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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41:25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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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软件产业包括软件研发、软件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系统集成与技术服务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增值服务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为切实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根本、创新为支撑,优化发展环境,构筑发展载体,加快培育和引进软件骨干企业,大力推进产业集聚、融合和延伸,着力培养和吸引高端人才,切实增强软件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发展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将我市打造成为苏北软件产业发展的龙头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中心,到2012年,全市软件产业业务收入总规模在2008年基础上翻两番,达60亿元,培育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8-10个、超5000万元的20-30个,建成一个核心集聚区和若干特色集聚区,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软件产业链和产业布局。
二、发展重点
1.优先发展软件服务业。推动软件服务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启动建设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软件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积极发展软件外包业务,逐步将软件服务外包的层次从信息技术外包(ITO)向业务流程外包(BP)推进。
2.大力发展嵌入式软件。突出移动通信、汽车电子、数字家电、数字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医疗电子、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发展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积极靠大靠外,发展成熟稳定的模块化软件和功能化软件。
3.着力发展行业应用软件。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为切入点,重点发展服务于农业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商贸物流、城市管理、电子商务以及教育、卫生、交通、金融等重点领域信息化的行业应用软件。
4.加快发展数字内容业务。加快信息资源特别是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的开发利用,满足社会有效需求。大力发展面向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咨询策划、时尚消费等领域的数字内容产品,积极发展益智健康、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动漫、游戏、娱乐休闲软件,促进软件产业与文化产业互动融合。
5.加速发展信息传输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重点建设3G,积极构建“无线城市”,大力发展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满足多样化、个性化信息消费需求。积极推进网站建设,丰富网上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数字电视普及,加大数字内容、互动节目播出和增值信息服务。
三、加快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布局,按照“一核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全力打造“淮安软件园”统一品牌。以淮安软件园为核心,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努力建设集软件研发、技术支撑、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和商务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软件产业集聚区,发挥其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创办软件产业特色园区,整合利用发展资源,提高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共享度,逐步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发展格局。
2.推动园区发展。完善扶持淮安软件园发展的政策意见,减免淮安软件园建设中涉及的市级以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加速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完善,重点推进测试中心、数据中心、技术开发平台、培训平台等公共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软件园建设。支持淮安软件园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相关园区(基地)认定。鼓励企业入驻园区,采取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入园手续、优惠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创业资金、重大投资补助、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向淮安软件园集聚。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扶持,对企业业务规模、资质认定、出口外包、技术创新等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或补贴。
四、加大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
1.强化招商引资。明确招商引资责任,加大专业招商力度,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实行政策优惠、要素扶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努力吸引、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争取每年能引进2-4户国内外大型知名软件企业进驻淮安。
2.鼓励做大做强。组织开展“淮安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本土软件企业,集中市场、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对其重点扶持,加速其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软件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型软件企业。认真落实鼓励软件出口的有关政策,支持软件企业通过劳务输出、工程项目承包、开拓国际应用服务市场等多种方式,扩大软件出口,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业务联系和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会展,开展海外项目招引及市场开拓、宣传推荐等活动,抢占全球软件外包市场份额。
3.促进素质提升。积极研究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大培育辅导、申报争取力度,引导推动软件企业参加系统集成、“双软”、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认定,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对国家、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在投融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对软件技术和产品项目研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软件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各项技术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紧密技术合作,加快关键性技术研究,形成一批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软件品牌。
五、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1.健全培养培训体系。支持淮阴工学院、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中专院校软件类相关专业建设,大规模培养基于专业认证、满足企业需求的实用性软件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专业机构举办软件专业培训机构,引导推动其与企业联手建立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并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级、省级软件培训基地,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软件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2.吸引软件优秀人才。制订人才引进和培养规划及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软件技术与管理人才在淮创业和工作。定期举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高级研修班或培训班,对我市在职软件中高端人才进行专业培训,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软件人才。建立软件人才信息库,提供人才储备服务,搭建就业创业平台。
六、健全投融资体系
1.切实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时兑现返还相关奖扶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10年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今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或软件产业发展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扶持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同时用于奖励扶持全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要产品、组织开展重大专题活动以及对县(区)软件产业发展的考核奖励等,遇有特别重大或特殊需要扶持的软件产业项目,市财政另行安排扶持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制定。市服务业、新型工业化、科技、教育培训、人才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各县(区)也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技术应用推广。
2.积极吸纳社会资本。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组织软件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专题对接,签订信贷框架协议。积极培育和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鼓励扶持各类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担保。积极引导本市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进入软件领域。积极创造条件,优先支持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
七、完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编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对软件行业的分析监测、运行监控。市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市软件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指导、业务培训、政策落实、信息咨询等工作。
2.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制订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或软件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重点软件企业承接,定期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与软件企业进行对接,推动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制定整体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深化我市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广度和深度,有效扩大软件应用需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软件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软件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奖励扶持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政策衔接,抓好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区的衔接,使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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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人字[2003]第 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工作中,就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进行了试点,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了认真落实《2001年—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大幅度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六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努力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执法的繁重任务,“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和坚强卫士”,关键在于不断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几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转变职能,体制和机构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市场监管模式和执法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干部队伍和基层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基层一线执法队伍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和执法监管水平,都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在新形势下,必须狠抓基层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要从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需要,以培养基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与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考核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持证上岗,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责,这是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干部学有所用、学有实效,熟练掌握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措施。经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监管执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统筹规划,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奠定基础
