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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36:28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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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市府直属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建议将辖区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四)制订计划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五)指导督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切实加强防火措施,并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予以解决;
(七)建立本辖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装备;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府直属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订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培训;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本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能力;
(三)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四)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指导和督促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职能部门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府直属职能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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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各煤炭城市的煤矿(包括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所属煤矿和司法部劳改煤矿、军办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销售的商品煤,不分煤种、品种,每吨向用户价外加收附加费1元。煤矿自用煤不征收。
国家已给抚顺、七台河和肥城市收取搬迁专项费用的政策不变,并同时征收附加费。
二、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附加费由煤矿企业随销售煤款一并向用户加收,按月及时将实际收到的附加费全部上缴煤矿所在地的市财政。
三、附加费的使用范围
附加费专门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得用于各种名目的“楼堂馆所”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水、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2.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学校的设施;
3.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
4.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
5.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附加费的计划管理
1.用附加费进行的城市和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各煤炭城市政府会同煤矿企业编制总体规划,共同商定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各单项工程的轻重缓急,由煤炭城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煤矿企业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和煤炭主管部门。
五、附加费的预算管理
1.各市财政必须将附加费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年初应按收支相等数额编制预算;在预算执行中要以收入安排支出,每月将收入、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2.在1992年国家预算科目中,增设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增设第222款之六“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八类“专项支出类”中,增设第288款之六“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支出”科目。
3.“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六、附加费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煤炭城市政府必须确保附加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使用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如有使用不当,煤矿企业有权暂时终止划转附加费,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计能源〔1992〕808号文的精神,开滦矿务局1992—1996年征收的附加费全部由开滦矿务局用于搬迁工程和为搬迁工程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九、征收附加费的统配煤矿所在城市名单(暂定):
北京市、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邢台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武安市、沙河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霍州市、古交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满洲里市、海拉尔市、霍林郭勒市、东胜市、抚顺市、阜新市、北票市、铁法市、铁岭市、锦西市、沈阳市、本溪市、锦州市、辽阳市、辽源市、通化市、浑江市、吉林市、梅河口市、九台市、蛟河市、珲春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七台河市、徐州市、湖州市、淮南市、淮北市、萍乡市、丰城市、景德镇市、淄博市、枣庄市、滕州市、龙口市、潍坊市、济宁市、肥城市、新泰市、莱芜市、泰安市、郑州市、平顶山市、洛阳市、三门峡市、义马市、鹤壁市、焦作市、邵阳市、耒阳市、资兴市、娄底市、冷水江市、重庆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华蓥市、达县市、贵阳市、六盘水市、开远市、铜川市、榆林市、韩城市、兰州市、白银市、石嘴山市、乌鲁木齐市、哈密市。
没有统配煤矿的产煤城市,征收附加费的城市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精神商财政部门确定,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其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比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31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乌克兰总统列·马·克拉夫丘克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和李鹏总理分别同列·马·克拉夫丘克总统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乌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中国与乌克兰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顺利发展。中乌两国作为友好国家,确认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关系的意愿。两国主张只用和平手段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二、中乌两国将就促进发展与加强双边合作定期进行政治磋商,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两国领导人,议会、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将直接保持同样的接触。

 三、双方将为进一步扩大与加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长期互利关系作出必要的努力,并认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担的义务。

 四、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签订相应的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互利的经贸联系的发展。
  为此,双方将:
  --在经贸合作问题上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在对方领土上开设公司、银行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的代表机构,并协助其开展活动;
  --发展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内建立合资企业,并促进双方对外经济联系参加者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合作;
  --促进两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础上交换商品。

 五、双方将在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促进合作与交往;促进有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直接接触。
  为此,双方将: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师、科研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联合从事科研工作;
  --在广播、电视和通讯社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促进报刊和音像资料的传播;
  --发展在医疗、保健、卫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双方承认环境保护具有全球意义。从共同利益出发,并考虑到各自的具体情况,双方将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实施共同行动和计划。

 七、双方将在防止有组织的犯罪、非法贩毒、恐怖活动、危害航空和航海的违法活动、走私,包括非法偷运文物出境方面进行合作。

 八、双方支持其人民统一的意愿。
  乌克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关系中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或吻合。两国将继续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十、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两国主张保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的有效实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包括防止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发展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均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

 十二、中乌两国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 克 兰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列·马·克拉夫丘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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