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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24:03  浏览:8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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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0]1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表彰对环境保护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将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现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做好评选工作。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为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为个人或集体。个人获中华环境奖的,其荣誉证书、奖金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的,其荣誉证书、奖金授予集体。

第五条 中华环境奖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委员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并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聘请环保、科技、教育、宣传等部门或团体的代表组成。其任务是: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请评选委员会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

(四)审核并批准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资金的使用及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评选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评选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选举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织委员会指导下,拟定评选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候选者(包括个人或集体)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向组织委员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是: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协助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它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推荐,采取社会推荐与个人或集体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都有资格被推荐评选中华环境奖:

(一)长期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的环境努力工作且成就显著的;

(二)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的;

(三)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开展活动涉及面广、影响大、效果特别显著的;

(四)在其他方面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都有资格获得中华环境奖。

第十二条 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捐助款数额大的(或独家捐助某一届评选的)可给予相应的冠名权,即“中华环境(x x x)奖”。

第十三条 中华环境奖可按捐助者意愿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支持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按《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每两年进行一届。每届获奖者不超过5名,每名各获奖金10万元人民币;另设中华环境奖提名奖若干名,每名各获奖金1万元人民币。评选结果于第二年的6月上旬公布并颁奖。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的推迟或提前,须经组织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的程序为:

(一)第一年的3月底前,由评选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送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填写推荐书和有关事迹材料,于当年9月底之前报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推荐表及有关事迹进行初步审核,于当年11月底前提出候选者名单,报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对名单中的候选者进行评议、复核,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三)组织委员会根据获奖候选者名单,通知获奖候选者及其所在单位。其所在单位于第二年的2月中旬之前,将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详细事迹材料报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办公室将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事迹及时在报刊等媒体上发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评选委员会于4月份召开评选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进行评选。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按得票率多少确定获中华环境奖名单及中华环境奖提名奖名单。获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必须获得到会评选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

(六)组织委员会对获中华环境奖者和中华环境奖提名奖者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 在评选活动中,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取消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除消其荣誉证书、并追回颁发的奖金;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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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赵某与田某均系经营石材厂的个体业主。孙某受雇于田某从事操作锯石机工作,在锯石机的锯片磨损到一定程度时,其负有更换锯片的职责。赵某与田某等人的石材厂相邻。平时(尤其是在夜晚),若二被告石材厂中某个石材厂的锯石机需要更换锯片而缺少人手时,该石材厂的工人会去请其他相邻石材厂的工人帮助更换。这种工人之间相互帮忙更换锯片的行为,二被告均予以同意或默许。2010年11月25日晚,孙某在田某石材厂中上夜班。当日晚9时许,赵某派其工人厉某到田某石材厂中请孙某帮助更换其锯石机的锯片,孙某遂到田某石材厂中帮助其更换锯片。在更换锯片的过程中,孙某不慎被脱落的锯片砸伤腿部。因自行协商未果,孙某于2011年5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与田某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1 323.25元。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为帮工法律关系,孙某应当向被帮工人许某要求赔偿。我国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帮助赵某更换锯片系不求报酬的帮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在帮工活动中遭受到了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涉法律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孙某应向雇主田某要求赔偿。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孙某系田某的雇员,其当晚工作时受邀帮助赵某更换锯石机锯片的行为,虽然没有受到其雇主张某的明确指示,但在日常工作中已经得到雇主张某的默许,其行为也是为了其在更换锯片时得到田某石材厂中的工人的帮助。可见,孙某在工作时帮助田某更换锯片的行为是为了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操作锯石机)的顺利开展,与其履行职务(操作锯石机并更换锯片)有内在联系,故其受邀帮助赵某更换锯石机锯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为雇主田某从事雇佣活动。孙某作为田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田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田某基于雇佣法律关系而对孙某负有赔偿责任,而赵某基于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对孙某亦负有赔偿责任。但孙某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孙某不能同时起诉二被告,只能选择一个主体雇主或者被帮工人作为被告,分别依照雇佣法律关系或帮工法律关系要求雇主或被帮工人其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员的损害是由可归责于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亦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时,雇员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就会产生两个赔偿请求权。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否要求这两个赔偿责任人进行连带赔偿呢?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孙某系田某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田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所受人身损害系帮助赵某进行更换锯片活动所造成,作为被帮工人,赵某对该次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为充分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孙某既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田某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是基于不同的原因和行为而对孙某负有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赔偿孙某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的两个债务,其中任何一个被告履行了赔偿责任,那么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均归于消灭。雇主田某与被帮工人赵某对孙某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不真正连带责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又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分别基于各自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受害人承担标的相同的数人责任,每个自然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责任人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简言之,不真正连带责任乃多数人就同一内容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因一责任人之履行则全体责任消灭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债务是数个请求权竞合产生的债务。按照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权相同,又无其他约定时,赔偿权利人应当择一行使,即在数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并行使一个请求权后,其他请求权自行消灭。其目的在于防止赔偿权利人获得重复履行的不当得利,因此不真正连带责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也只能选择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个债务人请求给付,选择并行使一个请求权经法院裁决后不得改变,除非客观上由于法律原因或事实原因不可能实现。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不真正连带责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债权人择一债务人请求给付而债权不能实现。如,债权人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或胜诉后因债务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以至请求权只能得到部分满足或者全部不能满足。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否享有补充请求权,再向其他债务人请求给付?笔者认为应当可以。理由是:首先,债权人就一个给付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请求权的行使不等于请求权的实现。当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导致一个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完全可以行使补充请求权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其次,债务的消灭以债务的全部清偿为前提,数个债务人分别负有独立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既然债务人之一未能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其他债务人应当负有补充清偿义务。第三,债权人行使补充请求权不影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原被告之间已经处理过的案件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理由向法院另行起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是在前案请求权未实现情况下的补充请求,后案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以及诉讼理由均与前案不同,不是重复诉讼。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行使补充请求权另案起诉其他债务人时,如何确定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范围,是将前案未履行的标的额作为后案的标的额,还是以后案确定的标的额减去已履行标的额的余额为标的额。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行使补充请求权时,其他债务人的清偿范围,应以后案审定的标的额减去前案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余额为准。

