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9:52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来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拉博总医院和巴塔总医院。

  第四条 赤几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所需的药品、器械、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方同意提供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其费用在中、赤几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国医疗队负责这些药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中国医疗队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赤几方免收各种捐税,并给予提取和运输的方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赤几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和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包括车辆、车辆维修和油料)、旅差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和生活费等在中、赤几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国医疗队在赤几境内发生的一切费用都以当地货币支付。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
  正、副队长和主治医师:每人每月五万五千比奎莱;
  医师和译员:每人每月四万五千比奎莱;
  医士和厨师:每人每月三万五千比奎莱。
  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员抵达赤几之日起至离开赤几之日止。
  上述生活费标准如遇市场物价指数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双方协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房屋维修和家具)、水和电由赤几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七条 中方将根据中国医疗队员实际发生的国际旅费、交通费、旅差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器械和药品费用,每半年向赤几方提出一次费用结算确认书,经赤几方确认后,由中方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赤道几内亚银行办理结算。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月照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增发两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赤几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即从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协商,并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马拉博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林 松           阿波利纳尔·莫伊切·埃切克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个体、私营印刷业发展较快,对繁荣社会文化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及反动、淫秽出版物;证照审批手续不全,甚至无照经营;通过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牟取暴利;内部管理混乱,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
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保障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个体、私营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清理整顿工作与“两年”活动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结合起来,集中力量搞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重新审核从事印刷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证照审批手续。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其他审批手续不全的,限其一个月内补齐,逾期不补的,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对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无照经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对内部管理混乱、没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处理;对清理整顿期间顶风作案的,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印制反动、淫秽出版物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新闻出版部门,并配合公安、
新闻出版部门进行查处。
五、清理整顿要全面检查,逐户清理,不留死角。对领有图书、报刊、商标印刷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六、清理整顿中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大力发动群众举报。对举报确凿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
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部署安排,并于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八、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申请从事印刷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依法从严审批,坚决杜绝证照审批手续不全即予登记的现象。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个体、私营印刷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997年6月9日
如何把握《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法律运用

郭山珉


《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应当逮捕而恰好在怀孕、哺乳期的女犯罪嫌疑人不实行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没有什么争议,主要对如果患有严重疾病争议较大。什么是严重疾病?严重疾病的标准依据是哪些?哪些疾病属于司法实践中的严重范畴?从79刑诉法到新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完全是各地司法部门自行解释实施,这就造成实际工作中执行这一条文的混乱,如有的地区认为患有某种疾病达到了严重的标准,而另一地区却认为没有达到这一疾病的严重标准,致使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标准不同,使其亲属及聘请的律师对作出决定、执行的机关的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笔者就实践中如何把握该条款的规定谈些意见,与同人商榷。
在医学词典中①疾病是指人体在一定条件下,由致病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复杂而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此时,在不同程度上,人体正常生理过程遭到破坏,表现为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降低,劳动能力受到限制和丧失,并出现一系列的临床症状。
由于疾病是一个处在不断运动中的病理过程,所以从医学角度来说不好给严重疾病一个准确的定义概念。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场所是个特殊的场所,其内在的组织机构、职责使命等因素,决定了羁押的人员形形色色,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有的羁押人员因多方面原因,不肯说出其真实身份或有难言之隐羞于启齿自己的真实疾病,易造成某些疾病一时得不到诊治和控制,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如这时恰好公安机关正予以报捕阶段,这就给我们检察批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虽然从医学上说没有严重疾病的概念,但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严重疾病一般指的是传染性疾病,对传染性严重疾病的标准还是有据可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是指鼠疫、霍乱;乙类是指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疹、白喉、炭疽等;丙类是指肺结核、麻风病、血吸虫病等。就我们实践遇到的带有普遍性质的疾病有病毒性黄疸爆发期肝炎、梅毒二期、淋病溃烂期、肺结核空洞传染期等疾病。还有的因吸毒造成的疾病并发症也频频发生,如吸毒器具注射的不洁,造成针眼溃烂,静脉、动脉硬化,心肾功能衰竭等。去年上半年爆发的非典性肺炎及爱滋病等也应包括为传染性疾病,例为严重疾病范畴。
上述是我们实践中遇到的常见的严重疾病,对如何把握执行《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批捕条件,是本文重点要阐述的:
一、 首先要有两高院根据我国国情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颁发不需要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种类、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的司法解释,形成一种统一执行规范标准、改变司法“诸侯割据”的不严谨性和权威性,使过去的暗箱操作变为阳关操作程序,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二、 新、老刑诉法在制定逮捕条件时,都作了如患有严重疾病,可作不逮捕决定的特殊规定,即相对不捕,这从立法本意即可看出,主要考虑到采取不羁押有利于他们治疗疾病,这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必需”,是考虑到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对于有些涉嫌重大犯罪或暴力犯罪、流窜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或重大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逮捕,尽管患有严重疾病,但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可不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其实行逮捕强制措施,加强疾病的治疗和预防。
三、 严格制定规范办案程序,凡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亲属及委托的律师提出患有严重疾病向承办单位要求改变逮捕强制措施的,应有书面的申请文字材料并附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鉴定书。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这类不捕或改捕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其应审阅案卷材料,核实医院的诊断鉴定,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后提出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四、 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作不捕决定或改变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不符合不捕的事实和原因,应立即重新审查逮捕,防止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钻法律的空子,对有关办案人员的失职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责任。


①见《医学生辞典》第189页

作者单位: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电 话:025-85821258 13382073276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