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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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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
第三条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市场),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设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由市开发办、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委、房产局、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派员参加,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章管委办的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管委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土地交易市场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管委会和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
(三)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国有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国有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六)为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
(七)管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管委办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交易规则;
(二)交易运作程序;
(三)交易服务承诺;
(四)交易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八条土地交易市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师、价格鉴证师、律师、建筑师、规划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家学者组成。
第九条管委办从事土地交易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三章国有土地交易方式


第十条国有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竞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挂牌,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第十一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可根据需要选择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中的一种方式。
第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和挂牌日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其中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2人或2人以上。
公告应在土地交易市场和互联网上发布,并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刊登。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交易时,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出让、转让方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最低保护价,包括招标底价及保留价。
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设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委托人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招标委员会主任,其余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随机抽出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表示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十五条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底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在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给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以拍卖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设立拍卖委员会。拍卖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委托人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任拍卖委员会主任,其余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随机抽出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表示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十七条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以下简称保留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确定竞得人后,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竞得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以挂牌方式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公告挂牌底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挂牌期限不少于10日。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有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挂牌底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人可调整底价重新挂牌。竞牌人的竞牌报价以报价单为准。
第十九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后,出让方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应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方应与受让方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土地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交易,转让人应委托管委办公开进行,并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付清地价款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管委办在3日内进行核验后,送管委会在15日内核准。管委会核准转让的,再由管委办安排交易。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委托管委办进行公开交易,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临时冻结产权、解冻等条款。
管委办应拟备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与管委办签订委托合同时,可以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增删。
第二十二条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要求处分抵押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应委托管委办进行公开交易,并提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的协议和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管委办在3日内核验后送管委会核准。管委会核准交易的,由管委办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应委托管委办组织交易。
处分物为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减免地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委办应在交易前送管委会核准。管委会核准交易时,应核定是否应补交地价及应补交的地价数额。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委办在成交后从成交价款中首先扣减应补交的地价款及其他规费,并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出让或转让成交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中标通知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第五章监督查处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和监察部门应在管委办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六条管委办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须公开交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三)竞标人、竞买人或竞牌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第(三)项情形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土地交易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标、拍卖、挂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拍卖、挂牌,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状况,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市管委办、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安排地块,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详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地块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市管委办应组织做好地价测算工作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成交价。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竞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挂牌人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发布挂牌公告,由竞牌人在一定期限内报价,由出价最高者作为摘牌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是指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竞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招标公告有限制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拍卖公告有限制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竞牌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挂牌公告有限制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摘牌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以最高报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牌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一般由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组织,也可由被委托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由被委托方组织的,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应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书,被委托方应按委托书的约定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应将有关招标、拍卖、挂牌的文件报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备案。
第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方式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2人或2人以上。未达到规定人数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停止招标或拍卖,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十二条招标应设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招标人中选定,其余成员从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文件;确认招标人提出的招标底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和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招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履行职责时以招标人名义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底价应当保密。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招标、拍卖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所有与招标、拍卖工作有关的人员对招标、拍卖底价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另行确定再次招标的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书。
招标公告由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大连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及招标人网站发布。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需要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第十六条竞标人应认真填写投标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投标的由竞标人签名)和加盖公章,连同附件组成完整的投标文件。
附件内容一般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参加投标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日前投入标箱。
竞标人一经投标,应对投标文件所作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规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投送投标文件的,竞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收到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竞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外地投标者应采取汇款或办理银行汇票的方式缴纳;本市投标者可以缴支票或银行出具的等额保函。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招标,并通过公告或通知告知竞标人。
(一)标底泄露的;
(二)竞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况。
竞标后,如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拍卖应成立拍卖委员会。拍卖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拍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拍卖人中选定,其余成员从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拍卖文件;确认拍卖人提出的最低成交价;审查竞买文件和竞买人资格;组织拍卖大会,确定拍卖主持人;确定竞得人。
拍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拍卖人名义进行。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最低成交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二条拍卖文件由拍卖人编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书。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20日在《大连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及拍卖人网站发布。
拍卖公告发布后拍卖人需要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撤销申请或对竞买申请作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投送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并按拍卖公告或竞买须知的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
附件内容一般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参加竞买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拍卖人收到竞买文件后,进行预编号并发给竞买人回执。
竞买人一经投送竞买文件,就要按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拍卖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文件的,竞买人应挂号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收到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卖人应按拍卖公告或竞买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拍卖由拍卖主持人主持,记录员应对拍卖全过程作出笔录。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应制作带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并于拍卖前发给竞买人。
在拍卖进行中,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新竞价未报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经举出的竞买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挂牌应成立挂牌委员会。挂牌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挂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挂牌人中选定,其余成员从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挂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挂牌交易文件;确认挂牌底价;审查竞牌人资格;确定摘牌人。
挂牌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挂牌人名义进行。
第二十八条挂牌交易文件由挂牌人编制,包括挂牌公告、竞牌须知、竞牌申请书、竞牌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书。
挂牌公告于挂牌前20日在《大连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及挂牌人网站发布。
挂牌公告发布后挂牌人需要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牌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第二十九条竞牌人应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前向挂牌人提交竞牌申请书及附件,并按挂牌公告或竞牌须知的要求缴纳竞牌保证金。附件内容一般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参加竞牌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牌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竞牌人一经提交竞牌文件,就要按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条挂牌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牌文件的,竞牌人应挂号邮寄。但须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前收到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竞牌人应按挂牌公告或竞牌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竞牌。
第三十二条在竞牌截止的时间,挂牌人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牌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牌人报价的,可多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摘牌人;报价相同的,在先报价者成为摘牌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牌或竞牌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挂牌人可调整底价重新挂牌。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牌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可对挂牌地块进行现场竞价,以确定摘牌人。