扩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培训、考试、认定工作,其培训内容、考试认定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范围内应该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工商所组织实施,其他地方可以选择部分地市在工商所中进行试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进一步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
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形势、职能和任务对干部尤其是工商所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各地在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中,可以采取普遍轮训的方法,以考促学,逐步提高,不断完善。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档案制度。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者,应离岗培训,补考合格经重新认定后继续上岗工作;补考不合格者,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继续工作,或者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通过在工商所开展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的试点工作,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努力达到以下基本任职资格标准: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钻研业务,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基本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和办案能力。(三)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四)清正廉洁,不徇私情,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三、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是在基层工商所进行岗位资格考试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市场监管执法技能等几个方面。强调“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统筹安排。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多渠道、多形式、多手段、多方法地进行培训,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辅导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学习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45天。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刻领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特别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用十六大精神统揽全局,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要紧紧围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应知应会专业知识与市场监管执法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广大基层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法律规则办事的思想观念,全面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地做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
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扩大试点工作,是“十五”期间全系统教育教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认真组织,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教育试点单位广大基层干部高度重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要以开展岗位资格培训为契机,改革教育方式和培训手段,形成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提高培训效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考试等情况。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防止培训和考试走过场,不能片面追求合格率而放松要求,降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为全面实施这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将开展该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巢湖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巢湖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现,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望平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巢湖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
  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管、物价、工商、交通、公安、环保、民政等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住宅区在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 50%以上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老住宅区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提议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大会的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其数额为单数,一般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大会订立业主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大会可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并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拟订各项具体管理规定;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有权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实施物业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维修计划;
  (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接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超越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对业主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户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新建住宅区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将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设施同步建设到位,工程竣工后,必须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续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不续聘的,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的决定,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采取招标方式,聘请其它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30日内,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企业,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负责;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通道等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与更新,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出;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当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修缮;拒不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修缮,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修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管理、养护、维修与更新,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出;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结构、外貌;
  (二)占用通道、平台、道路、场地、停车场、屋面、楼梯、自行车房(棚)等堆放杂物或者进行违法建设;
  (三)损坏、占用绿化地;
  (四)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乱设摊点;
  (五)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七)发出超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后没有违反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专用房屋及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按以下标准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
  (一)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15—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大米以上的住宅区,每增加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
  前款第一、二、三项,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为 15-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的为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业主所有。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以建造成本价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商业用房,其标准为:
  (一)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15—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用房;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每增加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增加5平方米建筑面积;
  商业用房的购置费用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中垫支,并从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回收。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原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专项用于购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为国有。
  第三十一条 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经营。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按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以独立住宅区为单位核定,实行分等定级,优质优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项目和水平核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交纳。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到户抄表、收费,到户确有困难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收费和维修协议。
  第三十六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项目,有关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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