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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0:51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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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研字(87)57号《关于如何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潜逃的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
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内。
此复1988年7月6日



198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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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湖南省民政厅和省监察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的内容、方法及步骤等有关事项作了具体安排。湖南省民政厅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用行政和监察的手段加强和改进工作,对于进一步统一认识,理顺关系,严格基金运作,规范业务
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湘民办发〔1995〕第10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区民政局、监察局: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农村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在零陵召开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决定对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内容:各地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今年3月省政府在零陵召开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
重点:1、零陵会议之后,各地是否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了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及责任目标管理内容;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强了领导,建立了机构,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已按规定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统一
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是否还存在政出多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现象。3、各地是否完善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配备了专业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确保了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滞留、贪污养老保险资金的现象。
二、检查依据
1、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5〕2号文件:《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3、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运用的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三、检查方法与步骤
方法:采用“分级负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步骤:第一个阶段,从收文之日起至8月底,地、州、市在所属各县自查的基础上,逐县检查,并写出本地的检查总结,向省民政厅、省监察厅报告。在此期间,省民政厅和省监察厅将对一些典型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从9月份开始,省民政厅、省监察厅拟对各地、县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年底进行总结,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四、检查要求
1、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方案;各级监察机关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2、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民政、监察部门报告;并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
3、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要通报批准;对令不行、禁不止,我行我素,严重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4、各地开展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应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监察厅。



1995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出现了松懈苗头,部分路段特别是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超限超载现象反弹明显。今年5月,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个别治超执法人员以罚代管、目测认定超限超载等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此后黑龙江和天津又连续发生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压垮桥梁的重大事故,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及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治超工作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的要求,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治超工作情况,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省级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机制,并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目标及责任。要牵头研究制定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治超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等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治超法规和制度体系,通过实施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定期通报治超工作绩效、实行治超工作绩效与公路建设项目审批联动管理等措施,推动本地区治超工作深入扎实开展。要结合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通过调剂等方式解决治超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并加强与地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在制定本地区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及使用管理办法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范围。

二、逐步完善路面监控网络。

继续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全路网治超监控网络建设。对高速公路,要充分利用其全封闭特点,加强入口处称重检测,并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劝返阻截,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其他公路,特别是已经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要结合本地区路网结构和交通量分布与变化等情况,按照“科学布点、规模适度、总量控制”的原则,研究制定检测站点调整方案,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全路网严密监控。要加强超限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治超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实现治超工作联防联治。要及时掌握在用桥梁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桥梁要及时增设或者更新桥梁通行限定标志,并根据需要采取流动治超检测、专人值守等有效手段,防止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非法行驶公路桥梁。

三、坚持强化路面执法力度。

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配置,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采取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大货运车辆运行监控与治超执法力度。对经静态检测确认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必须责令停止行驶,并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卸载或转运,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或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违法信息抄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对于货运车辆跨行较为集中的相邻地区,可积极推进区域联动治理,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

四、执行统一的超限认定标准。

在国家颁布新的超限认定标准之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有关规定。其中,对已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辆,每侧为单轮胎的单轴最大限值按10000千克计算;每侧为单轮胎且并装轴的,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最大限值;对此类车辆实施计重收费时,也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认定。对已列入公告且符合GB1589的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辆,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超限认定标准;对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纠正并酌情处罚;对非法改装悬浮轴车辆,其悬浮轴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积极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推行违法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指导一线治超执法工作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实施对应处罚,实现治超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同时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办发〔2005〕30号、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执法工作效力。

六、严肃治超执法纪律。

各地治超执法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意识,不断提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现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治超安全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线治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积极完善和落实保障措施。要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大力推广交通与公安联合治超执法模式;条件具备的超限检测站,可在站内专门设置公安民警办公室,进一步加强超限检测站点治安管理,维护治超工作正常秩序。要引导治超工作人员切实增强安全防患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禁止实施正面拦截或者拖拽车辆等危险行为;遇到违法车辆强行闯卡、逃逸的,可通过协调下游有关部门进行阻截处理,原则上不得现场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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