  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仅仅看到了事务的表面,只看到帮工与被帮工的事实,却没有认清雇员孙某行为的本质是在履行职务活动;第二种意见准确把握了从事雇佣活动的含义,符合法律精神,但忽视了本案所涉的帮工与被帮工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意见片面割舍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连带关系,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违反了法律之原则。

  雇员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在社会中多属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缺少充分保障,若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实现他们应得的权益,那么法律这一正义的最后防线也就失去了意义。综上,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请求权的行使以其损害得到赔偿为限,而不受法律未明确规定之限。故本案中,对于孙某请求判令求田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
  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项目工作水平,确保2004年全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一类部门:市计委、经委、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地税)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
  (三)市级二类部门单位:市检察院,衢州学院(筹),市粮食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林业局、广电局、民政局、人劳局,团市委,衢州日报社,衢州教育集团。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
  考核指标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4年衢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5号)和《关于下达200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1号)确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完成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60分)。其中:
  (1)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计划(15分)。
  (2)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15分)。
  (3)完成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15分)。
  (4)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15分)。
  2、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质量(20分)。
  3、项目工作制度建设(10分)。
  4、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10分)。
  5、省重点建设工程争取、上级政府资金争取、重大项目稽查(得附加分)。
  (二)市级一类部门中的市建设局、交通局、电力局、西区管委会、水利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和市级二类部门单位。
  1、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60分)。
  2、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质量(20分)。
  3、项目工作制度建设(10分)。
  4、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10分)。
  5、省重点建设工程争取、上级政府资金争取、重大项目稽查(得附加分)。
  (三)市级一类部门中的市计委、经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地税)局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同时综合考虑其管理服务水平。
  三、考核程序
  (一)签订责任书。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签订《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自查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在2005年1月15日前,将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将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经委。
  (三)实地考核。由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经委、财政(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织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奖惩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考核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给予嘉奖记功;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二)市重点办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2004年度县(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2、2004年度市级部门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
  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附件1  2004年度县(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单位:个,万元考核项目
  
  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为 民 办
  实事项目
实 施
  项目个数 年 度
  计划投资 新开工
  项 目 年内投产
  项目个数项目个数实施项目个数年 度
  计划投资新开工
  项 目年内投产项目个数项目个数
合 计 110 53.8 38 459012835947750
市 本 级 41 22.5 10 21363311.5252027
柯 城 区 6 1.1 2 1261.2444
衢 江 区 12 2.8 5 471431384
龙 游 县 14 8.7 3 61620712124
江 山 市 11 6.3 7 49205.217123
常 山 县 16 8.7 5 6921514134
开 化 县 10 3.7 6 311142.1984附件
2  2004年度市级部门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单位:个,万元考核项目
  
  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为 民 办
  实事项目
实 施
  项目个数 年 度
  计划投资 新开工
  项 目 年内投产
  项目个数项目个数实施项目个数年 度
  计划投资新开工
  项 目年内投产项目个数项目个数
一、市级一类部门 33 163470 9  15203189000241922
市建设局 3 8640 0 1400009
市交通局 4 46200 0 0400002
市水利局 3 11430 0 1100000
市电力局 11 44550 7 8400006
市开发区管委会 7 43500 0 14296900023180
市高新园区管委会 1 1200 1 11220000110
市西区管委会 4 7950 1 3200005
二、市级二类部门 6 45072 1 4800004
市检察院 0 0 0 0100000
衢州学院(筹) 1 25000 1 0000000
市粮食局 0 0 0 0100000
市文化局 1 364 0 1200000
市卫生局 1 4500 0 1100001
市公安局 2 4400 0 1000000
市林业局 0 0 0 0100000
市广电局 0 0 0 0100000
市民政局 0 0 0 0000001
市人劳局 0 0 0 0000001
团市委 0 0 0 0000001
市事务局 0 0 0 0000000
衢州日报社 0 0 0 0100000
衢州教育集团 1 10808 0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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