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5:17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 南斯拉夫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200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相互供货时对原产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产品在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支持和鼓励两国有权从事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实体(以下简称“实体”)开展和促进相互间合作。实体通过谈判和签订合同实现这一合作。

  实体间开展和实现经济合作及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

                  第四条

  实体间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以国际市场相应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为基础确定。

  对商品和服务等的支付应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实体商定的其它方式办理。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支持并批准缔约另一方的实体在本国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为加深了解,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促进活动和互访团组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为执行本协定的条款,缔约双方同意成立政府间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混委会将关注两国经贸合作的发展,研究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以扩大和推动相互间的合作。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的副部长将担任委员会双方主席。

  为保证委员会工作有效进行,缔约双方同意任命委员会双方秘书长。在两次会议期间,根据需要,委员会秘书长可进行工作会晤。委员会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轮流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进行。

  委员会签署协商一致的会议纪要。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各自国家有效法律的必要手续后书面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每次自动延长一年。

  在本协定终止的情况下,其规定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所有合同仍然有效,直至这些合同执行完毕。

  本协定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于1969年3月17日签署的贸易和支付协定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1995年9月8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西拉多维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2004-11-12



教民[2004]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加快提高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及《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在实施2000-2003年"教育部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工作基础上,决定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计划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是教育部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十件大事之一,是新一轮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民族、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民族、贫困地区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要从民族、贫困地区现有教育基础出发,从中小学教师素质现状出发,把本培训计划的实施与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相结合,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轮教师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培训计划和目标,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周密组织、精心操作,扎扎实实搞好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工作。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接到本通知后,成立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培训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报送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与评估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北三环中路46号中央

  教育科学研究所;邮编:100088;电话:010-62003368 62024186 62045953;传真:010-62367414;联系人:张兰芬)。

教育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依据,组织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和努力开展教师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工作。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学习型教师队伍,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均衡发展。

  (2)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协调发展。

  (3)坚持开展校本研修,自学为主,指导为辅,强调反思,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思路

  (1)围绕一个主线:贯彻十六大精神,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创建教师学习型组织。  

  (2)突出二个加强:一是加强以校为本的教师研修,实际上是一种"从学校中来,到学校中去"的培训,学校中出现的问题是培训的起点,培训的归宿是解决这些问题;二是加强运用信息技术、远程网络教育的教师培训。教育信息化对教师教育信息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教师教育必须加快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加强广大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师教育,在教育部搭建的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平台上,整体推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持续发展。

  (3)强调三项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各地在制定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新的五年规划时,要从本地区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从学校和教师最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问题出发,统筹考虑诸如培训经费的投入、教师工学矛盾、培训实效性等;要认真调研,避免盲目,防止重复无效的培训,使培训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二是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民族、贫困地区和广大农村。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和农村教育是今后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民族、贫困地区的教师和农村教师的素质的提升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系民族地区教师和农村教师发展全局的培训计划。三是扎实工作,稳步推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实施,既要有热情,积极努力工作,又要有科学态度,做一件事就要确保见到成效。各地区在制定规划时要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稳步推进。

  (4)抓好五个重点:第一,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教育,增强教师职业道德意识,增强教师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第二,加强全体教师新理念培训,转变教育观念,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加强全体教师新课程培训,坚持通识培训与具体学科培训相结合,加强实施新课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第四,加强全体教师新技术培训,使教师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与课程教学整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五,加强改革创新力度。实施新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必须研究适应新形势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特别是要采取一些有效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教师培训的步伐。 

  四、主要目标

  2004-2008年,以教师发展为本,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以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为重点,以新课程培训为切入点,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水平为中心,以校本研修为基础,建立教师学习型组织,充分运用教育信息技术为手段,有效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目标一:建立共同愿景,促使教师从一个现实的人向理想目标不断逼进,在学习过程中实现"自我超越";

  目标二:建立团队学习共同体,促使教师从"适应型学习"进入更高层次的"创造型学习",引领教师专业发展;

  目标三:建立学习型组织,为每一位教师创造和提供一个民主平等、双向沟通的良好学习氛围,为教师终身学习、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五、主要任务及培训内容

