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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2:36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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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3〕6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能力条件:

  (一)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队伍;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信息,已经建立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

  (三)评级体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评级报告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揭示作用,跟踪评级报告发布及时。

  二、自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能力认可。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予以认可,并公布认可结果。

  三、评级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评级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以下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保险机构,从投资者使用角度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评价规则由行业协会制订发布。

  五、评级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信用评级业务的询问和检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专业人员及高管人员变动情况、评级方法、程序与业务制度变动情况、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的统计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发生可能影响公司专业能力或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评级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能力条件,或评级项目出现破产、债务重组、延期支付等重大信用事件,但未及时给予预警或采取适当评级行动,或行业协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国保监会将不再认可其能力。

  七、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八、保险资金投资其他信用类金融产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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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装备配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规划字〔2005〕128号


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装备配置计划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总局决定,2005年拟对71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专用设备进行部分补充和更新,并以安监总财字〔2005〕114号文件下达了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专项预算。为顺利开展监察专项设备的配置,规范2005年监察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补充更新监察装备的范围

  本次补充更新监察装备的范围仅限于71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开展监察执法用仪器设备。

  二、具体配置的原则要求

  1.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今后3年监察装备配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其确定的监察装备配置范围,本着统一规划、量力操作、逐年安排实施的原则,进行本次监察装备的补充更新。

  2.鉴于今年补充更新装备的资金有限,要求各监察分局按照安监总财字〔2005〕114号文件下达的专项预算金额,填报2005年监察装备配置计划。

  3.本次要求重点补充下述监察执法装备:

  (1)电子矿用风速表:按每人配置1台考虑;

  (2)多参数检测仪:按每个监察执法小组配置1台考虑(按3人1个执法小组计);

  (3)直读式测尘仪:按每2个监察执法小组配置1台考虑;

  (4)现场执法笔录设备(笔记本电脑):按每2个监察执法小组补充1台考虑;

  (5)便携式喷墨彩色打印机:同上(与现场执法笔录设备配套);

  (6)事故分析勘探设备:按每个分局配置1套考虑;

  (7)个体防护设备:按每人配置1套考虑。

  各单位原则按照上述监察装备种类编报2005年监察装备采购计划。如有特殊情况,可在资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分别轻重缓急,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要求

  1.各省局接到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所属监察分局编制本次监察装备配置明细计划(电子表格从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下载);

  2.各省局在各监察分局填报配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于9月25日前将“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装备配置明细建议表”及相关说明,正式行文报送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财务司各2份),明细表要求使用EXCEL编报,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Yuanjx@chinasafety.gov.cn。

  3.待安全监管总局批复采购设备明细计划后,方可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附件: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装备配置明细建议表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装备配置明细建议表
单位: 单位:元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价 合计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备注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合计                                
一 监察设备                                
1 电子矿用风速表                                
2 多参数检测仪                                
3 直读式测尘仪                                
4 现场执法笔录设备                                
5 便携式喷墨彩色打印机                                
6 其他                                
二 事故分析勘探设备                                
1 事故取证防爆照照相机                                
2 事故取证防爆摄像设施                                
3 事故取证录音机                                
4 其他                                
三 个体防护设备                                
1 隔绝式化学氧气自救器                                
2 矿灯                                
3 服装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运发〔2012〕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客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包车出行需求不断增长,包车客运市场发展迅速,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增长点。截至2011年,我国客运包车数量近12万辆,比2006年增长70%。在包车客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包车客运运力调控不科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新修订的《客规》,重点对改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省际包车客运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维护道路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进道路客运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强化运力调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省际包车客运实施重点监管,全力打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
二、科学有序发展包车客运运力
包车客运市场发展既要充分满足经济发展、旅游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又要防止结构失衡、运力过剩、恶性竞争等现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监测,定期开展本地区客运包车年度平均工作车日、平均利用率等相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科学制订包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包车客运运力。对符合规划的新增运力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不符合包车客运发展规划的新增运力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三、完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包车客运市场的准入管理,对申请新设立的经营包车客运的企业,要对照法定条件严格审核。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在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面具有优势,诚信等级高,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经营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好的企业,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要建立健全包车客运市场退出机制,把安全生产状况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依据。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12个月内三次违规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和发放,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暂停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和发放,整顿合格后予以恢复,但自恢复运营之日起3年内不得新增包车客运运力;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经营范围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包车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一是要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检测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规定。二是要加强车辆动态监管。严格实施包车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监管等相关规定,完善监控管理流程,配备专职人员,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驾驶员管理。根据包车任务、路况天气、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合理安排驾驶员。对省际包车任务或行驶里程超过800公里的包车任务,每次出车前应由专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督促驾驶员熟悉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对途经山区等事故高发线路的包车客运任务,要安排适当的车型和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四是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要在包车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鼓励企业实行统一承揽包车业务、统一车辆调度、统一运费结算、统一驾驶员管理。
五、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客规》,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客规》的有关规定,加快完善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管理,抓紧建设“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尽早投入使用,并将其纳入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由各省级运管机构根据部的统一要求自行编制(编制要求另发),也可参考使用江苏或者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开发的软件,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上的二维码加密软件及识别软件,由交通运输部通信信息中心统一开发,免费提供使用。各地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含省际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道路运输证》中经营范围含省际包车的车辆,以及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建立数据库,纳入“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新版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从2013年1月1日起启用。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按程序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按规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在开展每一运次的省际包车业务前,企业通过“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省际包车备案申请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打印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使用该标志牌从事省际包车业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应建立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领用人要签字确认,交旧领新,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发放给个人。
省际包车客运业务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本运次线路起讫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载客人数、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以及承运业务凭证(电子版)。承运业务凭证可以是包车票或包车合同,或者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旅游合同。备案信息应客观真实。
2013年7月1日前,没有完成“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省份,仍可按原规定使用旧版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过渡期内省际包车标志牌的监管,加密抽查频次,确保省际包车标志牌按规定使用。
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自行制订。
六、加强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动包车客运信息化监管,为执法人员配备包车客运标志牌识别设备,并充分运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省际客运包车的实际运营情况实施定期抽查,严格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规违章车辆实施处罚。要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将经营包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服务质量投诉情况等信息发布到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引导包车用户择优选择客运企业。
要加强对客运包车异地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将对外省籍客运包车违章行为的查处情况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汇总并抄告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发至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督促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相关档案或信息系统中,作为道路客运企业年度审核、等级评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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