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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1:19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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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农口财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我部对1995年12月15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农综字〔1995〕4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国家立项和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条 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收入。
第四条 有偿资金的使用,要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坚持专款专用,到期收回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有偿资金回收后,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借 出
第五条 有偿资金的借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
(二)申请借款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提供还款承诺书;
(三)申请用款的单位或个人具备还款能力,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第六条 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的办法。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是:对中央级有偿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与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后,将资金拨入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开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参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必须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
《有偿资金委托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八条 有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国家立项或地方立项的具有直接经济效益、具备还款能力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第九条 有偿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用于土地治理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有偿资金,不收占用费。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按2‰的月费率收取占用费。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转借有偿资金,一律不得加收占用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银行贷款利率变化情况,对占用费费率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 有偿资金占用费计费起迄日及缴付日期:对中央级有偿资金,占用费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延后3个月开始计算,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止。占用费缴付日期为承借单位偿还有偿资金本金的同日。
地方级有偿资金,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有偿资金借出单位一律不得在划拨借款时抵扣占用费。
第十二条 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业务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有偿资金本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收取的本级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业务费。提取的业务费当年未用完的,一律转为有偿资金本金。
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凭证帐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 有偿资金的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有偿资金本金。

第四章 回 收
第十五条 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中央级有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25%,第7年全部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还款,每年还50%,第5年全部还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作必要的调整。
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级有偿资金的还款日期为合同到期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年份内统一确定。
第十七条 有偿资金回收的奖励措施
对按期、足额归还中央级有偿资金的省(区、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下年度应安排的中央财政投资额的基础上,按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本金的10%,奖励给这些地区用于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奖励项目资金单独下达投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有偿资金的逾期占用费:对逾期未还的中央级有偿资金,一律按6‰的月费率收取逾期占用费。
地方级有偿资金逾期占用费,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有偿资金无法收回形成的呆帐,要严格按规定处理。
《有偿资金呆帐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有偿资金的管理。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有偿资金下达后,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连同本级配套的有偿资金,在1个半月内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借款。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也必须及时足额借出资金。不得用当年安排的项目资金偿还到期的有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回收的有偿资金,应存入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有偿资金不得多头开户。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有偿资金回收及使用情况、占用费收入、业务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查,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监察部门审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核查情况作为考核各地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对有偿资金的借出、使用、回收和管理等情况要严格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谁批准的谁负责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有偿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或者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可减少下年投资,直至取消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5年12月15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农综字〔1995〕43号)、1996年3月18日印发的《关于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风险基金等事项规定的通知》(财农综字〔1996〕4号)、1996年8月30日印发的《回收后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奖励问题的规定》(财农综字〔1996〕19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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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3〕344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03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推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预算编制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以下简称部门预算)编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批准后逐级批复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部门预算由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按"零基"的方法编制。部门预算按预算年度履行职能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不得以上年支出"基数"为依据。
  (四)细化编制预算。部门预算按细化的要求编制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体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五)坚持收支平衡。部门预算编制要稳妥可靠,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章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部门支出预算是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金支出和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四大类。
  第五条 部门支出预算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体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离退休人员公务费。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人员经费预算编制
  1、人员经费预算按各部门的人员数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2、各部门人员数按市财政规定的基期月份编制内实有在册人员和离休、退休(职)、遗属人员实有数以及市属院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数编报。
  3、人员经费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等。
  4、人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市财政的规定执行。
  (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1、市直部门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定额公用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分类分档制定,并在每年布置部门预算编制的通知中下达。
  2、在职人员定额公用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待岗和离岗人员不安排定额公用经费。市属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全日制普通教育计划内在校生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
  3、定额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不含综合性大型会议)、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维修费、一般购置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等。
  (三)离退休人员公务费支出预算按离退休实际人数和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计算编列。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一)部门项目支出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政府职能的规定。预算编制要讲求绩效,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论证,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政府债务偿还支出和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支出优先列入项目支出预算。
  (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除基本建设、城建、教育、科技、农业、卫生、计生和企业挖改支出按10-15%预留待分配以及预留抢险救灾防疫和待结算资金外,其他的支出应具体细化编制到项目和使用单位。经批准预留的待分配支出在具体安排使用时,也应按细化预算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跨部门、跨行业的项目支出,经费主管(或牵头)部门应在统一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内将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安排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后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
  (三)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应通过市场资源配置的竞争性、盈利性领域的政府投入应进行清理调整,取消不符合规定和有碍公平竞争的相关政府支出。
  (四)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清理压缩不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市级非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安排下级对口单位自身经费的支出。
  (五)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对各种资金拼盘安排的项目支出,应提供安排依据和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金支出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预算单独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支出应与基金收入相匹配。基金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上述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 经营服务性支出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经营服务性收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编制。
  第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部门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依次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财政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财政一般预算拨款的顺序安排。改制和转制的部门、单位财政拨补经费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部门收入预算是部门预算年度从不同来源渠道取得的收入计划。分为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两大类。
  (一)经营服务性等收入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计划的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测算编制。对隐瞒不报经营服务性等收入的,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时扣还上年度多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编制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包括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一般预算拨款收入。
  1、财政基金预算收入计划的编制。基金收入计划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征收和拨款收入计划。部门编制基金征收计划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上年度征收计划预计完成情况、预算年度征收标准调整及其它增减因素测算编列,并按基金支出预算编制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计划。
  2、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或提取的应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各项收入经预算安排后形成的部门收入。部门编制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收入计划必须符合政策、法规,根据上年预计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政策变化及其它增减因素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力求准确。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扣减项目(集中调剂)后计算编列。
  3、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计划按照部门支出预算需求和综合财力情况编制。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一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建议数和有关预算的数据、资料,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一下"为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抄送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结合预算年度市级综合财力,测算并下达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
  (三)"二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草案,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二下"为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30天内批复部门预算。市直主管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天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追加部门支出。各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业务所需支出,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追加的支出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细化预算的申请,按支出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基金收入预算超收可按规定相应申报追加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部门各项支出按综合预算管理从市级预算内、外财力统筹安排后,执行中部门预算外资金超过计划的收入部分,除新增工(成)本性支出和普通教育院校因政策调整增加学杂费收入相应安排支出外,不追加新的支出。执行中减收的部门应相应调减支出。
  第十八条 经营服务性等收支预算的调整按收支匹配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设立的对部门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起试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14日

