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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20:18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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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北京市路政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建设成就显著,相继建成了秦岭终南山隧道、厦门翔安海底隧道、上海长江隧道等一大批公路隧道工程。目前,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重心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隧道工程数量不断增多,全国仅高速公路在建特长隧道就达160余座,建设任务更加艰巨,地质条件愈加复杂,工程管理难度明显增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隧道工程施工环境封闭,隐蔽工程较多,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易发难控。部分地区和项目隧道工程地质勘察不详、设计深度不足;建设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组织不力、设备简陋、工艺落后,野蛮施工、偷工减料等现象屡禁不止;施工管理和现场监理缺位,隐蔽工程质量管控薄弱,工程实体质量和结构耐久性受到影响。为切实规范隧道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隧道工程技术保障措施
  (一)推动隧道工程标准化施工。运用现代工程管理技术和方法,从强化设计、工法、施工组织、工艺流程等标准化入手,规范隧道施工主要环节质量管理行为;坚持因地制宜,推行隧道施工钢筋加工、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三集中”和衬砌模板、二衬台车“两准入”管理,提升隧道工程质量保障能力。
  (二)推动隧道工程信息化施工。针对隧道施工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强施工信息化系统建设,实行围岩与支护结构监控量测信息化、人员定位与安全管理信息化、施工质量管理信息化,及时有效指导和控制施工,降低质量安全风险。配置视频系统,实行蔽工程施工可视化监控管理。建立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照片、影像记录资料库,确保施工过程可溯、可查。长大隧道宜配置电子门禁、有毒有害气体连续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隧道施工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对不良地质隧道应加强地质超前预报、动态评价预测、施工监控和质量检测,统一选择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独立检测机构承担,强化数据互通、结果分析和指导施工。对岩溶、富水,瓦斯、硫化氢、二氧化碳气体逸出,穿越煤层、采空区或有断层、破碎带的,应以水平钻孔方式进行超前预报复核,异常情况须调整作业方案,强化防范措施。
  (四)广泛应用隧道施工新型机械设备。建设单位应从提升工程质量保障能力出发,引导和鼓励施工单位提升隧道施工装备水平,改善施工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减少人为偏差。积极采用大型化、专业化隧道工程施工装备,如盾构、凿岩台车、液压自动行走衬砌台车及锚杆钻孔、混凝土喷射设备等。
  (五)切实加强隧道工程主要施工工序质量安全管控。
  1.严控开挖过程质量安全。结合隧道工程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开挖方案,减少超欠挖和围岩过度扰动。优化钻爆设计,提升爆破效果,严禁二次爆破。严格执行炸药和雷管出入库登记制度,洞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2.规范初支施工。要动态完善初支方案,及时加强支护,软弱围岩初支须紧跟掌子面。拱部锚杆应采用向上式凿岩机成孔,保证钻孔深度和角度。锚杆及垫板施工须符合设计要求,尽可能选用不可截断性的定型锚杆。钢拱架应与围岩或初喷面密贴,安装平顺,拱脚基础牢固,锁脚锚杆设置须符合设计。喷射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保证强度、厚度和均匀性,严禁干喷。
  3.规范仰拱施工。仰拱施工须严格按照设计开挖到位,清除虚渣、杂物和积水。基底超挖部分须用相同等级混凝土或片石混凝土回填,不得用洞渣回填。仰拱须整断面一次浇注成型。
  4.规范防水和二衬施工。防水板应由下至上环状铺设,规范拼接,必要时应配备专用台车;止水带安装须规范,防止偏位、破损。合理控制二衬与掌子面间距;严格按设计进行钢筋施工,严禁偷工减料;采用整体衬砌台车和砼泵送作业;台车应配备养护喷管,洞身、洞口段砼洒水养护时间应分别不少于7天、14天,强度低于设计和规范要求严禁拆模。加宽段二衬应及时施工,必要时应配备加宽式整体衬砌台车。矮边墙与二衬应同时浇筑。
  二、强化隧道工程管理保障措施
  (六)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项目实施总牵头作用。严格合同管理,落实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实施奖优罚劣,严格信用评价,调动参建单位能动性。进行质量安全状况分析,评估隧道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强化关键工序质量检测验收程序管理,确保隧道工程质量管控到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要强化动态设计和服务质量。坚持详细勘察、精心设计,确保设计深度。针对项目及隧道工程特殊性和复杂性,强化动态设计,派驻有经验、有能力的设计代表,做好设计服务,及时进行设计调整和优化。对地质、水文条件特殊的隧道工程,应切实加强排水系统设计,保证长期排水功能。
  (八)施工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加强隧道施工规范化管理。洞口须设值班室,专人24小时值班,对进出人员和机械等实行登记管理;结合实际及时完善隧道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严格工序检查和责任交接;实施隧道施工关键工序、重点环节质量安全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切实规范施工管理。
