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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43:16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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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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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27号

2003-04-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信集团合并纳税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部 北京市朝阳区
2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3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 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 中信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 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 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12 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 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 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 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6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7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8 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19 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市
20 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
21 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2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23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
24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5 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6 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会议原则通过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年来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的力度。2000-2004年,各级政府和群众投入资金共计200多亿元,可解决农村60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实施,减少了疾病,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减轻了农民取水的劳动强度,解放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各地反映还有一些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及血吸虫病区等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不足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东北、华北、西北和黄淮海平原区,高氟水、苦咸水的分布范围很广。长期饮用高氟水,可引起地方性氟中毒,出现氟斑牙和氟骨症,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饮用苦咸水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一些地区还新发现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造成砷中毒,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的地区,易导致疾病流行,有的地方还因此暴发伤寒、副伤寒以及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近年来,局部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疫区群众因生产和生活需要频繁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疫水,造成反复感染发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上各种饮用水不安全的问题,急需抓紧解决。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原则和保障措施

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政策的要求,今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项目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今后需要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深入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不同阶段的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规划经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目前,经国务院同意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正在执行中,计划在两年内在全国进行212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如何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将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研究确定。请各地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统筹考虑,先急后缓的原则,抓紧做好本地区的规划工作,为编制全国规划奠定基础。今后,凡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且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防治并重、综合治理。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在地下水水源地周围建设灌溉等各类机井,建设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乱打井超采地下水或引起不同含水层水质混合,造成饮用水源的氟砷等有害物质超标。今后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源工程,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咨询和技术指导,涉及防病改水,要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要严格禁止发展高污染工业,防止和减轻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工业和城镇用水的治污费用(成本加微利),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收取,采取市场机制进行治理。

(三)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要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既保证用水安全又节约资金的原则,分类采取有效措施。在研究和制定供水标准时,首先要保证饮用水的水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解决其他生活用水。为了尽快解决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并降低工程成本,部分地区的饮用水与其他生活用水可实行分质供水。为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他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

今后在规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要借鉴已建工程的经验教训,完善和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强化项目管理,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按建设程序审批。将需要解决饮水困难的人数落实到村组或农户,对人数实行名册管理,通过报刊等形式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程建设前,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精简管理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按成本合理确定用水的收费标准。要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对于建成的饮水工程,要建立验收、跟踪调查和水质监测制度,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增加投入,加强资金管理。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多方增加投入,安排好与中央投资相配套的资金,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挪用、滞留资金。要大力推广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和工程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招标投标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落实责任、加强配合。上下之间、有关部门之间、不同学科之间,要加强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在前期工作中,水利部门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了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地方卫生部门与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的完善和运行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要落实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区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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