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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8:08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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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 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 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

第三章 项目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参与初步选址。项目建议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况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
第十八条 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

第四章 项目建设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
对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环保部门特别指定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阶段向环保部门报审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环境保护方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计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
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环保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申请后十五日内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用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的设立报批文件,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及环保部门的意见。未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立开发区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阶段,开发区管理部门须按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
建设情况及环境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进行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处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或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
可根据不同情节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额度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
幅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
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罚款缴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的,视同申报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7年3月19日公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
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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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规范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行为,确保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了《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 录

前 言... I

一、总则... 1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

(二)小企业的特点.... 2

(三)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步骤.... 2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3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保障.... 3

(二)初始评审.... 4

(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4

(四)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6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 7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领导的承诺.... 7

(二)员工培训.... 7

(三)员工参与和交流.... 8

(四)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8

(五)作业控制和风险预防.... 9

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评审... 10

(一)绩效测量和监测.... 11

(二)审核和评审.... 11

五、改进和提高... 12

(一)纠正和预防措施.... 12

(二)体系保持和持续改进.... 12





前 言
《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是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原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并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 2001》(以下简称《导则》)和《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 ILO-OSH2001实施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推行此项工作,目的是提高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水平和改变安全现状。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工具,《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可帮助企业建立并保持既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导则》和国家《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又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最终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在小企业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较少,生产过程易发生变化,作业环境复杂多样,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在小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本指南是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技术指南,在编写过程中突出了小企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具有广泛通用性,适合于任何愿意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小企业。

本指南充分反映了《指导意见》、《导则》和《指导手册》的思想,对拟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具有指导意义。

本指南适用于原国家经贸、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规定的小企业。

本指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编制。






一、总则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概述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OSHMS)是一个科学、系统、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且能够与企业的其它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融合。其采用PDCA管理思想,即对各项工作通过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和改进(Action)等过程,对企业的各项生产和管理活动加以规划,确定应遵循的原则,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并在实现过程中不断检查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实现的过程不会偏离原有目标和原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科学运用系统安全的思想,通过一系列文件对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调节,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企业管理的缺陷等因素,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

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促使自身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持续改进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达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目的,减少其它损失,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为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式,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调整和企业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赢得各方面的认可。为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能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政府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把原有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进行调整,使政府的安全健康监督职责变得科学和高效;对于企业,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更需要一种能够有效加强自身安全健康工作的管理方式。在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既能协助国家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又能有效管理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

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特点,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方法进行全面了解,结合企业现状,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作用是预防和控制危害,核心思想是持续改进,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保证体系的动态适用性。包括以下方面:

(1)有效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为及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企业应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通过管理体系的运行加以控制。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是体系实施的基础,也是体系绩效改进的重要依据。

(2)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责任

领导的承诺与责任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成功实施的关键,最高管理者掌握企业的大部分资源,只有最高管理者作出承诺和明确责任,并履行承诺和责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3)强调员工的参与和作用

体系的运行来自于各个岗位,员工参与是成功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应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作用,在体系实施当中,企业必须将要求传达到全体员工,并保证其充分理解。

(4)

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思想,企业在实施体系过程中,必须建立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二)小企业的特点
目前,小型企业的数量大量增加,行业覆盖面广,有的无固定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作业条件较差,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小企业的安全状况已成为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充分考虑小企业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在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职能多元化,工作人员身兼数职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小企业受规模和资源上的限制,不象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上专职专责,多数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身兼数职,职能部门也肩负着多项职责,将有关职责以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

2.临时人员和相关方较多

根据小企业的特点,生产活动经常采用雇佣临时人员和外包形式,且常常以包代管,所以,对生产现场的人员进行有效控制非常重要。

3.生产工艺和作业现场容易发生变化

小企业涵盖的行业非常广泛,为满足市场的需求,企业生产工艺和作业环境容易变化,一些企业属于流动作业,建立有效的变更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是企业持续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4.管理基础薄弱

我国小企业发展较晚,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甚至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所以,在小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更加紧迫。