第三章程序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招标的目的;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竞标人的范围及资格;竞标人认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二)办理招标登记。
凡拟参加投标的开发者,均应按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招标文件。
(三)解答问题。
由招标人就招标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需要统一勘察开发建设用地现场的,由招标人组织。
投标者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视为无异议。
(四)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者应按要求填写投标书和编制投标文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投标。
由竞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投送投标书及附件,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竞标人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抵交中标价款;未中标的,自招标大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3、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投标的;
4、投标书未写明投标单位和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5、投标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7、同一投标者对同一招标地块报投两套以上(含两套)不同内容、不同价格文件的;
8、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9、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10、投标书确定的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凡投标无效的,招标人无须对竞标人进行解释。
(六)开标和定标。
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招标大会开始;
2、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3、主持人宣布本次招标底价;
4、招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有效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5、主持人宣布本次招标结果;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履约保证书》,对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履约保证书》之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拍卖目的;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竞买人认购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二)办理拍卖登记。
由竞买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拍卖登记,认购拍卖文件。
(三)投送竞买文件。
由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投送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并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竞得的,竞买保证金抵交成交价款;未竞得的,自拍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四)审查竞买文件。
由拍卖委员会对竞买人报送的竞买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买申请无效:
1、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2、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文件的;
4、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5、采用委托形式办理申请,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
6、竞买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凡被认定为竞买申请无效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人进行解释。
(五)召开拍卖大会。
拍卖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清点、确认竞买人,竞买人以标志牌显示;
2、主持人简介项目和用地情况;
3、主持人宣布竞买规则和注意事项;
4、主持人宣布报出起价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5、主持人报出起价;
6、竞买人应价;
7、当竞买人不再继续应价时,主持人对最后应价者的应价宣布两次,如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8、主持人宣布竞得人;
9、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竞得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竞得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拍卖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拍卖人与竞得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10、竞得人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和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五条挂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公告。
挂牌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挂牌目的;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竞牌人的范围及资格;竞牌人认购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二)办理竞牌登记。
由竞牌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挂牌文件。
(三)提交竞牌文件。
由竞牌人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向挂牌人提交竞牌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竞牌保证金。
竞牌人成交的,竞牌保证金抵交成交价款;未成交的,自竞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四)审查竞牌申请。
由挂牌人对竞牌人的竞牌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牌申请无效:
1、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2、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后收到文件的;
4、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符合规定的;
6、竞牌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五)挂牌和竞牌。
1、在挂牌公告或竞牌须知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牌人填写竞牌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竞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竞牌报价;
5、挂牌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摘牌人;
6、挂牌人与摘牌人签订《竞牌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摘牌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竞牌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挂牌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挂牌人与摘牌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7、摘牌人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竞标人、竞买人、竞牌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可取消其投标、竞买或竞牌资格。造成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如出现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情况,视为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违约。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或摘牌资格,并责令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按交易成交价总额的20%向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人支付违约金;因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原因,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人对地块另行招标、拍卖、挂牌,且另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在招标、拍卖中有行贿等非法行为的,由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取消其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竞标人、竞买人或竞牌人在中标、竞得或摘牌后反悔,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同时,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还应赔偿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受贿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采取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应签订合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者转让、租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租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须经管委办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售、租赁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承租。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者,经管委办批准,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租赁:
(一)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租赁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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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计委、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环保局(厅)、爱卫会、中医药局:

  为推动新一轮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将《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卫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环保总局
                                 全国爱卫会
                                 国家中医药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英文名Primary Health Care , 英文简称PHC)是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农村初保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经过努力,我国农村已基本实现了1990—2000年初保阶段性目标。为不断提高初保水平,开创新世纪初保工作的新局面,现制定农村2001-2010年初保发展纲要如下。

一、总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二)提高乡、村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五)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原“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六)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

(七)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八)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实行区域性大病统筹,逐步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三、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初保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初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中医药部门要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农村广大地区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

  教育、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影电视、药品监督、扶贫办等部门机构也应根据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农村初保工作。

四、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初保发展纲要,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组织全国性的督导和经验交流,并对全国农村初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按照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初保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保的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二)分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明确2001-2010年分阶段实施的进度和要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三)分类指导。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深化初保工作的内涵,进一步提高初保服务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扶贫攻坚计划,扶持西部及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得到基本控制。

(四)社会参与。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和农村经济组织继续关注和参与农村初保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广大农村居民也要承担起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移风易俗,摈弃陋习,加大对自身健康消费的投入,积极参与初保活动。

(五)协调发展。实施初保要坚持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与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相结合,保护农村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做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和个人广泛参与,在全社会树立起大卫生的观念。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初保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级政府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并接受其对初保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农村居民在初保实施中的监督作用。

(二)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机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初保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初保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要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四)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应将初保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农村初保实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1999]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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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郑州、成都市人民政府,甘肃、河南、四川省经贸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中西部地区开发力度,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兰州、郑州、成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国内贸易局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探索以商贸为龙头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子,1994年以来,在原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原内贸部等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兰州、郑州和成都先后进行了建设商贸中心试点。通过几年来的积极探索和努力,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试点城市市场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得到发展,要素市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试点城市对周边地区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商贸中心试点还处于起步阶段,实现试点的总体目标还需要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对商贸中心试点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推进试点工作。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中西部地区开放开发力度,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兰州、郑州、成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发挥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推进商贸中心试点的各项工作商贸中心试点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第一、第二产业发展为基础,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发挥商贸的龙头带动作用,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成市场体系完整、功能完备、网络畅通、机制健全的区域性商贸中心,发挥中心城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试点城市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试点总体目标,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按照国家五部委批准的试点总体方案制定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今后一段时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市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商品市场建设要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转变,重点是进行改造和提高,加强管理与规范。一是对零售商场、批发市场、仓储设施等大型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对市场前景好、有效益的大型流通基础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其物流和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程度,完善功能,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三是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市场交易方式,选择适宜的产品逐步发展中远期合约交易、电子贸易等,增强和完善交易功能,使不同层次的市场协调发展,互为补充。四是不断调整和优化零售业态,逐步形成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式商场等不同业态协调发展的格局;批发领域要重点培育代理、经销、配送、直供、电子贸易等多种现代批发贸易方式。五是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各类商品展览展销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性展览展销活动,完善服务功能,努力上规模、上档次,切实发挥其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积极作用。

