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要求繁荣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发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产业。
广播影视科技是推动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正发挥着前所未有的引领作用。国家发展及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对广播影视科技提出了新的要求,广播影视科技必须紧密地围绕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坚持自主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加强区域协调等方面来展开,在农村广播影视覆盖、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广播影视内容产品等方面加强工作,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数字化已成为广播影视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广播影视正面临着自诞生以来最为深刻的一场变革。这场变革改变了声音、图像、文字等信息的生产、传播、交换、消费的方式,使信息传播正在从单向单一形态向双向多元形态、从资源垄断向资源共享、从自成体系向开放体系、从不对称传播向互动交流方向转变。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世界广播影视正处在从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全面转换的关键时期,各国政府正大力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产业。在国内,相关行业已完成从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的转换,具备了提供音视频服务的能力。广播电视与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正处在融合、汇聚、转型过程中,相关行业利用数字技术、采用各种方式正力图进入传统的广播影视服务领域,收音机、电视机和银幕已不再是广播影视独享的接收和显示终端。技术与媒体的不断融合导致传统的行业界限正在模糊,新兴产业群不断出现,开放与融合已成为当今技术发展的主流。
我国的广播影视具有独特的信息内容资源优势、点对面的广播优势以及用户普及率高的受众优势,拥有全国最大的传输覆盖网络、最大的终端用户群和最大的内容资源。但是,传统模拟技术体制所形成的专业、封闭、单向、单一的生产方式,与信息时代兼容、开放、共享、多样、对等、通用的内在要求产生了巨大的冲突,与国家、社会、人民在新时期对广播影视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形成了很大反差,模拟技术体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广播影视发展的瓶颈,数字化是广播影视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创新是提升广播影视科技能力的关键
广播影视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是高技术、重装备、大投入的行业。广播影视科技具有技术先进性、全局带动性、相互融合性以及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在信息传播方式单一、手段单调的年代,广播影视极大地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迅速成为并且至今仍是最普及最便捷的大众媒体。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面对信息革命给广播影视带来的难得发展机遇和巨大挑战,广播影视要全面增强制作能力、提升传播能力、加强覆盖能力、拓展服务能力、提高安全能力,进一步巩固广播影视主渠道、主阵地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创新是关键。
新技术需要新模式,新模式需要新理念。广播影视科技创新,
不仅需要在基础性、前沿性科研领域取得进展,还需要在科技应
用能力、系统集成能力、工程组织实施能力、服务运营与监督管
理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全面提升广播影视科技的总体水平。新
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不仅是广播影视自身发展的要求,更是建
设创新型国家对广播影视科技的必然要求。
(四)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一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广播影视传输覆盖能力,优化 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的问题;二是需要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推动广播影视升级换代;三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适应国家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高标准要求;四是需要大力发展广播影视内容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五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影片制作、放映的质量,降低制作放映成本,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对高质量电影节目的需求;六是需要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广播影视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着力提高广播影视科技总体水平。
解决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为此,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筹考虑,精心部署,以创新的理念,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开创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新局面。

三、“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围绕广播影视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以发展为主题,以安全为保障,以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建设、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为重点,依靠科技创新,优化结构布局,转变增长方式,完善体制机制,为广播影视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事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是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必须始终把握好的首要原则。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必须统筹城乡与区域,统筹广播、电视、电影和新媒体,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手段,统筹固定与移动等接收方式,统筹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统筹公共服务与产业发展,通过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自主创新、重点跨越的原则。自主创新与重点跨越,是广播影视科技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重点开展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开展原始创新。面向广播影视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引领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广播影视科技跨越式发展。
3、发挥优势、开放合作的原则。发挥优势与开放合作,是指导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重要方针。广播影视是系统性强、各环节关联紧密的行业,必须要凝聚系统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坚持开放合作,广汲各方资源,充分调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与相关行业、产业链各环节及国内外研究机构的合作,形成更具活力、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使广播影视内容、网络和用户优势转化为市场和效益优势,全面提高广播影视整体竞争实力。
4、立足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是实现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发展是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主题,安全是广播影视工作的基础。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必须要坚持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增强广播影视传播能力,拓展广播影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广播影视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推动广播影视快速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综合考虑未来五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条件,“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目标是:
到201O年,我国广播电视覆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广播影视由模拟向数字化全面过渡取得重大进展,数字视听内容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信息服务领域更为宽广,数字广播影视技术新体系基本形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性事件快速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成;广播影视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重点领域自主创新取得突破。
(四)发展思路
根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总体目标,广播影视“十一五” 时期科技发展的发展思路是:一是建立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安全播出和政令畅通;二是全面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积极发展农村电影放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三是全面加快我国广 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建设集有线、地面、卫星传输于一体的数字
电视网络,推动广播影视系统升级换代和结构优化;四是发展广
播影视内容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五是增强自主创
新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广播影视科技创新水平。

四、“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建立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
1、实施安全播出工程,有效提升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能力
(1)卫星传输从民用通信卫星向广播电视专用传输卫星转变,提高卫星抗干扰能力。2007年停止模拟卫星信号的传输。
(2)建立和完善星网结合、互为备份的多元化安全播出传输覆盖体系,构建星网结合立体防范体系,确保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广播电视传输安全。
(3)配合广播电视专用传输卫星,改造扩建卫星地球站配套设施,完善地面传输链路,为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提供基础保障。
2、完善体系,强化安全播出手段
(1)建立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健全中央统一调度指挥、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各省建立本辖区内省、市、县三级贯通的调度指挥组织机构。建立统一标准、互连互通、反应快捷、调度灵活的全国安全播出调度指挥平台,建立遍及各级播出机构的预警发布系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建立安全播出运行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掌握中央及省级重点播出单位播出资源、播出状态、播出效果等重要信息,辅助科学决策,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对安全播出
运行的高效管理。
(3)建立安全播出灾备系统。按照灾备分级、平灾结合的原则,各级广播电视重要播出系统须建立系统级备份,确保运行安全;建立广播影视内容存储备份系统,确保内容资源安全;建立业务支撑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备份系统,确保数据安全;建立国家广播影视公共应急播出系统,确保重大灾害时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
3、完善监测网建设,为科学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1)加快和完善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建设。加快中央与各省监测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监测台站网点的布局与业务功能。加快推进监测网联网,实现中央与省级、省级与地市级之间监测网络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全面监测。
(2)建立国家广播电视监测信息平台。整合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数据资源,加强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能力,为科学决策和指挥调度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开展广播电视新媒体业务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新业务的监测研究,适时开展相应的监测业务,为新媒体的播出秩序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监管手段。
4、加强研究,建立广播电视安全长效机制
(1)落实完善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和应急协调预案,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分类分级方法和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能力评估方法。
(2)开展安全播出应用技术研究。重点开展信号识别、信号判据、信号监测、自动检测控制、内容监测等应用技术研究。
(二)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建设
1、大力推进广播影视进村入户,提高“村村通”水平
(1)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采用多种技术方式,在巩固已有成果基础上,加快解决空白区、盲区听广播、看电视问题,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使当地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长期通。
(2)进一步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无线、有线、卫星、微波等多种手段和措施,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继续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积极改善农村电影放映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丰富农村电影片源,做好农村电影拷贝配送工作,建立以数字化放映为龙头、农村电影院线为主体、固定放映和流动放映相结合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2、加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
(1)加强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无线发射台站的作用,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2)利用多种技术手段提高传输和覆盖水平。在统筹考虑并处理好模拟与数字的衔接、大功率高山台和小功率多布点的关系的基础上,优化调整频率规划,提高频率资源使用效率。利用多种技术,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质量。继续推进微波电路数字化改造。
(3)不断提高发射台站自动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发射台站自动化进程,提高发射机固态化比例,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证覆盖效果。
3、继续实施广播影视西新工程
(1)巩固和完善西新工程建设。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增加面向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播出节目套数,对少数盲区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覆盖,提高覆盖效果。
(2)加强边疆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加强边疆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发射功率,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收视质量、扩大有效覆盖。
(3)提高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能力和水平。增加译制设备,构建若干个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平台,加快培养译制队伍,逐步提高译制能力与译制质量。
4、建立和完善环球广播影视覆盖网
(1)采用多种手段,调整发射布局。通过本土发射和海外发射、租机互转等多种形式,采用短波、中波、调频等多种技术手段,建设多语种环球广播覆盖网。
(2)建立完善环球广播影视卫星平台,利用直播卫星和有线网,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海外覆盖。
