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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分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1:38:21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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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分工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分工管理办法

1987年2月16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为了明确职责,密切协作,以进一步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项目工作,国家医药管理局分工外事局归口管理项目的对外工作,设总协调员一名,负责局内全部项目的综合协调;各有关公司全面归口负责项目国内行业管理方面工作;设一名负责人;局内有关司局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综合归口管理工作;项目主任单位具体承担项目有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专业公司职责
1.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需求状况,协商有关司局提出并呈报受援项目方案(包括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效益、受援内容、理由目的等)的意见及受援项目承担单位名单等。
2.项目内部确定后,承担或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文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组织审查。
3.与外事局协商确定项目的主任单位及人选。
4.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编制人口基金已批准项目的国内立项文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投资及帮助搞好施工建设等工作。
5.参加三方审评及工作会谈、审核项目执行计划、工作报告等,承担或协助项目主任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生产、技术、设备等问题。
6.参与派出考察团组的组成,出国前后的汇报及督促检查回国后的落实工作。
7.随时了解本行业项目的工作进程及工作中存在问题,与计生委及外事局等单位协调督促解决。
8.归口管理受援项目的有关生产事宜,审查工艺技术保密范围。
9.组织项目经验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二、局内有关司局职责
1.负责各项目的有关国内行业规划管理的综合归口工作,审定专业公司提出受援项目的方案。参与项目的设备选型、设计联络及综合考察的组团等工作。
2.负责受援项目的国内立项、国内资金、设计施工及协调帮助解决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质量标准、新产口报批、原辅包装材料配套等生产中的国内各项管理工作。

三、外事局职责
1.经与有关司局及专业公司协商,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向经贸部提出受援项目方案,并与经贸部、人口基金组织、执行机构磋商,确立每一周期的受援项目。
2.与专业公司协商确定项目主任单位及人选。
3.组织各项目编写项目文件的中英文本,经与执行机构磋商,协调后提交经贸部及人口基金组织。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就项目的总体性和原则性问题与人口基金组织、执行机构进行磋商、协调。
5.根据项目文件的工作计划及当时的具体情况组织各项目主任编制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度报告、年度的总结报告。
6.组织各项目主任参加每年一度的三方审评会议及其有关工作,安排并组织各项目与执行机构来华工作会谈。
7.根据项目文件及经贸部的批文,负责组织各项目的出国考察培训的组团、出国前准备、护照、签证、考察后总结等工作。
8.负责组织接待经我管理局同意的与项目有关的联合国组织、执行机构、有关公司对项目的访问、参观、座谈。
9.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对外联络工作(包括来往函电、文件、及协助各项目主任就具体问题直接与执行机构联络)。
10.随时了解各项目的工作进程及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与各有关部委及局内有关单位、项目主任协调,以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
11.协助各项目办理设备到货后的有关手续。

四、项目主任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及指示,组织落实完成受援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向外事局总协调员和各专业公司负责人汇报和联系。
3.负责同执行机构商谈项目执行计划。
4.出席项目三方审评会议,作项目的工作报告,商谈工作计划、年度预算等。
5.负责处理项目日常外事往来文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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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改为《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第二条:“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是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环境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修改为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是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四、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凡需经过本市港口、码头、车站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许可证;需在本市储存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修改为第四条:“本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本市非城市建成区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和进入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第四条:“凡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炮烟花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指定地点、时间及燃放者。”修改为第五条第一款:“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本市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具体燃放时间、地点、品种和安全标准等事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地点、品种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和市公安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销售、储存、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第五条第四项:“生产、销售或者无证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第七条第四项:“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第六条:“直接行为人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第八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八条。

十、第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第十条:“公民有权检举违反本规定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第十一条:“公民有权检举违反本规定运输、携带、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在实施本规定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根据2004年4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是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非城市建成区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和进入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条 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本市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具体燃放时间、地点、品种和安全标准等事项。

前款规定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地点、品种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和市公安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定。

第六条 销售、储存、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为人分别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或者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引诱、教唆、强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从重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民有权检举违反本规定运输、携带、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实施本规定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通告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6〕20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确保完成投资增长目标任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06〕104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对200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到10%,得考核基本分60分。超1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二、供地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建设项目供地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供地率=当年批准供地面积/上年度已按批次批准农专用、征收的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投资项目获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视作供地。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供地率情况由市国土局负责统计。
  三、开工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开工率=已开工项目数/已供地项目数*100%。
  项目开工即为项目主体桩基工程或基础工程开始施工。开工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供地项目由市国土局负责统计。
  四、竣工投产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率达到90%,得基本分1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竣工投产率=已竣工投产项目数/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数*100%。
  项目按批准规模建成并运行视作项目竣工投产。已竣工投产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计划竣工投产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统计。
  五、服务满意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外经贸、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建管、工商、统计、电力、交通、水利、文物等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政府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在实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情况。
  (三)考核标准
  建设单位满意率达到90%,得基本分100分。每升1个百分点加5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加分和扣分均无上下限。
  六、考核办法
  (一)上报项目情况。各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在11月10日前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含社会事业、商贸业)、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情况表负责汇总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负责汇总区内规模以上项目情况表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
  (二)核定考核项目。由基础设施项目专业服务组、工业项目专业服务组、房地产项目专业服务组对上报项目情况进行复核,在11月15日前确定考核项目和基数,并告知各单位。
  (三)根据考核范围和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对照考核要求在2007年1月25日前完成考核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对供地项目、开工项目、投产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四)按照确定的考核项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情况以问卷形式进行全面测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议意见。市级有关部门由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考评。
  县(市、区)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考评,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五)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综合考评情况复核和汇总,评定考核分值,明年2月初报请市政府审核后公布考核结果。
  七、奖惩措施
  根据考评结果,按分值高低评出投资综合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5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3万元;优质服务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并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处于末位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根据《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精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班子,加强督查考核;市、县各部门要帮助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抓紧做好项目供地、开工建设的各项工作,简化程序、加强服务,促使已批项目早日开工,在建项目尽快投产,确保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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