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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18:53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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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体群字(20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局):
  现将《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 用,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 总局统一组织,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 村乡镇的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 ,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受赠单位,拥有受赠资金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的产 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宏观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执行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使用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 、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 金
  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按一定比例从 本级体育彩票公益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从本地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 投入。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额度。
  第七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度要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 健身工程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体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对全民健身工 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在民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 的场所兴建。
  第九条 愿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定,由省级体 育行政部门确定受赠单位,并与其签定包括约定工程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主要内容的 捐赠协议。
  第十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场地建设条件;
  (二)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与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器材的配建规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与城市、社区 、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是生产厂家向 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
  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配备带有国家体育局统一规定标识的标志物。标志物应醒 目、美观、经久耐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挪作它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 省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 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适当收取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 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护,按要求向捐赠执行部门执行 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 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牌。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要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员队伍,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 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 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等活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积极分子的 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 ,造成不良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体育总局将减少取消下一年度对该省级体育行政部 门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相应的 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侵占和故意破 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责其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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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农业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快我区一村一品发展,培育区域特色产业,创新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带动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治区决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大力支持。为管好用好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围绕自治区棉、粮、果、畜四大基地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基础产业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自治区设立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动一村一品发展。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年资金额度1000万元。专项资金坚持“市场导向、效益优先,突出重点、扶优扶特”的原则。并建立项目库和专家论证机制。
第三条 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一村一品为重点的农业产业化基础环节的发展,即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包括水产养殖)、特色林果生产基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各类特色产品的认证、加工、包装、储藏、保鲜、运输、销售,以及农业信息、农业旅游、农民合作等为农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
1、一村一品发展,包括乡办村办经济组织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标准化、优质化、无害化生产基地,促进区域化布局,产业带发展的一村一品示范村建设;
2、促进一村一品产业化经营,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拓市场和建立企农利益联结经济共同体;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大户;提供农业信息、政策法规、农业技术示范与推广的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涉农专业协会;
3、支持各类农产品的产品认证和无公害生产、绿色食品生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农产品品牌的宣传推介;
4、支持一村一品建设主体的培训;
5、支持一村一品发展政策调研;
6、通过以奖代补进行一村一品发展经验交流和表彰(具体办法见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以奖代补项目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五条 每年年初,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相应发展规划、一村一品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能力培育的主要任务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并下发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包括:项目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上报时间、上报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指南确定的具体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项目,上报时应同时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见新财农[2005]46号)和有关证明材料。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对县(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按照申请资金类别和优先支持次序进行排序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
各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对申请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上报自治区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年度项目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将项目资金逐级下拨各地州县(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财政国库部门应保证资金按时拨付。
第九条 各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项目规定的,将停止对该地、县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扶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地州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向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自治区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05]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医发[2000]268号


卫生部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建立原料血浆采集情况报告制度。现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单采血浆站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如实填报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二、 单采血浆站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1-6月原料血浆采集情况;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7-12月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7-12月和本年度1-6月原料血浆采集情况汇总报卫生部医政司。
四、 单采血浆站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时上报原料血浆采集情况,不得隐匿、伪造有关数据、资料。违反有关规定者,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请将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本辖区原料血浆采集情况于2000年9月30日前统计汇总报我部医政司。
六、 鉴于《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未执行上报制度,因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本辖区原料血浆采集情况统计汇总后补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依梅 宫国强
联系电话:010—68792199
传真:010—68792513
E-mail: yimei@chsi3.moh.gov.cn
附件:1、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汇总表
2、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情况上报表
二○○○年八月十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七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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