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35:02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6月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我局现有码头12座,总长度1393米,分别为岸壁式码头2座580米,栈桥式码头4座593米,浮码头6座220米,其中多数是七十年代后期,八十年代初期建造竣工的。从总的情况看,码头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近几年码头管理费的开支在逐年增加,各单位在码头费使用上掌握也不尽一致,使部分码头设备修缮工程未能及时安排进行,这个问题如不尽早解决,矛盾会更加尖锐。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安全,现将《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映。

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码头费实行分层(局、指挥中心、各分局)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
二、码头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块分配方案,由指挥中心提出年度计划安排,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码头费分为码头管理费和码头工程费两部分。码头管理费切块包干,由各分局负责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码头工程费由局根据各单位所报工程,实行专项计划安排。
四、码头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船舶、码头水电费(不含办公楼、营区的水电费);
2、码头维护费;
3、码头供水设备维修费;
4、码头供电设备维修费;
5、水鼓维修费;
6、国内港口停泊、引水、拖轮费;
7、码头环境卫生、绿化等费用。
五、码头工程费的使用范围:
1、码头主体的较大修缮工程;
2、码头挖泥工程;
3、码头水、电供给系统的较大改造;
4、其它大型工程项目。
六、码头工程费的申报和审批:
1、凡需安排的码头工程项目,各分局应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下年度的工程项目和经费预算情况报局指挥中心,以便进行统筹安排。
2、工程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将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估价明细表报局指挥中心。审批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报局指挥中心。
3、工程竣工后,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写出竣工报告和经费决算情况,抄报局指挥中心备案。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2年10月15日,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原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统一填报范围
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范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调整后的填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私有制企业。
2.基层表的调整
在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出企业填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
调整后的基层表共计520项数据栏(基本情况6项,表体514项),比原来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777项减少了33%,但必要信息并未减少。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统一填报A表,矿山企业不再另外填报单独的报表。因此,该项调整不仅有助于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也有助于减轻基层负担。
3.综合表的调整
综合表按非矿山和矿山两类基层企业所填A表,分别综合为《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和《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
相对于原来的综合表,主要调整了以下两点:
(1)调整原综合表的部门分组为行业分组,有利于长期稳定地得到可比性好的统计数据。由于“部门”的划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的,受机构变动影响很大,因此部门分组是一种很不稳定的、上下不一致的、不能全口径统计的非标准分组。行业分组是一种不受机构变动影响的、相对稳定的标准分组,现在在国家和各部委的正规统计中,几乎全部采用行业分组作为优先级标准分组。因此,伤亡事故统计也应以行业分组为其标准分组。
(2)非矿山、矿山两种综合表采用相同的经济类型(所有制性质)分组,以保证填报范围的一致,但其行业分组不同,以适用于不同的考核需要。
B1表、B2表是劳动部门对非矿山、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监察的重要依据。
4.关于不同事故类别分类的调整
原于1954年公布的事故类别分类包括:(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器工具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刺割;(10)扭伤;(11)高处坠落;(12)倒塌;(13)土石倒塌;(14)冒顶片帮;(15)透水;(16)放炮;(17)火药爆炸;(18)瓦斯爆炸;(19)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20)其他爆炸;(21)中毒和窒息;(22)其他伤害。也由于情况早已发生了变化,在这次调整前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已经数次做了修正,其分类中减少了“刺割”、“扭伤”和“土石倒塌”,并将原“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变更为“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两项指标,“倒塌”改为“坍塌”。在这次调整中,为适应企业发展的新情况和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又做了局部调整,主要有:
(1)“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不单列,并入“其他爆炸”中;(2)“瓦斯爆炸”改为“瓦斯煤尘爆炸”;(3)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一项分类。
以上调整是实事求是,必要的。今后新的分类标准将以此为基础制订。
5.关于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中的职工伤亡统计
在前述基层表和非矿山、矿山两种综合表中,均包括因锅炉爆炸和压力容器爆炸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在事故分类中列入“其他爆炸”),不再另设锅炉和压力容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照常填报,用于具体分析设备事故给人员造成的伤害,此表不作为企业职工伤亡的常规统计。企业在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时,要确保相应数据的一致性。
6.关于综合报告
在B1、B2两表的基础上,设计出包括所有企业在内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C表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综合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分析月(年)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原因分析月(年)报告”三种(四张)表。这三种表的宾栏与A、B1、B2表基本相同,只在综合报告中增列了“平均职工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三项指标;其甲栏分组包括了B1、B2表两表的主要分组,其各项分组数据等于B1、B2表相应分组数据之和。C表是各级劳动部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本辖区内伤亡事故情况的统计报告的参考表式。
7.关于伤亡事故的地区考核和部门考核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即统计报表的报送按行政区划而不是按隶属关系来进行;统计数据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辖区内全部企业的数据。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各级企业主管单位和所有企业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地区考核工作。
劳动部门对各部门的伤亡事故考核分级进行,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部门考核,如实向同级劳动部门报送数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高劳动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统计的内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次数、职工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的类别、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和经济损失等。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表)。另外制发供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发布用的参考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
2.统计范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的填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私营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等独立核算企业。
3.填报单位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非矿山、矿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对于“厂中有矿、矿中有厂”、“全民中有集体、集体中有全民”等企业内含有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如果企业内的企业本身是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则按
本身所属性质单独填报A表,非独立核算的不单独填报,而由其上一级企业统一填报A表。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统计部门和劳动部门按统制字〔1990〕304号文件核定的为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海底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隧道掘进企业按矿山企业填报。劳改、劳教生产单位一律要填报本表。
《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由非矿山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表)由矿山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在所辖范围内报告期中无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综合表都要按时填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是否报上一级劳动部门,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4.报表的制订、实施和报送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制度由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订,劳动部组织实施。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中央直属企业、省(区、市)属企业、地(市)属企业向当地县(区:含县级市)劳动部门填报A表;县(区)属及以下企业报送主管单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汇总出B1、B2两表后,送至当地劳动部门,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报送A表。
各级劳动部门应分别汇出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伤亡事故的B1表、B2表报至上级劳动部门,汇出相应的C表报至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填报单位和综合填报单位,做到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
(3)劳动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
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将A表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为B1、B2表后送同级劳动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将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汇总为B1、B2表后报送劳动部(需要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由劳动部确定和调整)。
企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劳动部门报送数字。
5.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
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于下月20日前报劳动部,年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劳动部。12月报表免报。
省以下各级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由相应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7.其他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