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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航天科学研究和应用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42:26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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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航天科学研究和应用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航天科学研究和应用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在航天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领域的合作,根据缔约双方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按照两国的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目的,开展航天科技领域的交流、合作和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合作的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有关财务等事项,由双方为执行本协定而分别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商定、落实和协调,并为此签订具体协议和合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所确定的合作项目内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四条 中方指定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公司和中国长城工业公司,阿方指定国防部空军参谋部(系统总局),为各自执行本协定的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十二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二年。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协议的执行,直至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钱其琛             丹特·卡普托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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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市场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改革的深入发展,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深感责任重大。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的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发挥整体效能,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三定”方案,现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观念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放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高度重视两部门在“打假”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互相支持,发挥整体效能,切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好。
二、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重视协作配合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任务繁重而艰巨,且涉及方方面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强整体执法的效能。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应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应予配合。”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一问题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进行,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要充分发挥政府执法部门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两部门间争抢案件、互相扯皮或相互推诿,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等情
况的发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检验时,可以直接委托合法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相互协商,及时沟通情况
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量大面广、问题突出、情况复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应加强相互协商,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协调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999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


1981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鲁法研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的问题,本院1957年2月15日法研字第3417号批复曾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原来审判本案的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我们认为,现在仍可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即:当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某一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由审判员和其他人民陪审员开庭宣判;人民陪审员都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由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署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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