(三)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步骤
根据小企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过程应有别于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是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现状,为建立体系收集信息,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基准和依据。

2.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依据初始评审的结果,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要求,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要形成文件,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遵守。

3.全员培训

使全体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培训。

4.监督和评价

通过体系的绩效监测与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手段,检查与确认体系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实施,及时发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体系不断完善和改进的重要手段。通过体系自身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体系是否按计划运行,判定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5.纠正和预防

为保证体系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体系按计划实施,为防止已发现的问题重复出现,还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保证实施。

6.保持和改进

“建立和保持”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要求,体系能否持续有效和适用,保持是关键,体系保持是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的变化和体系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动态适应,使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过程,进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保障
由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要求全员参与,实施过程中需要完成很多工作,所以,任何企业都要充分准备,合理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并作出资源保证。

1.明确职责

小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最高管理者的责任,并在工作计划中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主要事项之一,把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纳入到企业管理决策中,承诺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有关活动提供支持,并保证履行职责。结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企业最高管理者的安全职责至少包括:

(1)对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正式承诺,并履行承诺;

(2)为安全生产提供充足的资源;

(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实施;

(4)建立和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对于各岗位的人员要建立文件化岗位职责,并明确全体人员工作过程中安全责任,包括:如何保证安全作业、设备安全运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传达到有关人员。

2.配备必要的资源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可有效规范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改善安全健康绩效。为保证达到实施体系的目的,企业必须提供体系所需的资源,包括人、财、物等各个方面。

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为保证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企业必须明确专门的人员负责体系建立和维护。

企业如果具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和知识,有关的工作可以由企业独立完成;如果自己不能胜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工作可全权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有能力监管本企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其它企业等。

(二)初始评审
为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安全健康管理要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企业应通过初始评审过程,全面掌握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现状,为企业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确定基准。初始评审的工作过程要文件化。

初始评审主要是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1.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 对现有的或计划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3. 对本企业所有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清理,包括现有的安全健康运行记录;

4. 对现行的安全资源情况是否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5. 分析以往的事故情况以及职业病包括同行业资料,以及员工健康监护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和趋势分析。

为保证初始评审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初始评审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有效组织,要成立初始评审工作专门组织。

初始评审的最终结果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的重要依据。

(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1.总则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是体系建立与运行的基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职能都是以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结果为依据,无论是初次建立体系还是保持体系,企业都应按要求定期和及时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危害辨识、风险评价过程就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危害进行辨识,并逐一进行评价,确定出风险控制的重点,为制订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对如何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进行描述,但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差异会有所不同,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职责;

(2)对辨识评价人员的要求;

(3)辨识对象;

(4)选择辨识和评价的方法;

(5)实施危害辨识和评价的程序;

(6)确定风险控制重点;

(7)制定控制措施;

(8)辨识、评价结果控制和管理。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步骤

(1)辨识危害

结合小企业生产的规模和特点,作业单元划分可按工作岗位辨识出各作业单元生产过程可预见的危害。

(2)风险评价

在考虑现有控制措施的条件下,对辨识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价。

(3)确定本企业风险控制的重点

根据企业自身生产和管理的特点,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重点控制的风险。

(4)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重点风险控制的要求和控制措施制定的原则,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5)评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足以将风险降低至可承受的程度

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后的残余风险,按以上步骤进行重新评价,判定其可承受的程度。

3.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的选择

小企业的生产活动涉及较多的领域,生产工艺多种多样,为保证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风险能够得到充分的辨识和评价,应选择合理的危害辨识和评价方法。

考虑到小企业生产的特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充分利用专家的经验,主要是通过专家判断的方式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复杂设备设施,采用系统风险的分析和评价方法进行辨识和评价,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要求,常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可以选择安全检查表、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矩阵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

4.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实施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参加人员应该具备相应能力并具备相关经验。小企业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应有组织进行,成立工作组,成员组成要考虑安全管理、工程技术、设备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人员。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企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小企业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时,必须保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过程全面、合理和充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考虑:

(1)使用的设备。如起重、运输、高压设备等高危险设备;

(2)人员情况。如作业人员的能力、接受教育以及个人行为,还应考虑作业现场非本企业的人员进入现场的情况;

(3)工作环境。如有毒有害气体、低温、高温、潮湿、粉尘、噪声、辐射等;

(4)生产活动。如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进入等;

(5)使用的物料。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



(四)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1.文件化的范围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通过文件化的形式表述,文件的形式根据企业的实际可采用文本或电子形式。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的要求,结合小企业的实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岗位职责、与重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关的生产活动的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等。

小企业体系文件要适合企业的要求,并满足管理的需要,文件的层次和结构尽量简化,文件的数量遵循有效和最小化的原则。在编制文件过程中应考虑将现有适用的各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系统,具体文件的内容要考虑现有管理的水平、员工的素质、生产过程的特性,文件应便于操作和实施。小企业如果寻求认证,体系文件还要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的要求。

具体来讲,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

(2)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3) 岗位职责;

(4) 培训、意识和能力;

(5) 协商和交流;

(6) 文件和资料控制;

(7) 应急与响应;

(8) 绩效监测和测量;

(9)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10)审核和评审;

(11)设备管理;

(12)相关方管理;

(13)危险物品管理;

(14)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15)员工安全健康管理;

(16)劳保用品管理。

但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和要求进行增减调整。

2.文件的内容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文件的内容要求应根据具体的活动和目的,包含做什么(what)、为什么这样做(why)、谁来做(who)、何时做(when)、何地做(where)以及如何做(how)等方面。

为了便于编制和协调,体系文件按统一的表达形式进行陈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结构推荐如下:

(1)目的

(2)范围

(3)术语(如需要)

(4)职责

(5)控制要求

(6)相关文件和记录

为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资料得到有效控制,对体系文件和资料应明确控制的要求,确保所有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有效版本和防止作废版本的使用。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领导的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纲领和行动指南,它阐明了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主要目标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所作出的承诺。

小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以企业自身规模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特点为依据。方针的内容既要与小企业的未来发展相一致,又要符合自身面临主要风险的性质,并做出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持续改进、事故预防和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符合经营要求。

小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体现全员参与,内容应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和交流,方针应形成文件,并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

为确保企业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纲领性作用和持续适宜性,方针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传达到全体员工,保证每个员工真正理解,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2. 建立方针对外交流的渠道,确保有关方面在需要时能够获得;

3.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二)员工培训
1.培训目的和对象

为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能力和意识,确保员工有能力胜任其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小企业应对员工实施必要的培训,保证员工了解本企业生产工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如何对体系进行审核、所建立的体系文件有哪些要求以及与体系有关的其它要求和知识。

培训的对象应包括:

(1)法定代表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新上岗、换岗、复岗人员。

(4)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关的重要岗位人员;

(5)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有关人员;

(6)负责承包方管理的人员。

2.培训实施

为保证小企业的体系得到有效运行,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必须制度化。安全培训包括资质培训、新员工培训、日常安全、工作技能培训和岗位变换的培训,小企业必须保证各类培训工作的落实,使员工真正认识到:

(1)遵守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重要性;

(2)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3)在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偏离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潜在后果等。

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培训工作可采取适合于企业自己的形式,如委托外部、内部班前会等。

(三)员工参与和交流
1.基本要求

小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为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提供支持,规范员工参与行为和信息交流,尤其与其它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现场其它作业人员等)进行协商和交流。

2.协商和交流实施

小企业应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并制定文件化的信息交流计划,确保员工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和信息畅通。为维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企业应保证员工参与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小企业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公告牌、各种例会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协商交流的内容包括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任何问题。

(四)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小企业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是可实现、可测量和具体的时间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企业针对控制某类风险或某个具体的风险,在一个时间段内要实现的目的。目标的重点是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

具体来讲,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

2. 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 设备安全装置保障;