 

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4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财政局《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土地等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购建和处置办公用房行为,充分发挥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办公用房及其土地资产的购建、管理和处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二)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出租出借的房屋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市财政局隶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证由单位送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按照“政府所有、统一调配、单位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购建或处置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购建或处置。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所需要的土地,由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办公用地价格支付划拨土地所需的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办公用房所需要的建设资金,按照“鼓励单位自筹和向上争取,市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筹措。
  第八条 对由一家单位独自购建,其他单位支付一定购建费用入住办公,多家共用的办公用房,购建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报市财政局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整体购买办公用房后,确因建设资金不足,拟用购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抵顶工程款时,须由市财政局对单位工程欠款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同时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整体购买办公用房后,单位原有的办公用房、附属建筑及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批复,将原办公用房(含出租、出借部分)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办公用房地产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仍继续使用的旧办公用房,由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补办相关手续。对需拆迁的旧办公用房,不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由市政府收回的办公用房(不含土地),以评估重置价格为依据核算补偿费用。新购建办公用房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将补偿费拨付原单位用于新办公用房的购建。由市政府统一安置或不再购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由市政府收回的旧办公用房占用的土地,归市政府所有。对新购建办公用房的单位,由市政府按照收回的土地面积和市政府确定的办公用地价格予以补偿;对由市政府统一安置或不再购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旧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转让,由市财政局隶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评估后,以委托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统一处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时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等各项费用从资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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