  2.加强隧道施工劳务管理。施工单位要选择有经验、信誉好的劳务队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加强劳务施工作业的规范化管理,强化质量自检自控,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反质量安全强制性要求等行为要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必须清退出场。
  3.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地编制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专项方案,及时组织应急演练。加强高瓦斯隧道施工管理;长大隧道和Ⅴ级及以上围岩隧道须设逃生通道。隧道内应设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逃生路线灯视引导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用声响和安全指示灯指令人员撤离,逃生路线视、听觉指示正确有效。施工中保持空气中氧气含量在19.5%以上。岩溶、富水隧道应安装防突水伤害闸门,配足救生设施,向下坡方向掘进的隧道排水设备应充足。
  4.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改善施工环境,增进职业健康和安全。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成为工程质量安全的捍卫者,而非旁观者。
  (九)强化隧道工程关键工序质量检测验收。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监理机构建设,按合同约定配齐隧道监理人员,落实监理责任,加强隐蔽工程监理。强化隧道工程关键工序质量检测验收,加强锚杆、钢拱架、二衬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测,严禁偷工减料、减序,严把质量关口,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强化隧道工程监管保障措施
  (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坚持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发展理念,工程坚固耐久的发展目标,以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为切入点,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推进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十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的要求,把工程项目落实质量责任制、实施责任登记等情况作为对建设单位实施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十二)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非法分包和质量安全失信等行为,强化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加强建设市场督查,加大隧道施工中以包代管、偷工减料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有关单位的责任,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十三)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督执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要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公路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117号)要求,加强对隧道工程参建单位质保体系、管理薄弱环节的督查和实体质量抽查,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发现隐患和问题要果断采取强力措施,并坚决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十四)抓好工作载体,巩固监管工作成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混凝土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平安工地”创建这两个载体,推动建设项目加强管理,巩固治理成效,深化创建成果,推动公路工程总体质量安全水平稳步发展。
  (十五)深入开展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作为重点,严格监管,深入推进;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标准化,逐步实现隧道施工“本质安全”。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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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教基[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生的安全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全社会所关注。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校园的学生拥挤踩踏事故急剧增加,对中小学生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必须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防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为核心,切实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具体办法。

