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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43:17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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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


(2003年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3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为深化“五管齐下”净空工程成果,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确保2005年主城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控制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工业粉(烟)尘、餐饮业油烟、机动车废气污染的力度并建设基本无煤区(以下统称尘污染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尘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为:

(一)渝中区:七星岗街道、较场口街道、解放碑街道、朝天门街道、望龙门街道、南纪门街道、菜园坝街道、两路口街道、王家坡街道、上清寺街道、大溪沟街道、大坪街道、化龙桥街道;

(二)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茄子溪街道、八桥镇、建胜镇、跳蹬镇;

(三)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郭家沱街道;

(四)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黄桷垭镇、南山镇、鸡冠石镇;

(五)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

(六)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石桥镇、九龙镇、华岩镇;

(七)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八)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

(九)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风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二、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控制道路扬尘的规定:

(一)在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中定期洒水降尘并逐步提高道路机械化吸尘作业率;

(二)逐步提高道路铺装改性沥青路面的比例,其中新建和改造主干道、干道全部铺装改性沥青路面;

(三)禁止车辆带泥(尘)上路行驶。运输渣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物质的车辆采取防扬尘和漏洒措施;

(四)控制区域内的裸露地面(含拆除违章建筑后的裸露空地)、土坡、树池、人行道、车行道,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绿化或硬化。

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的规定:

(一)建筑施工场界砌筑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档。主干道采用桩基础的施工场地内实行全封闭和硬地坪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用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建(构)筑物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应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三)禁止在道路和行道上堆放、转运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

(四)市政工程设施的管养维护作业一律实行分段、封闭施工,采取连续作业、快速施工的方式;

(五)禁止在施工现场高空抛撒弃渣和熔融沥青、油毡等;

(六)拆除建筑物要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四、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控制工业粉(烟)尘的规定:

(一)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以煤为燃料的炉窑按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二)排放工业粉(烟)尘的,按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治理达标。

五、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控制油烟污染的规定:

(一)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等污染扰民的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建设的环评审查意见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新建餐饮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现有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和污染扰民的小于100平方米的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油烟必须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治理达标排放。

六、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规定:

(一)凡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的机动车,一律不准生产、销售、入户和上路行驶;

(二)化油器轿车和9座及以下轻型汽油车全部改为电控补气加装三元催化器或改为CNG汽车;

(三)19座及以下的客运柴油车全部退出控制范围行驶;

(四)不得销售不符合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车用油品和不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标准的天然气。

七、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以区或街道(镇)为单位组织建设基本无煤区。基本无煤区以各区的城镇建成区为基础建设,验收标准是:

(一)居民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96%;

(二)大于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含火电厂燃煤锅炉)、以煤为原料的工业燃煤设施经过治理,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和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茶水炉、大灶等燃煤设施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油或电等清洁能源;

(四)禁止新建燃煤设施,改建、扩建燃煤设施必须保证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八、燃煤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有关收费问题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清洁能源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渝办[2000]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通告的,由环保部门或有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通告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工作,并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尘污染控制,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十二、本通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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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监督者

