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45:54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人才招聘、应聘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才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劳动、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设立。
第六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办公用房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供人才供需双方洽谈的场所;
(二)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人才政策、法规5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原审批部门申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
服务许可证》。
跨省设立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应当悬挂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适当位置。
禁止无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

第三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其主要业务是: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组织人才培训;
(四)开展人才测评;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条规定的各项业务外,还可以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业务。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方式以经常性的全日制服务为主,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事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跨地区的大型人才交流会,还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态度,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良好服务。
禁止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利用中介服务骗取钱财。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因审查不严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提供的人才供需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坚持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不得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做好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年度检审工作。

第四章 人才招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应当提交其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有关材料。外省用人单位到我省招聘人才还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广告必须真实,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禁止在非指定的地点张贴人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也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人才招聘骗取钱财。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兼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拟聘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进入人才市场求职、应聘:
(一)在职和非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的毕业生;
(三)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应聘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
外籍人员到我省应聘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拟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本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的,应当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由人事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借用、租用《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收回《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骗取求职人员钱财的,由公安行政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张贴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报批稿的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报批稿的通知

信安字〔2007〕10号


各有关单位: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基本成熟,通过了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查,已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正在报批过程中。为推动正在进行的全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经信安标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该国家标准报批稿先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http://www.mps.gov.cn/pmi/resupload/00000000000000000129/700725005/1185244015047_1.doc


关于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1日)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对推进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市委、市政府重申并制定以下规定:

  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
  1.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力求简化、节俭,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克服形式主义。

  2.严格控制动用警力、警车。各种活动和会议确需动用警力和警车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除重大活动、会议外,各级领导干部出行,一律不准警车开道,不准封道;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的时间。活动主办部门不准因领导迟到而拖延活动开始时间,或随意更改活动程序和内容。

  4.各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送。市领导分管部门的人员,一律不准到机场、车站接送。

  5.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或到公共场所参加公务活动,不准影响基层单位、企业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基层单位一律不准迎送,不准组织群众欢迎,不准悬挂欢迎标语,不准安排职工加班,不准安排领导题词。

  6.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和车辆,一般不予宣传报道。

  7.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在城区内的,原则上不在基层就餐;到远郊和各县(市)的,要按规定用工作餐,不准到经营性饭店就餐,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基层单位领导陪餐。

  二、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庆典活动
  8.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和明文规定的,各单位、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借口举办各类检查、评比活动。确需举办的,要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坚持“谁主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费用;要尽量缩小规模,缩短时间,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9.一般的庆典活动,不安排市领导出席;除教师节、“六一”儿童节有关活动外,其他庆典活动一律不准组织少年儿童献花献辞。所有的庆典活动一律不准向参加活动的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高档礼品。

  三、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0.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各部门、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10天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会议一律不准召开。

  11.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各部委办局以及各类非常设机构召开的系统内部的工作会议,一律不准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召开。

  12.控制会议时间。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人代会、政协全会以外,其他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13.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市纪委全会和重要的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大会外,不安排市级领导班子负责同志同时出席会议。

  除全市性重大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一般的会议不要求区、县(市)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参加。

  14.改革会议方式。凡是能以电报、电话、文件或新闻媒体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召开会议。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避免层层开会。

  四、大力精简各类文件和领导讲话
  15.避免重复行文。上级已发到基层的和公开见报的文件,不再转发。会议上已印发的领导讲话,不再发文。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会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会议上的市领导讲话外,其他各种讲话一律不发文件;确需印发的,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通报》、《政府工作》或由主办单位印发。

  16.杜绝不必要的行文。各部门通过会议、电话可以解决的事项、布置的工作,不再发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对全局工作指导意义不大的,不予转发;没有具体贯彻措施的、“照抄照转”类的文件,不予转发;表彰奖励事项原则上不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17.精简领导讲话和会议材料。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外,其他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各部委办局承办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市领导讲话。要精简各类会议材料,严格控制翻印上级会议文件。

  18.严格控制讲话、发言和汇报时间。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90分钟,一般会议的领导讲话时间不超过60分钟;交流性的会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汇报类的会议,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专题协调性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尽量缩短会议时间。

  五、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求真务实精神,以身作则,当好表率,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20.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党风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并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检查通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