  新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推进策略: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师德教育和新理念培训。对于新参加项目的地区和部分民族、贫困地区以及在第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没有完成"师德教育和新理念"培训内容的地区,要继续切实抓好这两个方面的培训工作。要充分估计到转变教师教育观念的难度,要在转变观念、构建职业道德及加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上狠下功夫。

  第二阶段:新课程通识培训。对于完成"新理念"内容培训的地区应在巩固提高培训成果的基础上,迅速开展新课程的通识性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新课程学科培训。各项目单位要把新课程通识培训与学科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并对实施新课程的教师进行不低于40学时的岗前培训。

  第四阶段:新技术培训。部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继续进行"教育信息技术的掌握与应用"专题的培训,已完成这个专题的地区可以进行"教育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专题培训。

  六、保障机制

  1.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的培训管理方式。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发展和继续教育报告册》制度,构建以教师自评、小组互评、校长导评的发展性评价体系。

  2.开展创建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特色示范区评估工作。特色示范区评估标准将从"创新、可持续、可操作、可示范"四个角度进行。

  3.对各地贯彻落实培训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教育部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成员

  夏 铸 教育部民族司司长

  管培俊 教育部师范司司长

  郑富芝 教育部督导办主任

  宋永刚 教育部师范司副司长

  王旭明 教育部办公厅副主任

  吕玉刚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陈伟光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郑增仪 教育部基础司助理巡视员

  唐京伟 教育部师范司师训处处长

  卢胜华 教育部民族司综合处处长

  孙平生 教育部财务司专项资金管理处处长

  刘仁镜 中国教育报总编

  赵书生 中国教育报刊社社长

  傅国亮 《人民教育》杂志主编

  刘 芳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评估中心主任

  2.项目指导专家

  陶西平 顾明远 朱小蔓 谈松华 钟启泉 田慧生

  袁振国 叶 澜 陈向明 谢维和 吕 达 万 福

  3.项目组成员

  主 持 人:刘 芳

  项目办公室:主 任 刘 芳  

  副主任 张敬培 万 福

  办公室成员:张兰芬 马晓强 任春荣 左晓梅 

  王 亮 刘 明 周玉娇 刘 英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已经2009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文件精神,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全面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独女家庭(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且为女孩的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不再生育二胎协议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含500元,下同)的奖励,经费从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只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的家庭)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其他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计生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经费从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财政予以解决。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

二、各级卫生部门在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其子女的住院费报销比例,2009年提高5%,2010年及其以后报销比例再提高5%达到10%;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还可以降低住院费起付标准。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大病救助时,对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其子女的救助标准按上限执行。

三、各级教育部门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的寄宿生要优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农村独女家庭的考生中考成绩加10分参加录取,农村双女绝育家庭的考生中考成绩加5分参加录取;在各级教育部门实施的各类救助、资助工作中优先安排贫困的城乡独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的学生。

四、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调查核定农村低保待遇时,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算在家庭收入内;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女孩不在身边且无赡养能力的独女家庭老年父母给予重点保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低收入家庭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按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困难家庭的救济和慰问;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符合建房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并减免10%的规费。

六、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农村征地补偿、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补助政策和调整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及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时,凡按家庭人口数计算的,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七、各级农业部门在批准实施农村沼气项目、改水改厕、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科学技术引进及推广、各种农业科学技术培训等项目中,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八、各级林业部门在批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按计划采伐林木时,减免20%的林业规费。

九、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在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办理机动车辆证照时减免20%的行政性规费;其家庭所有的机动车(含农业机械)从事经营的,到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检测站进行年检时减免20%的检测费。

十、各级扶贫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时,项目惠及对象优先安排和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十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务输出工作中,要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优先免费培训,优先组织劳务输出。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安排。

十二、各级房管部门分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时,优先安排城镇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十三、上述优先、优惠政策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绝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享受。各有关计划生育部门要每半年对享受优先、优惠政策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出台其他惠民政策时也要按照中央、省、市的文件精神,对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和优惠,并在政策出台前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十五、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