  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步伐。金融市场要以银行融资为主,积极发展其他融资方式和新型融资工具。房地产市场要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重点要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健全网络,搞好配套服务。技术市场要充分发挥试点城市大中专院校及科研机构集中的优势,加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市场要立足于提高试点城市的辐射能力,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产品市场化、产业化。

  在市场建设中,试点城市要加快城市立法,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严格市场准入,健全市场交易规则,规范流通秩序,坚决消除地区封锁、部门分割、行业垄断等市场障碍,制止不正当竞争;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

  (二)加快流通方式创新,推动流通现代化一是继续发展连锁经营。重点是以品牌信誉较好的商业老字号和其他新兴连锁企业为依托,依靠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积极向周边地区特别是农村市场延伸,更好地发挥连锁经营的优势。二是加快代理配送制的发展。要在继续规范发展钢材、汽车两个代理制试点品种的基础上,积极拓宽代理的品种和范围,扩大代理规模,提高经营效益;要在连锁企业内部配送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社会化物流配送中心,进一步推动专业化配送中心的发展,扩大配送商品规模。三是积极发展汽车、农业机械、大型设备、电脑、音像制品等的租赁业务,鼓励以连锁经营方式发展规范化的租赁企业。四是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培育和发展产加销、贸工农、科工贸一体化的商贸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五是注重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工商关系、农商关系和商商关系,加强银企协作,推进流通产业化。

  (三)做好商品进出口和外资利用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

  要充分利用好生产与流通企业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积极向外贸领域延伸,开拓国际市场。国有外经贸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转换经营机制;要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积极推行外贸代理制,走科工贸结合的路子,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要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和深度开发传统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中东、非洲、拉美、中东欧和独联体等市场。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扩大出口和促进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招商引资,采取有利措施吸引外商向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投资,逐步允许外资进入商业、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现代市场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国有小企业要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要重点加强企业成本、财务和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按照有关法规和市场原则进行增资减债,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并制定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现由单纯偏重生产管理向重视市场营销和技术开发的转变。要继续在资金、技术、人才、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加城市就业容量,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五)继续抓好各项配套改革,改善投资环境要以试点城市为中心,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要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要继续加强城市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热、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加快发展信息、旅游等新兴产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二、协调制定政策,为商贸中心试点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兰州、郑州、成都商贸中心试点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继续研究协调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发布的有关政策也要向商贸中心试点城市予以一定倾斜,推动试点工作上新台阶。

  一是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支持试点城市的大型商品批发市场、连锁店、商品物流及配送中心的改造和扩建,选择有规模、有效益、市场前景好的流通技改项目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予以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支持试点城市选择条件适宜的重要农产品进行中远期合约交易试点,选择建材、化工、医药等产品发展专业性电子交易市场;积极引导一些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展销和贸易洽谈活动在试点城市举办;支持试点城市发展“菜篮子”产销一体化经营,增加用于“菜篮子”工程的贷款,对“菜篮子”产销一体化建设项目提供相应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支持。

  二是在商品进出口和外资利用方面。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允许试点城市开展流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安排向试点城市予以一定倾斜;对试点城市申请在能源、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扩大利用外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是在企业改革方面。支持试点城市利用企业兼并有关政策进行流通企业兼并工作,对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和股份制改造上市予以支持,支持探索利用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充实企业资本金。

  四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继续加强试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试点城市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有关银行积极予以安排;对于跨地区的能源、交通、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进行建设。

  三、加强对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商贸中心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胆创新,把商贸中心试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试点城市所在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市齐抓共建,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国内贸易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并落实有关试点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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