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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7:53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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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在征求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准确反映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的规模及构成,指导各类资金的使用方向,搞好国家重点建设和现有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现根据工程性质并结合计划管理要求和资金来源,对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的划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更新改造措施
更新改造措施是指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国家更改措施预算拨款、企业自有资金、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其目的,是要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等,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挖掘国民经济各部门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2.为了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3.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4.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5.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供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
6.现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更新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凡使用更改资金搞基本建设工程的,应追查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为使更改资金真正用于以内涵为主的技术改造上来,要掌握以下两条:
1.要尽量少搞土建,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20%。个别项目确实需要超过以上规定的,必须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和建筑面积要报国家经委备案;省、市、
自治区和各部门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更新改造计划资金总规模的15-20%。
2.工程内容,主要是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而不是搞“厂内外延”。
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办法进行管理,并在更新改造措施统计中单独立项。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单项工程原有面积30%的(属于扩建性质),应按基本建设办法管理。
二、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2.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扩建项目;
3.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4.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5.没有折旧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的项目。
基本建设应严格控制规模,要集中使用资金,用各种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一律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纳入国家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以内。不经过国家计委和省、市、自治区计委综合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搞计划外工程,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追查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三、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与基本建设投资确有必要结合使用的项目,凡是在现有企、事业单位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列入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但新增加的生产能力(或效益)相当同类产品中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但其投资仍应按规定报批并分别列入更新改造
措施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下述内容,不包括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范围之内。由各地方、各部门安排,报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计委、经委、财政和统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按统计制度规定的办法单独统计。
1.现有企、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
2.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拆迁工程(指为建设工程腾出建设场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设的一般民用建筑和房屋工程);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堤防、水库的维修和加固;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的开拓延伸工程(指用油田维护费和煤炭、矿山、森工等开拓延伸费,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的建设工程);
4.市政设施工程维护(指对城市现有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工程进行修理、维护和必要的改善);
5.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包括加固和原地更新)。航道、渡口维修和公路桥涵养护;
6.商粮贸、供销部门搞的简易仓棚等建筑。
以上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内的工程,应按工程性质划分,而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五、按上述划分规定安排的建设项目,都应分别列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同时将计划抄送同级统计局和有关银行。各级计委、经委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考核其经济、社会效益。各级统计部门对于违反批准权限安排的计划外建设项目,要如实统计上报,各级领导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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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完善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1988)国科发条字第637号文《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五百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工作的各种仪器、设备、房产、建筑物以及贵重金属。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完好状态与价值状态,坚持为科研服务。
第四条 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科研单位的财务、器材、科技、行政后勤部门和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要做到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五条 实行经营承包的科研单位,应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并将固定资产的完好情况和保值等指标纳入定期考核目标的范围。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科研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总归口机构,负责建立财产的总台帐、总数量、总金额的控制系统,健全责任制度,保证帐、卡、物相符,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用途分别建立明细帐。监督财物收发、增减、使用、转移、资产增值、保值、变价情况和资产折旧及折旧基金提取运用,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成本核算和贵重金属的帐务管理。
第八条 科研单位的器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有科研、生产用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科研器材。负责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出租、报损、报废及协调工作;制定合理存放和科学保养的管理制度,掌握完好状态,并组织制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率,掌握使用价值和技术状况,做到帐、物、卡、金额四相符,数量、规格、质量三清楚。
第九条 科研单位的行政后勤部门归口管理所有房屋建筑、家具及生活福利设施,负责验收、调配、维修、改造、报废等工作;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确保建筑物的合理使用,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条 科研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制、加工、组装的构成固定资产条件的机电产品审批、鉴定、验收,并按规定报告财务、器材、后勤等有关归口部门纳入各自管理渠道;组织对引进设备、大型仪器购置的技术经济论证和验收,负责本单位重大资产事故的处理及提出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已出库的仪器设备由领用、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管。应建立有关使用、保养、维修制度、健全技术管理档案及相应的资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完好状态,并接受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对实行经济承包和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经济活动的基层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向其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占用费;
(一)一九八0年以前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平均按百分之二点五(年)提取。
(二)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的平均按百分之三点五(年)提取。
(三)一九八五年以后的平均按百分之五(年)提取。
(四)大型精密仪器根据创收情况,适当收费,用作大修资金。
(五)承担批量生产任务的试验厂、车间(科研任务小于百分之二十的)其所用房屋建筑应提取与设备仪器折旧相应比例的折旧费。
(六)单纯性的将设备仪器及房屋出租(联营),其折旧费按规定标准加倍提取,出租或转让总值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备案,五十万元以上的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审批。
(七)科研单位内部利用库存旧设备进行经济活动的其折旧率,可按规定标准减半提取。
(八)课题、产品研制任务中止、结束并经鉴定后,有关固定资产应向财务、器材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价、退库或封存手续,否则应收取占用费。
第十三条 科研单位的折旧基金(占用费)院所自提自用,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维修结余、报废残值等应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提取折旧基金范围的科研、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经营、管理、收支,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注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废:
(一)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过高的;
(三)机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并及时办理财务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按一定程序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科研单位内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共同鉴定后,办理审批报批手续,单价在二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组织审批,二万元以上的应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审批,年终将汇总表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经营承包的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按下列指标考核:
单位全年总收入(毛)
(一)资产效率:=──────────×100%
固定资产总值
单位全年总收入(毛)
(二)设备效率:=──────────×100%
设备仪器总值
完好设备总台数
(三)设备完好率:=─────────×100%
设备总台数
完好设备指:零部件及各种附属装置齐全,运转正常,技术性能、精度、能耗基
本符合标准。
本届末设备总值-上届末设备总值
(四)设备增值率:=────────────────×100%
上届末设备总值
其中本届末设备总值中,不包括本届由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中新增加的设备固定资产产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定指标中(一)、(二)、(三)三项按年度考核,(四)项按院(所)长任期中按届考核。其考核指标一般依本单位考核期的前三年实际平均值与前三年最高值的平均值为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研器材的一般管理,仍参照《建材部直属科研院所器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单位每年应组织有关各职能部门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并于每年一月三十日以前将上年度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汇总表,按规定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第二十二条 科研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成绩显著的应予以适当奖励,对管理上有严重失误的应予必要的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评价。

