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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24:50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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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保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需要,统一规范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统一制定。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出生医学证明》先在城镇人口中实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包括接生员)进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以上各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根据中办发〔1993〕18、19号文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各项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由卫生部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重新审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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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关于请求依法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字号为企业名称的报告》〔青双星办字(1998)56号〕(见附件一)。报告称,你省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为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
了青岛双星集团公司的声誉,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今年9月,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曾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过有关情况,要求其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的“双星”字号。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的“双星”商标(注册证号181530),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199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
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对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来文(略)



1998年11月18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2011年各项工作,实现“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紧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节日期间继续施工和生产的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的部署要求,针对节日特点,在节前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是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水运、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客流量和冬季气候特点,精心组织春运期间的运力,合理安排车次、船期、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强化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措施,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

二是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要求,针对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等特点,加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宾馆饭店、商场网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要严格大型集会、烟花燃放等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拥挤、踩踏等伤亡事故。

三是切实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新建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严防节日期间抢任务、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

四是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节日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五是加强建筑施工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要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要全面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确保节日期间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六是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停产和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三、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冬季天气寒冷干燥、雨雪冰冻灾害多发的气候特点,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物资储备等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预报预警、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通报制度,及时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通知到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群众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逃生能力。

四、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因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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