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2:41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和污染,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对摩托车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禁止摩托车在鼓浪屿区行驶。政府扶持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三轮、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轻便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期满强制报废。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现有牌照的摩托车报废后,原有牌照作废。公安、城管、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应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第六条 摩托车安全性能、废气、噪声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禁止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行驶的摩托车必须持有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
  自1999年9月1日起,禁止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 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乘载和行驶,严禁使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禁止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的摩托车。


  第十一条 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应按规定停放。


  第十二条 禁止助力车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摩托车经销商在销售摩托车时,应告知购买者关于本规定对使用摩托车的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摩托车上路行驶或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的,处1000元罚款;
  (二)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道路行驶或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三)使用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四)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不按规定停放的,处100元罚款;
  (五)助力车上路行驶的,处3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经研究决定,批准部分早期申报并经复审条件合格的高校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单位(含运动项目)(见附件)。新增试点高校自2000年开始招生,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教学厅〔1995〕7号)的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学校认真学习原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及教学厅〔1995〕7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有关管理、评估办法,严格招生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各项工作。

增设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大学及运动项目名单

1、北方交通大学 羽毛球、男女排球
2、华侨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羽毛球
3、西南交通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男子排球
4、东华大学 男子足球
5、东北大学 冰雪、田径、男子篮球
6、沈阳工业大学 田径、男子足球
7、国防科技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8、哈尔滨师范大学 田径、冰雪项目
9、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男女篮球



2000年5月31日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0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司法部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以第32号部令,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律师制度和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于强化律师管理,发展律师事业,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传达贯彻执行这个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传达、不贯彻、不执行。
二、为了贯彻好《办法》,请各地司法厅(局)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地、市司法局审批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办法》将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各地应在此期间制定好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前,应对地、市司法局长、律管科长及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认真组织学习,提出严格要求。凡不按照规定条件,随意审批律师事务所的,要严肃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四、下放律师事务所的审批权,是律师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取得经验,使这一改革稳妥进行,各省、区、市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先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市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开。
五、各司法厅(局)要切实负起宏观管理的职责,对这项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处理的权力,对于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批准设立的律师机构,司法厅(局)有权予以撤销;对于一再违反规定或不具备条件承担这项工作的地、市司法局,可以暂停行使批准权。
六、为了切实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司法部决定明年更换律师资格证书。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印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或未经司法部批准擅自领取证书的,一律不发给新证。
七、为了做好新的律师资格证书的更换工作,司法部设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统一制作的新的律师资格证书,将加盖审查委员会的专用章,并统一编号。
八、律师工作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要依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各地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扎实地实施司法部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和遇到困难及问题,请及时报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