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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15:29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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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20日,卫生部

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直属七所医学院校与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建立了合作对等基金,以基金的利息用于院校培训人员、开展科研和增添图书设备。
为了更好地加强基金的管理,发挥基金的经济效果,做到对内、对外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及时报账、结算,以利于医学教育和科学研院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中美医学对等基金(以下简称对等基金),要认真管理。资金的使用要经院、校、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严格按照双方协议规定进行安排。
二、对等基金的收付应分项建立正式账目(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设专人管理,不得以卡以表代账。
三、国内银行存款向中华医学基金会提供利率证明,应按照卫生部(83)卫计司字第128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83)银函第125号文规定的存款利率月息4.2‰,请当地银行协助办理。存取款有关文件和人员的印鉴、签字等,应按照国家规定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四、要按照美国会计年度(当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必须向中华医学基金会编送国内外利息及单项资助年度收支结算会计报表一份(表式附后),并抄报卫生部。收支结算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单,一定要符合我国财务制度的规定,手续必须完整。各项基金报表所列开支内容应参照原协议的规定。干部培训费对等基金报账的标准应比照该会提供的助学金使用标准。
五、院校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一律由卫生部核定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高等学校经费”项下“其他费用”中列支。
六、由对等基金购入的固定资产材料,属于院校财产,应按照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进行验收入账,不得保留在科室或个人手中,作为账外物资。
七、对等基金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由院、校专立档案进行保管。保管期限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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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当前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管理,把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电力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重视电力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领导,层层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依法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要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二、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厂网分开改革后,电力安全责任主体发生了新的变化,但电力安全生产的整体性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没有改变,电力企业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避免因设备故障影响电力安全生产,要按规定完善各项技术措施,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安排运行方式。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加强需求侧管理,科学合理引导电力消费,要建立有效的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紧急情况和事故情况下的处理能力,要建立与发电企业的协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做到网厂协调配合。电力调度机构要科学合理调度,在电网运行方式、备用容量安排、设备检修计划、紧急事故处理等方面要做到统筹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做好“两节”期间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2004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3号)要求,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电力供应和安全生产工作。电力企业要按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切实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整改。当前,一些地区的电力供应紧张,电网经营企业要切实组织好节日期间的电力安全供应,要制订并落实好紧急情况下的限电和事故处理预案,要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电、重要场所及重要负荷用电放在电力供应的首位。

四、认真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授权国家电监会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为更好地履行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电监会拟建立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各电力企业要将有关电力安全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及时报送国家电监会(值班电话:010?66597388,传真:010?66597310)。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积极稳妥地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强化产业政策指导力度的有效投资调控措施,有助于推动投资管理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有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降低单位投资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提高投资效益奠定良好基础。
(三)通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面有效地掌握全省投资领域活动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许可证试行范围
(一)根据《暂行条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
(二)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集体投资项目和个体工业投资项目等),均需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改造项目、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与一般房屋建筑的划分,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许可证发放权限
(一)按照隶属关系,省属项目、中央在甘单位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地县级项目,由省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3000万元以下的地县级项目,由地州市计委(计划处)发放,权限不再下放。
(二)对于隶属关系不明或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按照计划管理权限及投资限额分别由省计委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区地州市计委(计划处)发放投资许可证。
(三)按照上述权限和国家规定,更新改造项目统一由省、地两级计划部门发放,但不改变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权限。
(四)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仍需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零税率投资项目也要按规定发放投资许可证。
四、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
(一)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是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查批准,并纳入国家或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企业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立项,并在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内安排的项目)。
(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按照投资许可证发放权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其中省属项目、中央在甘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地县级建设项目,由省地税局核定税率后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手续;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下的地县项目到地州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手续),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持纳(免)税凭证按发放权限到省、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经贸委管理的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由省、地(州、市)计划部门按权限根据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发证。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地两级税务机关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审定。其它有关纳税事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资许可证按统一格式编号发放,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单位制成牌子,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
五、投资许可证的管理
(一)投资许可证一次发放,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年度按规定进行年检,凡符合规定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办理当年投资方向调节税征(免) 手续的项目,在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未经年检盖章的,其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
(二)各地州市计划部门要每年按季汇总投资许可证发放、年检情况,对投资许可证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计委。省计委在综合各地州市情况的基础上,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投资动态,并向省直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以利于协调宏观调控措施。
(三)对没有领取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财政、银行及其它金融单位不得拨款、贷款,土地管理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水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部门不得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事项。
(四)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按规定施以罚款。但对零税率的计划外项目,由各级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计划外投资项目,是指未经计划部门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模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或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五)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凡发现无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项目,由审计部门通知各级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施工。
六、其 它
(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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