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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22:14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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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劳动人事部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农电企业的行业管理,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农电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在深入调查,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在趸售县试行。现就试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是农电企业劳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做好编制定员工作对于提高农电企业素质,深化农电企业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劳动部门和农电企业主管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企业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二、由于全国农电企业所处地理条件、技术和管理水平不同,各单位在试行中,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暂行标准》,拟定编制定员方案,建立健全定员管理制度,在贯彻《暂行标准》时,各农电企业在不突破编制定员总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内部岗位定员。
三、企业实行编制定员后的富余人员,要从原岗位上撤下来,并本着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大力兴办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及在职培训等方式,积极妥善进行安置。
四、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积累资料,做好定员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及时反映贯彻《暂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以便适时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

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农电企业行业管理,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依据部颁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按全国平均先进合理的综合用工水平制定的。
三、本标准作为农电企业编制劳动计划,科学调配劳动力,以及新建农电工程设计定员的依据。
四、由于农电企业所处地理自然条件不同,影响企业定员因素较多,凡在本标准中没有列入的生产或工作项目其相应增加的定员,须经(省或地、市)农电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定员。
五、农电企业应结合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贯彻执行本标准,要本着精简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的原则,挖掘劳动潜力,改善劳动组织,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六、农电企业按本标准测定的人员编制,须经(省或地、市)农电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编制定员一经核定,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突破,在不超过定员总数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内部岗位工种间进行余缺调剂。
七、县农电局所属的水力、火力发电厂按部颁《水力、火力发电厂定员标准》执行。
八、从本标准颁发之日起,过去有关农电企业的定员标准即行废止。
九、本标准的解释修改权属水利电力部。附:(2)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说明
及计算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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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时期盗开或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犯罪十分猖獗,给银行资产造成巨额损失并继续构成潜在的威胁。为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特通知如下:
一、1997年4月21日起暂停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10万元以下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业务除外),对尚未到期的存单质押贷款,要逐笔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公布后,方可继续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二、从4月30日起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各金融机构不再给存款单位开具存单,改为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格式见附件,由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组织印制)。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订。
三、严禁使用储蓄存款单证办理单位存款业务。对文到之日前用定期储蓄存单代单位定期存单且尚未到期的,务必在5月30日前将原存单收回,更换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严禁储蓄所以任何形式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四、切实加强储蓄定期存款业务管理。各行储蓄存款使用特种存单的限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447号)中的规定限额,特种存单起用时限不得超过4月30日。各类存单均须印注或加盖“未经确认质押无效”字样。
五、实行大额定期存款备案报告制度。储蓄存款单笔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单位存款单笔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同一存款单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报同其省分
行备案,并由其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分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制订相应的存款备案登录管理制度,并对存款人的存款情况负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
六、暂不批准各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计划。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1997年一律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对所辖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依据本通知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上述各项,文到之日起立即实施。
附件:××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格式)
年 月 日
-------------------------------------
| |
| : |
| 你单位已在××银行开立单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帐户。 |
| 户名: |
| 帐号: |
| 开户行: |
| 开户时间: |
| 金额: |
| 期限: |
| 利率: |
| |
|-----------------------------------|
| |
|备注: |
|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
| |
|-----------------------------------|
| |
|出纳 复核 记帐 事后监督 |
| |
-------------------------------------
注:各行设计印制时,上述参考格式备注栏中内容不得删减。






1997年4月2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01. 预防保健科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2. 全科医疗科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3 内科 04.09 其他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5. 妇产科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5.01 妇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5.06 其他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6.妇女保健科
03.11 其他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4. 外科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6.06 其他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
-----------------------------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07. 儿科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9.06 其他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10. 眼科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11.耳鼻咽喉科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11.01 耳科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07.12 其他 11.04 其他

08. 小儿外科 12. 口腔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12.01 口腔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12.03 正畸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08.06 其他 12.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13.皮肤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13。01 皮肤专业
-----------------------------

-----------------------------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8. 地方病科
13.03 其他
19. 肿瘤科
14. 医疗美容科
20. 急诊医学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21. 康复医学科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22. 运动医学科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23. 职业病科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15.08 其他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16. 传染科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23.06 其他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 肝炎专业 24. 临终关怀科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16.06 蠕虫病专业
16.07 其他 26 麻醉科

17. 结核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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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
30. 医学检验科 50.04 儿科专业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
30.05 其他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31.病理科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32. 医学影像科 50.13 针灸科专业
32.01 X线诊断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50.18 其他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 民族医学科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51.02 藏医学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51.03 蒙医学
32.11 其他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0.中医科 51.06 其他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2. 中西医结合科
50.03 妇产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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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
代码 诊疗科目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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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
等。
-----------------------------
02. 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
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
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 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
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 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
填二级科目。
25. 特种医学与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
军事医学 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
护学科等。
32.09 介入放射学 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
专业 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
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
申报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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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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