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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21:44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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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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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关系的愿望,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应促进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
  二、 根据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规定所许可的投资,享受本协定规定的保护。

  第二条
  本协定内:
  (一) “投资”,系指缔约各方根据各自法律规定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参股,或其他形式的出资,包括投资者作为投资的财产及其增值,尤其是:
(甲) 公司的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乙)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丙) 再投资的利润,金钱的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的权利;
(丁) 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版权及其他类似权利;
(戊) 根据法律授予的特许权,特别是勘探、开采和开发包括缔约各方管辖海域内的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 “利润”,系指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红利或其他所得。
  (三) “投资者”,系指缔约各方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该方法律有权同外国进行经济合作的经济组织。
  (四) 为适用本协定:
(甲) “直接参股”,系指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参股;?
(乙) “间接参股”,系指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参股建立的公
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其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参股。

  第三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
  二、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一) 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参加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地区性经济组织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二) 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关于避免双重政税协定或其他有关税收问题的国际协议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三) 缔约各方为方便边境贸易给予其邻国的优惠。

  第四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施行政收或采取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补偿应能实际兑现和自由转移,并不应不适当地迟延。
  二、 根据有利害关系一方的请求,补偿的款额可以由投资所在国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予以重新估定。
  三、 如果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另一方之间关于补偿款额的争议,在投资所在国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重新估定后仍未解决,投资者可向本国政府提出请求,该项争议将由缔约双方依照本协定第九条的规定解决。
  四、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原因而遭受损失,缔约另一方在采取补救损失的措施方面,给予该投资者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五条
  一、 缔约各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保证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转移下列与投资有关的款项:
  (一) 投入的资金,清算或全部或部分转让投资的所得;
  (二) 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其他日常收入;
  (三) 缔约双方都承认作为投资的贷款及其利息的偿付款;
  (四) 被允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项目中工作的缔约一方的公民的报酬。
  二、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转移,应在投资者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之后进行。

  第六条
  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所作的保证向其投资者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对该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代位。缔约一方代位所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得超过被保证的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转移,应以投资时使用的可兑换的货币或双方同
意的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按转移之日在其领土内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官方汇率进行,并不应不适当地迟延。

  第八条
  本协定亦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按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规定在其领土内已经进行的投资。

  第九条
  一、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争端在谈判开始后六个月内未能解决,经缔约任何一方要求,应将该争端提交仲裁。
  二、 仲裁庭按下述方式设立:缔约各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经该两名仲裁员协商一致,向缔约双方推举一名第三国的公民为首席仲裁员,并由缔约双方任命。自缔约一方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将争端提交仲裁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任命仲裁员,五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任命仲裁员,未能任命其仲裁员的缔约一方同意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之。如缔约双方未能就首席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缔约双方同意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之。
  三、 仲裁庭将根据本协定、缔约双方签订的其他类似协定进行裁决。仲裁庭的裁决由多数票作出,并且是终局的,具有拘束力。
  四、 缔约双方各自承担其仲裁员及参加仲裁程序的代表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有关其他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
  五、 仲裁庭可制定自己的程序。

  第十条
  一、 本协定自缔约各方相互通知为使本协定生效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已经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本协定十年有效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但在通知终止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二、 对本协定失效前已进行的投资,本协定的规定自协定终止之日起十年内继续适用。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二月十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本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 字)               (签 字)
公司法务部门主要的职责即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劳动纠纷是公司需要面对的重要法律风险防控领域。本文将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就怎样减少和控制人事部门劳动法律风险的发生加以分析,其中主要的问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公示方法
1、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公司执行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一个完善详细的制度,可以保证员工在违反相应的规定以及工作不能有效达到要求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处罚须注意不能超过工资的20%。同时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案例】王建华诉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中,新海宜公司诉称其业务员王建华在安徽市场期间因为工作能力差,与安徽移动公司产生工作上的不愉快,使得安徽移动对其工作表现很失望,投诉至新海宜公司,要求公司终止王建华的业务联络职能,否则不与新海宜合作。新海宜考虑到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认为王建华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诉讼中由于新海宜不能提供相应的公示规章制度,只能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以及违法扣除的岗位考核(具体案情可参考案号:2012苏中民终字第1860号)。
2、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公示方法一: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愿意遵照执行。
公示方法二:在劳动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乙方确认已经充分阅读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愿意遵照执行。
公示方法三: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参加人员签到。
公示方法四:发放员工手册时做好员工签收记录。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每一个实务案例所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关系到相关诉讼请求能否直接排除,对于过了时效的请求,是第一步需要清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劳动法》 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7条第4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的第一款即指诉讼时效一年。
【参考案例】:苏园劳仲案字[2012]第1031号
(三)关于法定假期的规定
1、 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国家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比法定婚龄晚3年,也就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属于晚婚。晚婚晚育待遇,男女各自计算。 晚育,是指女年满二十四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晚婚晚育享受的待遇:(1) 婚假延长十天,即婚假可达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2) 晚育的,产假延长30天,按照新规定,晚育产假可达12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加班费
 加班费的规定和支付是每一个制造业企业都在面临的问题,怎么样去减少这部分费用的支出,能否有效地避免,首先需要详细的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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