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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0个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更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16:08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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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0个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更名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0个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更名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理顺工作关系,保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现决定将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10个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10个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单如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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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也遇到不少困难。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讲话,结合金融系统正在开展的“四讲一服务”活动,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服务,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更好地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加强信贷资金的计划管理,要在季前一个月将贷款计划下达到基层银行,要加强系统内的资金调度,组织所属分支行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不挪用、能够还本付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的联合通知,积极做好300户重点国有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可逐步集中到总行或大、中城市以上分行直接审查办理,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数额较大的贷款,可由人民银行或贷款较多的商业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同时,注意兼顾小型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支持小型企业生产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配套的产品,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众多小型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二、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积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产品销售,促进工业品下乡,支持物资企业的代理制试点。要优先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对换汇成本低、出口有市场的商品生产与收购所需流动资金,要给予积极支持。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出口信贷规模,进一步扩大办理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贸易项下的融资,促进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的出口,支持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

三、运用信贷杠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技术改造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中的比重。各家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进行项目评估工作,加快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进度。
  各银行要密切合作,适当集中资金,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积极培育企业集团。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办好现有的财务公司。通过筹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中分散、长期的资金,提高企业集团技术改造能力。国家开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要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确保大中型建设项目信贷资金及时到位。
  支持大中型企业把运用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按照信贷合同,积极发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人民币配套贷款。

四、支持企业优化资本结构,逐步降低负债水平。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试点城市企业的“增资、改造、分流、破产”工作,促进企业逐年增加自有资金。
  对煤炭、森工、军工、纺织等人员过剩的行业,要促其转产,分流富余人员。对转产企业所需合理资金,银行要予以支持。
  各级银行要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和重点企业中,促进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停利息等有关手续。
  对濒临破产,确实难以偿还原有债务的企业,银行要与企业平等协商,按有关规定进行债务重组。
  对少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要支持其按法定程序破产。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应参加破产清偿小组。对于依法破产的企业,有关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核销呆帐。

五、逐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密切银行和企业的关系。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主办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办银行要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按照信贷原则,解决企业大部分的合理资金需要,优先办理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同时,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产权转让、破产兼并和主要财产变动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事先征求主办行意见。具体办法,按《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六、做好结算工作,加快资金清算速度。

  各级商业银行要继续认真执行有关结算制度规定。对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结算。对现有大中型企业的结算,银行要设专人催办,以提高票据的抵用率。
  各级银行要协助和督促企业,对现有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货款拖欠进行清理,促使债务人归还欠款,各银行要做好有关信贷、结算工作。为了防止新欠的发生和前清后欠,各银行要大力推广煤炭、冶金等行业行之有效的“不给钱不发货,不见汇票不发货,不清旧欠不发货”结算原则。

七、运用利率杠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6]156号)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产品不积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等,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反之,对产业政策限制发展、企业信用等级较差、产品积压、应收货款过多的企业等,要实行上浮。

八、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适当发展直接融资。

  要在认真总结近几年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办法。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选择少数信誉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行1年期以内的短期企业债券,以解决企业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同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扩大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鼓励各家银行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进一步搞活资金融通。

九、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企业的多种需要。

  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保险服务,扩大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保险覆盖面和投保金额,增强大中型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
  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业务,积极开展信息咨询。完善10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联网。由人民银行会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组建重点产品市场信息网,及时、准确地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及时向企业宣传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法规及业务知识,增强企业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分析,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银行驻厂员制度,加强信贷员的培训,提高信贷员的素质。

十、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各级银行要正确处理好改进对大中型企业服务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的关系,在改进金融服务中,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审查、发放贷款,及时监督贷款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贷款和提供担保。对产品积压、长期亏损,没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不予贷款。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银行一定要停止新的贷款、直至限期收回贷款。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法人制度和资本金制度,对无明确项目法人的项目或不具有规定比例资本金的项目,坚决不予贷款。坚决揭露和纠正少数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各种形式逃避或废弃借款债务的行为,防止信贷资产流失。各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及时进行登记、分析、上报,并要逐步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对违规、徇私发放贷款造成损失者,要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希望各行结合各自主要服务对象的特点,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提升黄冈市旅游目的地形象,扩大旅游消费,全面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行社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黄冈城区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含市外旅行社在黄冈设立的分社)。

  第二条 奖励内容

  (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人(含)以上的汽车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1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或挂车厢)停靠黄冈境内的火车站、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1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包船停靠黄冈境内的码头、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2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四)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入境游客25人(含)以上的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2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五)市外旅行社以旅游专列、旅游包船组织游客到黄冈市内游览2个(含)以上的收费景区(点)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实施程序

  (一)旅行社组织来黄冈城区旅游的团队,外联组织旅行社需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应在团队抵达黄冈城区的前一天或当天和团队离开黄冈城区的次日分别向市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黄冈城区时间;

  (二)市旅游局(业务科)受理登记,并会同市财政局派员对组团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三)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外联组织旅行社实行一次一奖。

  第四条 资金来源及拨付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外联组织旅行社。

  第五条 罚则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市内旅游、餐饮、购物、娱乐、住宿等方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事项的,经有关机构认定由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对该旅行社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旅行社如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3年内奖励和各种表彰的资格。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试行期暂定两年(2011年1月---2012年12月)。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调整。

  (二)在各县(市)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执行。



  附件:黄冈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







  附件:

黄冈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

编号:____

旅行社名称

到达黄冈日期、时间

组团类型


离开黄冈日期、时间


接待导游员

接待人数

客源地


游览景点
名称


住宿饭店
名称

核实人数


联系方式


旅行社

申报意见




年 月 日

科室

审核意见


旅游局意见(盖章)

财政局意见(盖章)


说明
1、旅行社需提供:

接团确认书或组团合同(单位盖章,应有黄冈行程安排);

组团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单位盖章);

饭店住宿发票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由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退还)。

2、来黄冈当日向旅游局进行电话预报;团队离开黄冈的次日旅行社向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时间,并上报登记表和上述资料。

3、旅游局联系电话:0713—8617537 传真:0713—861725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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