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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1:30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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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5]200号

1985-09-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湛江、天津、上海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根据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代表机构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收入不便按照实际申报或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的,可否按照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建议作出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暂明确如下:
  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凡是可以按其实际收入申报征税的,或已掌握其签订合同以及佣金率等情况,都应当依照《暂行规定》,分别采用按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征税。
  二、对某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收入,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或者不能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为简化征收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
  (一)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二)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工商统一税的计算
  

                本期经费支出额          ——————————————————=收入额           1-核定利润率15%-工商统一税税率5%          收入额×(工商统一税税率)5%=应纳工商统一税额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5%=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三、(编者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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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荆州开发区所属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荆州开发区所属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65号



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荆州开发区所属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荆州开发区所属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开发区所属的乡镇事业单位全体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在职人员,可按原养老保险政策续保,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已经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原养老保险政策不变。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按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办理。
第四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辖区统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荆州开发区所属乡镇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分别由开发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单位(包括转制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财政核拨经费单位职工,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荆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按10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荆州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乡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参保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第九条 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时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应由参保人员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划转。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乡镇事业单位已退休职工参保时,从1995年1月起,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按在职职工缴费方式,补缴个人账户部分。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补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补缴后,1995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域区流动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户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参保人员进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
(四)新进入已参保单位就业的职工,过去未参保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补缴个人账户,并从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重新就业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随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就业的,可以个人名义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参保并缴费。
(六)参保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的,可继续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也可整体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劳动关系和养老关系业务由荆州市人保代理服务中心代理。
(七)参保单位撤销的,退休人员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职人员按前款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前未参保已经退休(职)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以市城区乡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04年实发退休费月平均值550元为标准,低于平均值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平均值发放;高于平均值的,其高出部分进行一次性补缴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原实发待遇发放。具体办法是:从2006年1月起补缴至74周岁。超过10年的按10年补缴,不足两年按两年补缴,74周岁以上的补缴两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后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荆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缴费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提高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体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第十六条。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荆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平均指数×计发比例(1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按荆州城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综合性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其中,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第十九条 为保持平稳过渡,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仍有差额时,可建立职业年金以补齐,所需费用: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由财政和单位按比例共同负担(荆州开发区所属乡镇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分别由开发区财政负担);属自收自支单位,可视其经济情况,由单位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享受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荆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支付给本人;本办法施行后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死亡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
第二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事业单位应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征缴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按《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应将原用于支付乡镇事业单位养老的费用与现财政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划入社保基金专户(荆州开发区所属乡镇事业单位的此项费用,由开发区财政分别划入市社保基金专户)。乡镇事业单位社保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口,按人员原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及时予以补齐。
第二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及所需工作经费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资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政府确认的档案工资。
第十二九条 本办法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以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按国家政策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31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乌克兰总统列·马·克拉夫丘克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和李鹏总理分别同列·马·克拉夫丘克总统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乌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中国与乌克兰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顺利发展。中乌两国作为友好国家,确认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关系的意愿。两国主张只用和平手段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二、中乌两国将就促进发展与加强双边合作定期进行政治磋商,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两国领导人,议会、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将直接保持同样的接触。

 三、双方将为进一步扩大与加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长期互利关系作出必要的努力,并认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担的义务。

 四、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签订相应的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互利的经贸联系的发展。
  为此,双方将:
  --在经贸合作问题上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在对方领土上开设公司、银行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的代表机构,并协助其开展活动;
  --发展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内建立合资企业,并促进双方对外经济联系参加者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合作;
  --促进两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础上交换商品。

 五、双方将在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促进合作与交往;促进有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直接接触。
  为此,双方将: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师、科研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联合从事科研工作;
  --在广播、电视和通讯社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促进报刊和音像资料的传播;
  --发展在医疗、保健、卫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双方承认环境保护具有全球意义。从共同利益出发,并考虑到各自的具体情况,双方将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实施共同行动和计划。

 七、双方将在防止有组织的犯罪、非法贩毒、恐怖活动、危害航空和航海的违法活动、走私,包括非法偷运文物出境方面进行合作。

 八、双方支持其人民统一的意愿。
  乌克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关系中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或吻合。两国将继续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十、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两国主张保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的有效实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包括防止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发展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均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

 十二、中乌两国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 克 兰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列·马·克拉夫丘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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