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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2:09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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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7〕2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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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情系灾区、共度六一”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情系灾区、共度六一”活动的通知

教基[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全国人民全力以赴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时候,迎来了2008年六一儿童节。为了让广大少年儿童度过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节日,教育部决定开展"情系灾区、共度六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组织少年儿童为灾区小伙伴送祝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在开展六一活动时,要通过画画、写信、制作祝福卡等多种形式,表达对灾区小伙伴的关切之情,送去美好祝福。

  2.学习宣传抗震救灾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感人事迹。要以教育部表彰的首批抗震救灾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感人事迹为生动教材,通过主题班队会、故事会、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引导广大少年儿童学习灾区小伙伴坚强、勇敢、互助、感恩的精神和品德。

  3.让灾区少年儿童过好六一儿童节。地震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到受灾学校的学生安置点和少年儿童共度节日,到医院看望住院治疗的少年儿童。要把因灾致孤或暂时无人监护的少年儿童组织起来集体过节,为每位因灾致孤致残的少年儿童精心准备一份节日礼物。

  4.慰问从灾区转移出来的少年儿童。接受灾区少年儿童转院治疗或转学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灾区来的少年儿童进行慰问,切实做好安置和救助工作,通过"手拉手"等多种方式组织当地少年儿童与灾区少年儿童共度节日,让灾区少年儿童感受到爱和温暖。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4年7月26日)


为加强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调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指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离休干部回京安置以及解决干部家属“家转非”。
第二条 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条件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
〕按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指标分配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第三条 申报办法
(一)各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要有计划的进行。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迁)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需要的进京指标由人事部统一管理。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填报由人事统一制发的调(迁)入人员指标申报表,
申请下一年度的调(迁)入人员指标。
(二)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迁)入人员须据计划将符合人调发(1991)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拟调人员情况填报我部制发的《卫生部部属京内单位因工作需要拟调人员情况登记表》,每年一月报我部人事司。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办理。各单位每年一月填报我部制发的《卫生部部属京内单位拟解决夫妻分居干部情况登记表》。
(四)各单位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接收当年应届中专生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接收计划报送我部人事司。
第四条 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程序:
(一)我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指标情况,充分考虑各单位的编制、人员结构、重点学科和实际需要,参考各单位的指标使用情况,每年年初下达各项进京指标。指标不能跨年度使用。
(二)部属京内各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根据我部下达的指标,由单位(一级院所)行文并附有关证件报我部人事司审核,经审核同意,填报人事部制发的有关表格,送人事部流动调配司复核备案。经核准后,按照北京市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由人事部出具调令或介绍信办理调
(迁)入京手续。
第五条 办理京外调(迁)入人员的报文,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调配政策及有关规定。要做到各负其责,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因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而退回的拟调报文,在没有达到条件或没有补充材料前,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调京的干部或家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向其讲明
国家的有关调配政策和规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负责调配工作的干部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调动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领导要对办理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上述各种报表的时间,由卫生部人事司根据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我部人事司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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