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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02:59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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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出资企业监督与管理,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部门(市国资委、市国资办统称“市国资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国有企业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市国资部门核准,市国资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章程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决策层、经营层、监管层间应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国有企业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出资人利益。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规模,并报市国资部门核准。内设机构和人员规模一经确定,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机构设置和超员配置。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内部机构和人员,须报市国资部门核准。

第八条 国有企业员工选聘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保证聘用员工素质。

第九条 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并报市国资部门批准,其中特别重大事项由市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建立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认真做好本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形成年度经营预算报告,报市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国有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企业财务报送制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专项审计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市国资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国有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市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并做好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原则上统筹用于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等有关事项,由市国资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目标考核制度,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市国资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经营目标考核工作,并将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及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国资部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参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派出股东代表和推荐董事人选,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按照市国资部门的意见,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参股企业股东代表和董事应按照市国资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市国资部门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参股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经营预算管理及经营目标考核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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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1990年度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1990年度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人民币汇率调整后,经国务院批准已于1990年1月22日用明传电报下发了《摘要转发〈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为了便于对外销售,现将1990年旅游价格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
1.1990年海外来华旅游者综合服务费设标准A等、标准B等和豪华等三个等级。
2.标准A等和标准B等的主要区别是:
①导游服务:标准A等需向客人提供外国语言或中国语言(含地方语,下同)的导游服务;标准B等只适用于在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国家组织的提供中国语言导游服务的旅行团。
②餐饮:在旅华日程中,标准A等在客人提供的全部餐饮中,需提供部分西餐(如餐费不够可加餐差);标准B等只提供中餐。
③汽车:标准A等需为客人游览提供较高档次空调大客车、空调面包车或小轿车;标准B等需为客人游览提供一般档次空调大客车、空调面包或小轿车。
④领队减免:标准A等的十人以上级团体实行领队减免费办法,即第十六人减免一人综合服务费;标准B等不含领队减免费,也不实行领队减免办法。
3.豪华等的收费标准是供组团社对外销售的参考标准,各组团社可根据客户要求情况自行掌握,但最低应按照标准A等130%的幅度安排。中央各一类社的具体执行标准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备案,各地一类社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物价局备案。
二、旅游涉外饭店房费:1990年旅游涉外饭店房费的美元对外售价和人民币售价也参照综合服务费的调整幅度相应调整。房费价格已经较高的地区或客源较少的地区可不调或少调。各地房价调整后,请将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备案。
对海外旅行社的自订房、委托代订房和委托代订指定房从1990年4月1日起一律加收手续费。其中海外旅行社的自订房按每人夜7元加收手续费;委托代订房和委托代订指定房应在所订房的团队销售价基础上外加5%—10%的手续费(房价较高的,手续费按较低费率掌握;房价
较低时,手续费按较高费率掌握),此费率不得突破,也不许实行内扣办法。无论是自订、代订或委托代订的指定房,组团社应将所收手续费按每人2元拨给接团社,作为接团社的劳务费用。
三、城市间交通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美元的对外售价和人民币售价暂按综合服务费的调整幅度调整。
四、专项附加费:除旅游保险费和特殊游览点门票适当调整外,其它各项收费标准基本不动。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
1.本通知确定的综合服务费各个等级标准和专项附加费为1990年4~11月份收费标准。89年9月份国家旅游局明传电报规定的4—8月份特价等取消。已按特价等九折签订合同并确认的旅游团(未签订合同、未确认的新增团不包括在内)的4、5月份的报价可不再变动,但
6月份以后的报价应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旺季上浮,由旅行社自行确定。
2.1990年12月~1991年3月的淡季收费标准,允许十人以上等综合服务费下浮30%(其中餐费、汽车费按平季八折计费,其它费用则按平季六折计费);除旅游保险、特殊游览点门票外的专项附加费下浮20%;允许六至九人等综合服务费下浮10%;五人以下等不允
许下浮。
3.1990年价格类区除海南省确定为二类区,格尔木-拉萨段及喀什-红其拉甫段按西藏地区价格计算外,其它地区均不做调整。
4.为了加强对外宣传招徕工作,宣传推广费由4元增加到6元,专款专用,具体分配办法为:属于中央级旅行社,每外联一个人天,上交国家旅游局1.5元,自留2.5元;每接待一个人天,上交国家旅游局1元,自留1元。属于地方的旅行社,每外联一个人天,上交省一级旅游
局1.5元(省一级旅游局每收1.5元,应将其中1元转交国家旅游局),自留2.5元;每接待一个人天,上交省一级旅游局1元,自留1元。
5.为了保证我国旅游外汇收入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1990年继续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外汇保值办法。各组团社应以美元对外报价,也可以用西德马克、法国法朗、瑞士法朗、日元、港元等硬货币报价。1990年旅游年度固定汇率确定为470元人民币兑换100美元;3.2元
人民币兑换100日元;60元人民币兑换100港元。
六、本通知及其附表确定的各项标准和规定与本通知下达前所确定的标准和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本通知下达前,各地区、各旅行社未经批准自行确定的标准及细则一律无效;各旅行社的对外报价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也应立即纠正,否则,将按照违反物价纪律,扰乱旅游
市场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1990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医学专家和辅助人员)赴几内亚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提供咨询,传授技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以定点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到港后,几方应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货和运送到中国医疗队驻地等事宜。
  在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几方承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和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以及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费)由几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方的法律和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商定后另行签订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方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禹 惠 民           巴特·迪亚洛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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