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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8:40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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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改电[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
我委第46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确保临时干预措施的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决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电煤销售价格。各产煤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掌握主要煤炭生产企业6月19日及之前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结算价格、热值等,作为煤炭生产企业执行限价的依据。自8月初起,各主要煤炭生产企业须每月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告电煤结算价格、热值、数量等情况。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电煤价格、热值、合同兑现率等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具体企业名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
二、制定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鉴于主要煤炭运输港口市场煤交易价格对全国煤价水平影响重大,且电煤与其它动力煤难以区分,决定在主要港口对动力煤进行统一限价。自发文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秦皇岛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各地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本地区重要港口或煤炭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
三、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热值、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依据合同未兑现煤量比例,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并按价格违法所得收缴相应差价款。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秦皇岛港等港口动力煤最高平仓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秦皇岛港等港口动力煤最高平仓价格
单位:元/吨 港口名称
5500大卡动力煤最高平仓价(含税)
其它热值动力煤最高平仓价(含税)

秦皇岛港
860
以5500大卡动力煤为基础,热值每增加或降低100大卡,价格提高或降低16元/吨

天津港
840

唐山港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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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本协议附件3中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3为准。



  (五)本协议附件3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对《安排》附件的补充和修正



  (一)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澳门经济局核查,由澳门经济局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澳门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提供机场管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关联企业,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规、规章。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附件一:第二批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已生产产品、拟生产产品)