2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  定义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  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1)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5.1 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资料(包括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各级批复文件)等。

5.2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

在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分析项目建成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与控制情况,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安全验收评价的重点和要求;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验收评价方法;测算安全验收评价进度。

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际运作情况,自主决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参见附录A)。

5.3 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按照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对安全生产条件与状况独立进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评价机构对现场检查及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或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5.4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根据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所获得的数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5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1.1 概述

1)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2) 建设单位简介;

3) 建设项目概况;

4) 生产工艺;

5) 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6)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6.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2) 列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指出存在的部位。

6.1.3 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1) 总平面布局;

2) 厂区道路安全;

3) 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

4) 评价结果。

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 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 评价结果。

6.1.5 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1) 防急性中毒、窒息措施;

2) 防止粉尘爆炸措施;

3) 高、低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 其它有害因素控制安全措施;

5) 评价结果。

6.1.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

1) 压力容器与锅炉(包括压力管道);

2) 起重机械与电梯;

3) 厂内机动车辆;

4) 其它危险性较大设备;

5) 评价结果。

6.1.7 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

1) 安全阀;

2) 压力表;

3)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变送器;

4) 其它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5) 检查结果。

6.1.8 电气安全评价

1) 变电所;

2) 配电室;

3) 防雷、防静电系统;

4) 其它电气安全检查;

5) 评价结果。

6.1.9 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

1) 夹击伤害;

2) 碰撞伤害;

3) 剪切伤害;

4) 卷入与绞碾伤害;

5) 割刺伤害;

6) 其它机械伤害;

7) 评价结果。

6.1.10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

1)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设计;

2)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相关硬件设施;

3) 开车前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验证记录;

4) 评价结果。

6.1.11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1)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5) 日常安全管理;

6) 评价结果。

6.1.12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在对现场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基础上,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1) 建设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2) 归纳、整合各部份评价结果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总体评价结论。

6.1.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

1) 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 建设项目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3) 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及建设单位证明材料。

6.1.1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1)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影印件)

2) 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3) 与建设项目相关数据资料目录

6.2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 封面(参见附录B)

2) 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资格证书影印件

3) 著录项(参见附录C)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主要内容



A.1 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依据

适用于安全验收评价的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标准及设计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A.2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及其消耗量、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试运行情况等。

A.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参考安全预评价报告,根据项目建成后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特点,指出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分析并列出危险、有害因素。

A.4 安全验收评价重点的确定

围绕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安全验收评价重点。

A.5 安全验收评价方法的选择

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验收评价方法,通常选择“安全检查表”方法。

有重大设计变更、前期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或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选择其它评价方法,或选择多种评价方法。

A.6 安全验收评价安全检查表编制

安全验收评价需要编制的安全检查表(定性型、定量型、否决型、权值评分型等),一般包括:

1)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2) 建(构)筑及场地布置安全检查表

3) 工艺及设备安全检查表

4) 安全工程设计安全检查表

5)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6) 其它综合性措施安全检查表

A.7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安排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应对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作出初步安排,包括: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进度、现场检查抽查比例、进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B.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B.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C.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C.1和图C.2



建设单位名称

或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C.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C.2 著录项次页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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