(3)继续推进在线广播。建立和完善多语种、多媒体的综合性在线广播网,建立或租用海外镜像站,实现在线广播的全球覆盖。
(三)全面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推进广播电视升级换代
1、大力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
(1)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继续坚持“政府领导、广电实施、社会参与、群众认可、整体转换、市场运作”的思路,推动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由部分城市试点向全国大中城市全面铺开。
(2)积极拓展有线电视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数据广播、视频点播、交互电视等业务,使有线电视成为集公共传播、文化娱乐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联接千家万户的多媒体信息平台和现代服务业信息支撑平台。
(3)全面提升有线电视网络技术水平。继续完善有线电视干线网,加快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扩大光纤传输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光纤到楼、光纤到户,提高有线网络业务承载能力,实现双向、交互、多功能。
2、积极推进地面广播电视数字化
(1)做好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综合分析地面数字电视业务需求,确定地面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的策略和原则,制订地面数字电视相关配套标准,完善基础数据平台,开展技术试验,确定地面数字电视规划参数和方法,完成频率规划。
(2)建立地面数字电视系统,积极推进多种应用。2008年开展地面高清晰度电视广播,201O年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地面数字电视系统,初步构建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积极应用地面数字电视组网技术,兼顾固定与移动接收,开展多种业务。
(3)积极推进声音广播数字化。开展地面数字音频广播试点,建立试验系统,开展多种应用。利用现有中短波发射台站和频率资源,进行数字调幅广播试验,条件成熟时开展数字调幅广播。
3、构建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
(1)建立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系统。研究制订Ku规划频段卫星直播系统技术体制与技术标准,建立卫星直播业务技术平台和业务支撑系统。
(2)建立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加快制订移动多媒体广播总体规划,确定技术体制,建立标准体系,制订相关标准,加速产业化步伐,建立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平台和业务支撑系统,构建移动多媒体广播网,面向流动人群和便携、移动终端,2008年开展移动多媒体广播业务,积极推进多种应用。
(3)积极开展广播卫星轨位与频率资源的研究与规划。跟踪研究国际广播卫星空间资源动态和发展趋势,做好卫星广播业务轨位和频率资源的规划和申报工作,加大国际、国内卫星网络协调的力度,提升广播卫星网络申报资料的协调地位和有效性,为我国卫星广播业务的开展提供资源保证。
(4)研究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关键技术。积极开展新一代卫星传输技术、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研究,开展卫星与地面无线方式协同、互补覆盖技术研究,依靠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继续跟踪国际卫星广播前沿技术,探索试验Ka频段卫星广播技术。
4、积极研究推进“三网融合”,着力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
础的下一代网络
(1)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框架体系。积极研究在低成本、广覆盖基础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多种先进技术,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满足多种业务需求的下一代网络,推进“三网融合”。
(2)逐步开展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相关试验及应用。实现业务与底层传输相分离,适应多种网络条件的内容分发与交换,支持各种终端一致性接入,保障业务质量与安全监管,
具备双向、宽带、移动、交互等能力。
(3)开展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关键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地面、有线、卫星协同覆盖组网技术,信源高效分级编码技术,宽带移动多媒体广播与接入技术,多功能、多业务、双向高效接入技术,业务质量保障与运营管理技术,安全和监管技术,终端一致性接入技术。
(4)积极开展新兴媒体技术应用研究。加强手持电视、移动电视、网络电台、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的技术和应用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路线、发展模式。
(四)发挥广播影视内容优势,推进数字内容信息服务
1、构建广播影视数字内容框架体系
(1)做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发展规划。在需求、概念、框架、服务、关键技术等各方面深入研究,统筹部署,构建广播影视数字内容的技术、服务等框架体系,促进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健康发展。
(2)通过关键技术研究的突破和体系机制的创新实践,打通数字内容提供、集成、分发、服务、监管等各环节,融合各种技术手段,支持各类接收终端,提高内容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标准体系的形成。
2、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制作的能力、质量与效率
(1)加快广播电视中心数字化、网络化进程。积极推进采集、制作、播出、存储、应用一体化,建立适应智能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技术新体系、工艺新流程、管理新方式,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生产能力和效率,满足多种平台、多种接收终端对节目内容的海量需求。
(2)推进高清晰度电视和立体声节目制作播出。2008年实现北京奥运会的高清晰度电视转播,2010年全国达到1O个以上高清晰度电视频道的节目制作能力。大力提高广播电视的立体声、环绕声节目的制作播出能力。
3、构建海量内容资源管理系统和内容集成分发交换平台
(1)构建海量广播影视内容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广播影视内容历史资料的数字化转换和保存,有条件的广播影视制作部门建立内容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制播网络等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内容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2)构建高质高效、开放集成、资源共享、版权保护的内容集成分发与节目信息交换系统。利用卫星、有线、互联网等传输手段,实现中央和地方、国内与海外广播影视节目交换,提高内容资源利用效率,适应多种终端、多种格式需求,向用户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广播影视内容服务和信息服务。
4、开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关键技术研究
(1)开展版权保护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包括广播影视内容分发机制、数字内容版权信息与控制信息广播标记信号技术、数字内容版权信息与控制信息的加密与传输技术。
(2)开展数字内容集成与分发关键技术研究。包括多种格式的内容转码、分发、交换技术,音视频产品的数字接口技术,运营结算与流通监管支撑技术。
(3)开展海量内容资源管理关键技术研究。包括节目制播向内容平台转移所需的制播及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海量存储、编目、修复、再利用技术,高效内容检索和内容导视技术。
(五)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推动电影科技发展
1、全面提升影片拍摄制作质量,提高电影数字化制作能力
(1)加快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积极探索和规范数字电影摄制技术与工艺,努力扩大数字技术在电影生产特别是在电影特技制作、后期加工中的应用,形成数字电影规模化生产和制作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电影拍摄和制作水平。
(2)不断提高数字立体声影片的数量与质量,逐步实现电影声音从模拟向数字的过渡,到2010年,数字立体声影片达到年产量的60%以上。
(3)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胶片摄影的技术潜力和优势,优化电影洗印加工工艺,逐步实现向无银声迹的过渡,提高常规胶片电影的拍摄和洗印质量。
2、加快影院数字化改造,积极推动数字电影发行放映
(1)加快影院数字化改造。建设一批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多厅影院和符合标准的数字影院,至2010年,我国专业化数字影院的银幕数量超过1OOO块,全面提升电影放映的声画质量和观映条件。
