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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33:30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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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4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煤矿加强技术管理、淘汰落后设备,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与完善,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以及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电缆、输送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设备及工艺的淘汰情况。

2.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系统配备与完善的情况。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及第四百六十七条相关要求,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配套设备、电缆、输送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检查时间:201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开展专项检查,7月15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2.井工煤矿电缆、输送带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1)井工煤矿在用电缆、输送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检查时间:2011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开展专项检查,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三、组织实施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煤矿企业进行自检自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互查,共同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1.在各煤矿企业全面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煤矿企业自检自查与安全监察人员抽查应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见附件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见附件2)、《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见附件3)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见附件4)。

2.委托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输送带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互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4.专项检查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煤矿和矿用产品生产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达不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安全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各煤矿企业应将根据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填写的《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抽查情况和煤矿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电缆和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3.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的情况,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阻燃电缆、输送带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情况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本次专项检查,组织煤矿企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淘汰更新计划,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工作进度,并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三批)摸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于2011年7月15日前径直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附件: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

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

3.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

4.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

5.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

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

7.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

8.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

9.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三批)摸底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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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类别 名称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基础保障类 制度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各项制度建设情况,是否作到有章可循,内容是否具体,程序是否清楚 1 县(区、市)政府制定了实施低保制度的办法、细则或规程(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2 低保资金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3 有家庭收入核查的具体办法或措施(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4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5 分类施保方面的政策规定(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6 低保档案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7 有低保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8 有低保工作方面的开拓创新举措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9 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
10 有专门的低保办公场所
11 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或每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12 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
13 低保工作机构配备独立使用的计算机,并具备上网条件
资金保障 主要考察低保资金安排情况 14 本级财政有低保资金投入
15 资金拨付及时
16 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领导重视 主要考察当地政府对低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17 将低保工作纳入县(区、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8 建立低保方面的跨部门协调机构,并定期召开会议
组织管理类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19 低保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20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法规政策
21 及时组织街道、乡镇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政务公开 主要考察低保政策宣传情况 22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网络、电台等媒体及时公布低保政策和低保工作情况
23 免费提供低保政策宣传材料
24 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办理群众投诉、上访事宜
信息化建设 主要考察低保信息化建设情况 25 有符合要求的低保专用软件
26 有人员负责信息化工作,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
27 低保数据完整,能够通过网络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档案管理 主要考察低保档案的管理情况 28 有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9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30 低保档案存放集中、安全
操作规范类 低保标准 主要考察低保标准制定及调整情况 31 低保标准的制定科学合理
32 根据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3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低保审批 主要考察低保审批的办理情况 34 低保申请审批材料样式统一
35 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及时上报低保申请材料
36 对上报的低保申请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城市不少于三分之一,农村不少于十分之一
37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批手续
38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及时予以书面告知
39 对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社区或村委会予以公示
资金发放 主要考察低保金发放情况 40 城市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按月或按季度足额发放
41 低保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应保尽保 主要考察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42 未出现因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
43 未出现经查实的错保、漏保现象
动态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情况 44 对城市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家庭每一年至少核查一次
45 一年内低保对象的动态率(累计全年进出低保总人次除全年月平均低保对象数)城市不低于10%,农村不低于5%
46 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的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分类施保 主要考察分类施保政策实施情况 47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规范的分类标准
48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按规定增发低保金
49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专门记录
统计报表 主要考察低保统计工作是否规范 50 低保台帐记录完整
51 统计报表规范,上报及时,数据准确
52 低保业务数据与财务统计数据一致
监督检查类 规范监督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5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54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55 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无违规违纪现象

附件2: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街道、乡镇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将低保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考核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专职工作人员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办公场所
4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
5 有可用于低保工作的计算机,且具备数据传输条件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6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政策法规
7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受理 主要考察低保申请受理情况 8 及时受理低保申请
9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0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1 通过社区或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核结果,对群众有异议的再次核实并予以说明
12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核手续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3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14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5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16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17 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有关法规政策 18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9 未发现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3: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社区、村委会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1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至少配备1名专责低保协管人员
2 有明确的低保办理场所
3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
4 有固定的低保公示栏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5 低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低保政策
6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初审 主要考察接受委托初步审核低保申请的情况 7 接受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转达低保申请
8 指导申请人准确填写各种申请表格及材料
9 及时组织对低保申请人的入户调查
10 组织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行
11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2 及时组织民主评议,记录规范
1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4 及时公示民主评议结果以及拟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名单
15 低保初步审核时限符合有关规定
16 低保初步审核结果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7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8 组织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且有劳动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19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20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21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是否遵循有关政策规定 22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取奖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3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取奖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激励我州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奋勇争先,积极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并勇夺奖牌,为国为省为州争取新的荣誉。州体育局起草的《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取奖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2004 年3月30日第二十八次州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一日

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
夺取奖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州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勇夺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奖牌,为国、为省和为州争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山州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取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的审定工作。
第三条 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取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的审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我州参加云南省运动会、全国城运会、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获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含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及省级训练教练员)。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
(一)文山州在训运动员和教练员;
(二)文山州输送到省级训练单位的在训运动员及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和省级训练教练员;
(三)文山州入选国家集训队的在训运动员及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六条 本办法的奖励标准为:
(一)获云南省运动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州级教练员和省级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1000元;
(二)获全国城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分别奖励3000元;
(三)获全国运动会金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为20000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奖励10000元;
(四)获亚洲运动会金牌的运动员奖励40000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奖励20000元;
(五)获世界锦标赛金牌的运动员奖励60000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奖励30000元;
(六)获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80000元、40000元、20000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
第七条 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取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在参加完云南省运动会、全国城运会、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时限为2004年至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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