  附件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三: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近来,由于资金紧张,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下降,不少行大量占用汇差资金,保证不了正常的支付和资金清算;在商品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现金结算比重增大,转帐结算比重减少,加大了货币的投放;对新的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在有些地方还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不少行处结
算纪律松弛,压票、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相当严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六号文件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增强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对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通知如下:
一、实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加强汇差资金管理
(一)人民银行已开通电子联行的城市之间,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系统内十万元(含)以上汇划款项(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划款)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办理转汇,北京、上海市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系统内的汇划款项改为五十万元(含)以上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办理转
汇,但北京和上海对其它城市划来的五十万元以下的款项应予受理。未开通电子联行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系统内和跨系统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汇划款项目自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起通过人民银行手工联行办理转汇。如未按规定办理转汇或化整为零的,人民银行应按每笔对其处以一千
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人民银行各级行对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办理的大额汇款应坚持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并严格按收款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及时办理款项汇划。
(二)专业银行签发五十万元(含)以上银行汇票自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起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专业银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大额银行汇票款专户,人民银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专业银行移存银行汇票款专户,该专户不计算利息。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时,应在汇票和
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联行行号)”戳记,并于每日营业终了前至迟次日上午将大额银行汇票款向人民银行办理移存;专业银行县以下签发行移存的大额银行汇票款应于当天至迟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办理移存。如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移存的,人民银行应按未移存金额每天处
以万分之五的罚款。
专业银行兑付行对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两联进帐单,应按照《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汇票留存,并填制一式二联特种转帐传票,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解讫通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专业银行跨系统代理行对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两联进帐单,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兑付行审核无误后抵用。兑付行对跨系统代理行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应按照《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汇票
留存,并填制一式二联特种转帐传票,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解讫通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在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不足、难以清算资金的地区,跨系统代理行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兑付行。兑付行审核无误后,在银行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或联行专用章,按照票据交换场次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退交有关代理行。代理行接到兑付行确认的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留存
,并填制一式两联特种转帐传票,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解讫通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兑付行对有疑问的汇票,应及时查询签发行并通知代理行。
人民银行收到兑付行或代理行提交的解讫通知和一联特种转帐传票后,向汇票上注明的签发地人民银行办理划付汇票款项,特种转帐传票作联行往帐借方凭证。
签发地人民银行收到兑付地人民银行寄来的邮划借方报单和解讫通知时,填制一式两联“汇票解讫清单”,一联作借方凭证附件,借记有关专业银行移存银行汇票款专户,如有多余款的,转入有关专业银行存款帐户;一联汇票解讫清单随解讫通知交给签发行。签发行接到汇票解讫清单
和解讫通知后,办理汇票款核销和多余款转帐手续。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比照上述办法办理。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办理的汇票,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专业银行、交通银行要加强汇差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要按照规定备足备付金,保证资金清算。对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在系统内调度汇差资金,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干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头寸不足,保证不了清算的,要通过系统内调拨、跨行拆借资金的办法解决,如专业
银行、交通银行头寸不足又一时难以筹措的,也可以采取“票据全额交换,差额立据、互计利息”的办法解决。不能因资金紧张延压票据或停止票据交换。
(四)人民银行办理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的大额转汇业务和银行汇票的资金清算,向其收取全部邮电费和50%的手续费。但对办理未参加票据交换的县以下专业银行大额转汇业务和银行汇票的资金清算暂免收邮电费。
二、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一)大中城市要开办银行本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银行本票由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其它银行签发。对单位的支付,推行银行本票结算;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要支取大额现金用于购买商品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银行(含储蓄所)可以开给本票,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可以背书转让。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其它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收取的款项,应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各地使用的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其它银行应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帐户提供方便,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要推行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和其它转帐结算方式;对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也要积极宣传和方便其使用转帐结算。
(三)单位之间的支付款项,凡超过一千元的,要实行转帐结算。单位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往来,要组织推行转帐结算。
(四)收购部门向农户收购农副产品,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应积极组织推行使用定额支票结算。
三、认真贯彻落实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
(一)为保证邮政汇款的及时兑付,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把贯彻《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必须认真正确地执行,积极及时地办好邮政汇兑资金的存取和结算工作。
(二)对县、市邮电局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县、市的确定,要以保证邮政汇兑资金的及时兑付为条件,对汇超或兑超金额不大的县、市不应采取由县、市邮电局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办法,但对兑超量较大不能保证邮政汇款及时兑付的县、市,应采取由县、市邮电局向人民银行
提取现金的办法。
(三)凡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规定由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代理邮政汇兑业务的县、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必须接受代理任务,不得推委。
(四)由县、市邮电局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凡确定委托农业银行运送的,农业银行应积极承担,并与邮电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邮电部门确定的用现计划、运送时间安排好运送工作,确保县以下邮政汇款兑付现金的供应。
四、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
(一)增强制度观念,严格按制度办理结算。各行在结算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制度观念、纪律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制度。不得因资金紧张压票、随意退票和拒绝受理客户、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不得偏袒一方受理无理拒付和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得利用
银行汇票转嫁资金矛盾和为企业单位套取现金,不得对双设机构的不按“先横后直”的规定办理跨系统转汇,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套取资金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不得因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乱拉客户多头开户、放松管理和放弃结算监督,不得自行制定结算“土政策”和乱收结算手续费。各行
领导和其它部门要支持结算部门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不得违反制度干预正常结算业务。
(二)加强结算管理,进一步落实结算管理责任制。各行要把结算工作切实摆上位置,纳入日程,要有一名行长主管结算工作,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各级行处的会计结算部门要实行会计结算主管人员负责制,使结算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
作用,加强对银行结算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结算举报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举报的结算违纪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限期纠正和处理;对结算违纪屡查屡犯或情况严重的,除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对其进行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
责任。
(三)开展结算纪律检查,查处结算违纪行为。为有效地纠正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今年九、十月份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结算纪律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银行压票、退票,受理无理拒付和不扣、少扣滞纳金,不按规定办理转汇,未按规定处理罚款、计付赔偿金和赔偿资金损失,利用
结算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检查各行会计结算部门贯彻落实“两防一保”工作情况。检查采取各行自查,上级行复查和人民银行组织各行重点抽查。各行要在十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各自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在十月下旬与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各行
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措施,限期纠正。
以上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的各项措施,对建立良好的结算秩序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这些措施的实施,会给人民银行增加大量的业务,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实营业部门的人员,可先在内部调剂,人员不
足也可暂从专业银行借调,专业银行应予支持,做到人员有保证。要加强培训,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弄懂各项规定,做到正确办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可组织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199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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