(2)积极推动数字电影传输发行。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技术对数字电影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层次开发、多渠道营销与发行,建立数字电影卫星传输发行平台,逐步实现数字影片发行和管理从离线方式到远程在线方式的全面过渡。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电影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数字电影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数字电影技术水平
(1)开展电影数字中间片技术与工艺研究。加快电影数字中间片技术的应用,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配套齐全、各有特色的电影数字化制作格局,满足我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开展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修护技术研究。对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抢救、修复、保存与利用,改善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的长期保存环境。
(3)开展数字电影版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发行母版加密、传输加密、放映授权、监控管理等安全保护技术研究,为我国电影产业化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六)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
1、进一步强化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完善科学决策
(1)建立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机制,积极开展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跟踪国内外广播影视和相关行业高新技术发展,紧密结合广播影视实际,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性的研究与规划课题。加强我国广播电视综合覆盖规划研究和规划基础数据建设。
(2)加强技术政策、技术体制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国数字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传输、覆盖等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技术体制,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高效率,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
2、加强高新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1)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加强安全播出、数字内容、下一代网络等关键技术和面向融合的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具有带动产业发展、推动民族工业进步的战略高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2)创新研究机制。推进和完善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研究基地建设,广泛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共享、合作的研究机制。
3、加强标准研究和制定,规范行业发展
(1)强化广播影视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面向广播影视数字化及新兴媒体发展需要,完善标准研究机制,加快标准制定,全面推进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建设。
(2)加大标准宣贯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全行业标准化水平,强化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广播影视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服务的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适应发展要求,完善机制保障
从制度、观念和组织等不同层面入手,全方位、深层次的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完善科技规划实施机制,为广播影视科技规划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制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完善体制机制,为规划实施
提供政策保障,发挥正确引导作用。
二是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政策、法规、经济、技术、示范等手段,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广播影视科技规划中的各项工作稳步、健康、规范、有效的发展,维护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正常秩序,保障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引进等工作规范实施。
四是建立健全创新扶持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保障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广播影视安全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及标准制定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施人才战略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各类人才资源,为广播影视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是实施科技人才战略,以重大科技项目培养和凝聚人才,培养战略型科技专家、科研带头人等高层次、复合交叉型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
二是注重科技应用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科技应用服务和运行维护队伍,为广播影视制作、播出、传输、发射、监测等各环节提供保障。
三是重视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骨干人员的培养,逐步提高其业务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管理工作队伍。
四是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强化合作,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和国际经验的人才队伍,以保证我国广播影视科技研究与应用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三)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投入保障
面对数字化的历史机遇,战略性、基础性的投资需求巨大,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科技投入是广播影视科技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科技战略和科技自主创新重大项目投入比例,为应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应用研究提供资金保障。制订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
二是推动广播影视各主体科技投入力度。各级广播影视单位要调整观念,适应广播影视的发展潮流和科技趋势,逐年增加用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的资金比例。
三是争取更为广泛的投资合作。积极同国内外相关的科研单位、大型技术企业、相关商业企业建立科技发展战略伙伴关系,争取广泛支持,以保障广播影视科技投入的力度。
(四)加强规划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是一个综合性、长期性的发展纲要,需要全社会的了解、理解、支持和参与,加强规划宣传贯彻,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是各级广播影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时,要按照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针对相关科技领域的任务,制定明确可行目标,落实具体措施,保证规划全面实施。
二是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调整。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合作,定期把握规划实施的进展。对于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适时调整规划。
三是广泛宣传“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广播影视科技普及力度,形成全社会、全行业关心和参与本规划实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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