杨涛


贾军英,这位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有幸荣登”为全国首位落马的省辖市检察院的反贪局局长——近日被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为中国的贪官榜上又添加了浓黑的一笔。不过,让我们感到震惊和最不能容忍的却不是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0余万元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在贪官们的犯罪数额动辄以百万、千万计的今天,贾军英的区区50余万元实在是小巫见大巫,让我们感到震惊的吸引媒体眼球的是他的特殊身份——反贪局局长。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反贪局——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检察院下属的最重要的机构,直接承担着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反贪的权力是最为前沿的对公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其他公权力之上的公权力,在反腐败斗争中可谓是重中之重。在长期的权力与权力的对话实践中,反贪局局长们也能最为真切地感受到他们手中权力给他们带来的荣耀,因此,一些反贪局局长自称反贪局为“天下第一局”也许是这种荣耀的最好写照。但是,反贪局局长带头腐败,社会将无从去寻找公平、正义和良心的保护者。因为,如果说一般官员的腐败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反贪败的人也腐败则是把水源污染了。所以,反贪局局长自身也腐败是最不能容忍。
然而,贾军英不是第一位也不是最后一位因为腐败而落马的反贪局局长。在他之前,去年12 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贵州省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刘国庆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追缴。在他之后,今年6月,因成功查清“马向东”案而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家单位荣记一等功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反贪局局长韩建林由于涉嫌违纪被免职,并被立案审查。
我们不能不为之而大声惊呼:反贪局局长们怎么了!现在也许到了我们好好地检讨反贪败的人、监督者为何也屡屡落马的时候了?
追根溯源,法律是由人来进行而不是神或者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执行,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人性是有弱点,人心中总是隐藏着贪欲的魔鬼,权力会给人带来难以想象的诱惑,掌有权力者只要有缝隙便会千方百计去寻租,权力只有遇到边界才会停止。而反贪局局长们之所以为反腐败者,是因为他们是处于反腐败的位置,并非其先天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因而,反腐败的人如果道德自律的失范和没有制度上的有力制约,又自认为掌有反腐败的权力、自认为持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一般人对他奈何不得,可以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那么,贪欲总是在有机会的时候就暴露出来。
因而,在现实中,我们总能看到,一些反腐败的人并未把查办腐败案件当作一项正义的事业,不是以一腔浩然正气去查办腐败案件,不是把查办腐败当作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正义事业,不是站在腐败分子势不两立的高度去查办腐败案件。而是要么因为有领导批示、交办,为完成领导的要求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是为了多出政绩,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考评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是多查办案件多追赃多返还,为单位小集体多出效益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是为这些掌有实权的腐败分子不敢小瞧自己,为自己今后谋私利提供更多方便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为打击政治对手而查办腐败案件。因而,一些那怕是被中纪委表彰的“反腐英雄”、 “反腐标兵”, 并不把腐败看作是可耻的事情,反而在反腐败斗争中看到腐败给人带来的好处,也热衷于搞腐败。贾军英也有不错的工作业绩,在全省反贪考核工作中,太原市反贪局连续5年第一,尤其是2002年,太原市反贪局获侦查、综合两项全省第一,然而,这一切并不妨碍他自己从事腐败。
反腐败走向误区、反贪败的人热衷于搞腐败关键在于我们的制度出了问题,权力具有易腐性,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权力只有受到监督和制约,腐败者才不能利用权力去从事腐败,从而也在道德上更加自律。然而,没有人可以否认反贪局局长们没有受到监督,他们上面有检察长,检察院之上有人大的监督,还有党委纪检委的监督,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但是,事实上这些监督却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作用让反贪局局长们在腐败面前望而却步,这又是为什么呢?
我们承认,反贪局局长是检察院下属的最重要的机构,反贪局局长在某种程度上掌有的权力并不亚于检察长,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在用人上并没有建立对反贪局局长和反贪干警的特殊的人员遴选机制。反贪局局长的任用等同于检察院的其他中层领导,无须特殊的资格和道德上的要求,反贪局局长的任用不须公开选拔,不须公示,他们也不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进行述职,不用接受人民代表的质询,相反的是一些地方领导意识到这个位置的重要性,千方百计随意安排自己的人担任,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比如机构升格、局长进党组)。因而,反贪局局长和反贪干警在进入门槛之时起就要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要有更为严格的资格和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任职公示和报告工作、接受质询等相应的制度都要建立起来。
我们也承认,反贪的权力是最为前沿的对公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是其他公权力之上的公权力,但是针对这种强力公权的制约却软弱无力。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自立、自侦、自捕、自诉、自撤,当然这里面也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上级监督,但这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效果可想而知。因而,对于反贪局侦查的案件,必须引入法院的制约,对于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必须要由法院来审查批准。而对于群众举报的案件不立案及已经侦查的案件要撤案,必须接受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向他们说明理由,形成制度化。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正朝这个方向努力。
此外,由于反贪局是反腐败机关,加之地方领导对于反贪工作的依赖,是干涉的多、监督的少,地方纪委由于工作联系与反贪局工作联系密切,也是监督乏力。因而群众举报他们的腐败问题,查处是异常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在人大和纪委中建立一种针对反贪局工作人员腐败的必须建立特殊的调查和侦查机制,确保对于群众的举报能及时启动调查,监督者也不能逃脱监督。
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说:“没有一种权力可能超出其法律限制而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和约束。” 反贪局长们的权力只有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其他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才能合法运行造福于人民。因而,监督监督者是我们永恒的命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 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各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国家有关部门2011年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八、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九、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十、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省(区、市)政府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2011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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