4. 减少或控制作业环境缺陷等。

企业应定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目标是否按计划实现和实现的效果,及时发现实现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目标的制定要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应由相关领导审核和批准发布。

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小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实现目标的管理方案,以保证目标按计划实现。管理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现目标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目标的方法、实现目标的时间进度表以及所需的资源。

批准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管理方案应随着企业的生产活动中风险的变化,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人员状况的变化,通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定期进行评审,修订方案的内容。

(五)作业控制和风险预防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目的是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危害及其伤害程度的信息,并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根据风险控制原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风险控制策划的思想,企业的风险控制和预防要根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对与风险有关的生产及管理活动制定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达到风险控制和预防的目的。

1.控制的范围

小企业的特点规模小、工艺单一、管理灵活、各种防护容易忽略、人员及生产变化快,有的属于流动作业,据此小企业建立体系应突出重点,控制关键环节,保证生产安全。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风险作业管理。如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接触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或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等。

(2)危险物品的管理。如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腐蚀物品、放射品等。

(3)设备及工器具管理。如生产设备、起重设备、电焊机、气焊气割、各种电动工具、运输机械、安全设备设施等。

(4)人员及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如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内非本企业的人员、女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和使用。

(5)消防管理。如义务消防员,消防设备管理等。

2.风险控制

为有效控制风险以及事故后果,风险控制和预防措施应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来确定,除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形式控制风险外,建立满足法规要求且适用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可有效控制企业的各种风险。根据小企业风险控制的范围,结合体系的要求,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管理制度的内容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起重作业管理:人员要求、作业准备、作业场所控制、作业过程控制(包括超机械工作能力范围运行和运行时碰到障碍物等情况,如超过工作载荷、超过运行半径、与建筑物及周围设备设施相撞、未能支撑于牢固、操作失误、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不足、吊物脱落)及不同形状吊装物体的控制。

(2)危险物品的管理:包括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全过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描述各环节的具体的控制措施和人员、设施要求。

(3)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制度、使用及管理、维护以及设备故障、拆除、安装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等。

(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采购(资质、质量控制、验收)、保存、发放、使用过程中的监控、更换、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5)高处作业:梯子、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控制的重点为登高装置结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业方法、承载超重控制、安装、检查、维护、拆除等。

(6)消防作业:消防组织、消防制度、消防管理(消防档案、人员、设备设施)、防火管理。

(7)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操作人员要求及管理、维修、保养、检验要求、设备报废和拆除。

(8)用电管理(含临时用电):电力设施安装、电力设施维护、电力设施维修、电力设施使用、用电管理、人员要求、设备拆除。

(9)检修作业:检修作业范围、检修作业的管理要求、检修作业实施、试车、恢复运行、交接等。

(10)现场作业人员控制:资质(个人、承包方)管理、协议签定、现场作业控制要求、安全监督等。

3.应急预案

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特点,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当紧急情况或事故出现时的能够紧急反应和后果控制。应急预案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具体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所采取的预防与应对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所识别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

(2)有关人员或部门在应急过程中的职责;

(3)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4)如何报警和求援;

(5)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必需的信息交流;

(6)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现场工作负责人等;

(7)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联络,如医院等;

(8)应急需要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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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5〕113号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我们对《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全省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事项,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各级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2005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娟娟0571—87058453;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王志坚0571—87057027。



附件: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

(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园区(开发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依据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原安排的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贴息)资金调整使用方向,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专项用于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视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分批审定下达。

第四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支持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在技术创新平台、信息化、生态化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园区(开发区)建设单位。

2.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程序经正式批准,且已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有关项目。

3.园区(开发区)建设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4.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符合省政府提出的整合、扩容、提升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

1.符合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园区(开发区)的项目单位,报经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须附以下材料:《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表式见附表),同时报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上报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底。

第七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

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园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先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全省本年度园区(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所报园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初审意见,然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共同审查,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贴息)资金。

2.当年未完成的园区(开发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使用园区(开发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将实施结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5.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园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对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园区(开发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89号)。



附: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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