  中小学校要尽快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的各项职责层层进行分解,落实到人,每一个班主任、任课教师都要担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要专门针对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建立制度,提出要求,采取措施。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不强调快速、整齐,适当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并安排教职工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管理学生。要定期检查楼道、楼梯的各项设施和照明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要符合安全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要制定预防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防范,避免发生此类事故。

  要特别加强对县镇中小学、乡中心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全面提高这些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要针对以上学校普遍存在大班额的现实和安全隐患较多的现状,提出有效的事故防范要求。以上学校要尽可能将大班额、低年级学生安排在底楼或较低楼层。学生晚间自习,必须有教师值班,出现停电或楼梯间照明设施损坏时,要及时开启应急照明设备,同时学校领导与值班教师要立即到现场疏导。

  二、以检查教学楼楼梯、通道等拥挤踩踏事故多发地点为重点,认真开展校园隐患大排查

  中小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检查本校教学楼楼梯、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将检查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建设部门提出整改办法。同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目前学校大班额和超大班额的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好学校管理和安全工作。

  今后,新建校舍的建筑质量、选址、建设等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凡因建设标准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中小学校要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更换不符合购置安装规范的楼梯间照明设施,并落实专人定期检修,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以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要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团队活动、主题班会、黑板报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对学生深入开展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的专题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及其防范措施,了解在楼梯间打闹、搞恶作剧的危险性。要在教学楼楼梯间设置指示、警示标志,告诫学生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遵守秩序,注意安全。要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组织学生演练一次,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近期要专门组织一次主题班会,教师与学生一起参与讨论如何防止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在年底前组织当地中小学校落实以上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督查组检查学校落实情况,重点抽查农村中小学校和寄宿制中小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表扬,对有令不行,措施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以上精神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校,引起全体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学校校长和教师的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工作,严防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部将采取多种形式检查落实情况,并在全国通报。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3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1年8月1日


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促进城区公共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区,下同)公共客运的规划,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中巴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四条 凡在城区内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客运停车场,站,售票点),以及进入城区的各种客运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区公共客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并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区公共客运专业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区公共客运发展和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客运,逐步增加营运车辆,适当调整和完善运营线路和网络;限制并逐步减少中巴车运营;总量控制出租车运营车辆,分步淘汰面的车,提高出租车档次;坚决取缔摩托车载客运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以出租车和中巴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格局。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客运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实行行业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客运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区公共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公安、财政、工商、交通、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执行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及客运场站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车辆、劳动线路进行审批,负责城市公共客运有关证牌的发放和管理;
  (三)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 负责城区公共客运场站的建设和管理;
  (五) 按规定征收城市公共客运有关规费,并代征代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六) 依照规定监督、检查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和经营活动,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查处违反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 组织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的培训,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经营场所、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车辆保养停放场地;
  (二) 有安全、机务、服务、治安保卫等管理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从事声调公共客运的个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停车场地。
第十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 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三) 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承包和个人,应当向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营方案、资质证明、经芝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十二条 市客运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资料的15日内,根据城区公共客运量发展计划和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企业或个人,取得经营权,以给准许经营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市客运管理机构发经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资格证,并与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或个人需转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经营权期限已满的,必须终止营运;其经营权由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回,要求继续营运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 执行由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由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票。
  (三)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四) 不得将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的人驾驶,不得利用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乘客、用户和司机有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五) 经营者及其做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班次、站台和车型营运;悬挂市客运管理机构统一制作  的营运及线路牌;
  (二) 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三) 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出租车还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
   第十七条 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个人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一次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九条 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它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站)。
经营性停车场(站)由市公共客运机构管理,也可以由其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第二十条 乘客需要出城区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教地区时,驾驶员要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拦车:
  (一) 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 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 所在地点或者路K禁止停车时;
  (四) 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租程中发生过桥、过境、过渡等费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 租乘的车辆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 驾驶员不出具车票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车辆驾驶员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 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
  (二) 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客的;
  (三)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
  (四) 不告知目的或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应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的收费标准、车票等仍应按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路客运车辆驶入城区,必须进入长途客运站停靠,不准沿街乱简言之乱放。需要在城区临时站点的设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规划、交通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城区公共客运票价的核定和调整,实行听证会制度。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经营。对聚众闹事,妨碍治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1997]63号令的精神,有下列行为者,市客运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扣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无营运证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处以3000-5000无罚款;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处以300-500无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非法转让经营权的,处以2000-4000无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处以500-1000无罚款。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客运规费的,责令补交,并处以应交规 费总额20%-30%的罚款。
  (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进入城区乱停乱靠的长途客车处以200-300无罚款。
  (六) 违反相办法其它规定的,市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警告、停业整顿的处理。一年内书面警告达3次的,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三十条 违么本办法规定,属规划、交通、公安、物价、技术都督、工商、环保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城区公共客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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