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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2:15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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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98号

各成员单位:
现将《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切实履行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兰州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是在市委、市政府及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市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对土地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的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机构。
二、职责
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订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及运营的政策和规定;审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批准城市土地开发、征用、收购、储备、出让实施方案;检查指导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处理所有(包括各类园区建设)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政策、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协调处理城市土地管理中跨县、区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职能部门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承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负责汇总和提交需要上会审议的事项;负责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初审工作;负责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原则
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土地管理工作具体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管理原则;规划先导原则;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计划管理原则;市场化运作原则;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筹兼顾原则;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办事效率原则。
四、会议制度
(一)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议事制度。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于每月的10日、20日、30日在市政府召开。
(二)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不能到会,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组长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
(四)会议审议事项,采取集体研究,个人签发。
(五)对会议决定的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六)会议作出的决定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重新审议。
五、议事内容
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订土地资源管理及运营的政策和规定。
(二)审议审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审定农用地转用计划、集体土地征收和征用计划、土地储备及土地供应计划。
(四)审议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的变更调整。
(五)审查、审定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征用。
(六)审查、审定土地开发和整理项目。
(七)审查、审定各类土地储备和各类土地供应。
(八)审议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九)检查指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十)协调处理所有(包括各类园区建设)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政策、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
(十一)协调处理土地管理中跨县、区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需提交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六、工作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提交审议事项。
(二)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审议事项和初审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决定。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议定事项的实施,并将实施结果上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
七、议事要求
(一)组成人员应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组成人员应熟悉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参加审议工作。
(三)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中应认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应坚决认真严格高效地执行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员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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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
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
法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一些
地区有所抬头,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
“传骨灰安放格位”等,并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
当受骗;二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三是少数
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竞相仿效;四是参与
传销的人员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的专项整治行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
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
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
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工作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
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通知》发布后
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
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河南、山西、河北、安
徽、江苏、湖南、重庆、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其他地区也要同时开
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实
效。

  二、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一)排查摸底,制定方案。摸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
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组织联合行动,坚决予以取缔。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
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几个传销组织作为
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各地要对影响面广、规模大、
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
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
  (三)严惩传销头目。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
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通过从事传销和变相传
销活动搞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打击,决
不姑息。
  (四)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时转型的1
0家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对已发放的推销员证书进
行清理。
  (五)加大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力度。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
索,要及时查处。要强化对礼堂、电影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
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
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
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报
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典型传销案件要予以曝光,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
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
  (七)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
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
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
氛围。

  三、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
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
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把握其游动性、欺骗性和群体性等特征,切实增强紧
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相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认真
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同时,要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实解决人员不
足、经费困难等问题,重点地区还应拨出专项整治经费,确保限期内取得成效。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
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
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
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
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外经贸、经济
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
书进行规范;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
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
工作。要建立省、市、县之间及全国范围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
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四)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积
极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
遣返安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
生群体性事件。要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
准备工作。要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
段,妥善处理在当地。
  (五)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
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
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住宅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依法、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环境,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全市拆迁行业维稳风险预测评估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工作前置、超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分别负责,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参加,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被拆迁群众代表参与的模式。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拆迁通告后,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区政府,并在拟拆迁范围及新闻媒体公布。

  第六条 当地区政府在拆迁通告发布后,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评估测算,广泛收集拟拆迁范围内群众对规划拆迁、土地使用等方面意见,及时反馈到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当地区政府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和评估测算结果,结合拟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八条 当地区政府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将以下内容公示5日:

  (一)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当地区拆迁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二)拆迁估价方法、被拆迁房屋预估结果和拟拆迁房屋补偿政策、奖励及促迁措施;
  (三)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四)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公示期内,当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收集并整理群众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当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当地城管执法、信访、法制、公安、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群众代表召开拆迁维稳听证会,并可视情况邀请市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群众代表由当地区政府组织当地社区和居委会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开选取。

  第十一条 拆迁听证会议由当地区政府主持。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补偿政策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整体陈述,并对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市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负责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拆迁维稳听证会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政策、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三)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意见;
  (四)公示期间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及群众代表意见;
  (五)当地区政府意见及维稳措施。

  第十三条 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结束后5日内,当地区政府根据听证会召开情况,综合形成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纪要,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拟拆迁范围内群众意见和听证会情况,综合形成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当地区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与产权调换价格、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进户时间;
  (三)拆迁维稳听证会议情况(含群众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
  (四)拆迁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含群众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五)拆迁风险预测及规避预案。

  第十五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地区政府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5日内,编制《拆迁维稳风险预测综合评估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维稳办、市信访办和当地区政府。《拆迁维稳风险预测综合评估报告》报出10日后,如无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第十六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对拆迁前风险预测评估相关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如实反映拆迁项目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暂停其拆迁工作。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工作启动后,当地维稳、信访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对拆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深入了解群众反映,掌握思想动态。一旦发生涉稳问题,要跟踪督办、及时协调、化解矛盾、止息纷争,并随时向市维稳办、信访办报告情况,同时抄送市建设、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和公安等部门。

  第十八条 市属县(市)城镇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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