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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翟文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1:34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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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曹某与同村村民邱某因争抢道路发生争执,曹某要求邱某给自己让路,邱某谩骂并动手殴打曹某,曹某被打后反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被打伤。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曹某陈述了双方互殴的经过。经鉴定,邱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分歧意见:对于曹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能否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报警并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是以被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告发邱某,不是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邱某的情节,系主动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身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曹某对其在案件中的身份认识错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曹某被打后反击,当时情形下曹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以被害人身份报警是该情形下的正常行为。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其如实陈述整个案件经过,包括自己殴打邱某的情节,表明其主观上没有逃避审查和裁判的意图。在曹某承认自己殴打邱某时,他既是被邱某殴打的被害人,也是伤害邱某的犯罪嫌疑人。双重身份并存,但一个身份的存在,并不影响对另一个身份的认定。

第二,从法律规定上分析犯罪嫌疑人曹某的行为,也符合自首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首的认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本案的案发源于曹某的报警行为,且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未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节。曹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警,但自首所追求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律价值,在曹某的行为中均得以体现,与作为被告人自首无异。从自首情节设立的初衷上,对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第三,该起案件由民间纠纷引起,双方互殴,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显然过于苛刻。因此对该类案件中的报警人,即使后来确定为被告人,只要其在报警后如实陈述,未隐瞒不利于自己的情节,就应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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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现有信息,强化增值税管理,市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日常征收管理,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措施的落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征管信息,着重选择地区、行业、税负、用票量等指标,形成相互匹配对比指标,找出异常纳税人,按异常涉税金额大小,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实施三级管理。
  第三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的功能菜单为“税管员平台”下的“监控管理平台”;老征管软件的功能菜单为“征收监控”下的“增值税监控”。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11日(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第1天)进行预警管理。主要工作是:
  (一)及时维护市局下发的税负率、异常涉税金额标准等参数指标;
  (二)查阅出现预警的纳税人名单和红灯报警的内容;
  (三)组织对预警纳税人纳税的评估、核查工作;
  (四)对异常涉税金额200万元(市局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以上的,将有关协查和核实处理结果返还市局。
  第六条 市局(流转税处、征管处和稽查处等相关处室)应在每月底前进行预警监督。主要工作是:
  (一)对分局上报案件(异常涉税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分析(上报案件放置在市局FTP通讯服务器“/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案件上报”目录中);
  (二)定期选择容易产生涉税问题的行业,明确税负率参数标准,通过网络下发(参数标准放置在市局FTP通讯服务器“/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参数标准”目录中);
  (三)定期下发异常涉税金额标准。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中主要指标及分析说明:
  (一)税负
  1.增值税整体税负率[(应纳税额-各种优惠返还数)/计税收入],该指标越低,风险越大。
  2.“四小票”抵扣率(四小票进项抵扣额/纳税人全部进项税额),该指标越高,风险越大。汇总抵扣率目前掌握在15%,为了便于检查,现对“四小票”分别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货运和农产品计算四个扣除率,以便抓住重点核实(在15%的前提下,分项比重拟在50%以上的作为重点)。
  3.专用发票进销差异额(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该指标奇高、奇小,甚至倒挂,均是高风险,存在洗票(“四小票”换开增值税专票)隐患。目前,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掌握在大于240万或等于0,连续一个季度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均要核实(本市将适时调整标准以不断提高监督范围)。
  4.专用发票存根联非正常滞留额。该指标是主动放弃进项抵扣的数额(为了发现隐匿销售收入而放弃进项的犯罪)。对连续3个月滞留金额较大(销售额100万以上),特别是商贸企业,均要核实。
  (二)发票申报综合比对指标
  发票申报综合比对指标是利用各种发票领购量和取得抵扣的发票量与申报进行逻辑匹配计算得出指标。主要有:
  1.异常涉税金额(实际申报税额-测算应纳税额)。
  实际申报税额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数。
  测算应纳税额为下面指标的最小数值:
  当期开具发票使用量×市局下发行业税负率
  当期取得抵扣发票量×市局下发行业反算税负率(购入额×平均增值额×适用税率)
  2.发票囤积和收购发票囤积量。
  发票囤积和收购发票囤积是发票出售系统反映的各种发票购入量减去申报已使用量后的结余量,结余量超过月平均使用量(应进行预警并核实)。
  (三)零税申报次数
  零税申报包括未申报、已申报但实际应纳税额为零、零税申报还在购入发票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异常指标的表示方法。纳税人纳税申报后,通过增值税监控,可以查阅增值税预警情况表,分别列示: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税负率、异常涉税金额和零税申报次数等指标,各项指标用红、绿灯表示。
  出现以下情况将显示红灯:
  (一)纳税人增值税整体税负率小于市局下发标准指标。
  (二)异常涉税金额大于50万(可以按月设定)。
  (三)发票结存量×最高可开销售额×市局下发行业税负率—[当期开具发票使用量×企业连续数月平均税负率(连续数月下降的税负率)]〉0(发票囤积,防止走逃)
  (四)结存收购凭证×最高可开销售额×抵扣率—当期开具收购凭证抵扣额(连续数月平均数)〉0
  上述异常信息核查后,对异常税额大于200万(可设定),需要填报核查结果,才能由红灯转变为绿灯。
  第九条 出现异常预警的审核要求。预警出现异常,必须核实内容和要求:
  (一)货币资金匹配的支付情况,其中:关税、代征增值税必须有银行付款凭证和对账单等;
  (二)存货增减的匹配情况;
  (三)货运发票真实性,开票方纳税人是否具有资格,是否偷漏营业税,是否对增值税抵扣影响;
  (四)废旧物资发票的真实性,开票方纳税人是否具有资格;
  (五)对用票量与实际申报量不相符出现预警的,临时增加发票供应限量,及时恢复正常供应限量;
  (六)核实正确的,必须按户登记和签报,转稽核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清除足坛顽疾当祭司法利器

唐时华


  在中超中甲会议宣布司法机关全面介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后的8个月后,指向利用赌球操纵足球比赛的调查终于获得实质性突破,共约20名涉案嫌犯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一场境外赌球事件点燃了中国足坛反赌球的导火索、反赌球风暴乍起。公安副部长“卧底”足协十年,司法强势后入足坛的决心已经宣告:中国足球将面临一次前所未有的重新洗牌。(《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24期)
  中国足球曾经让亿万国民心潮澎湃,彻夜难眠,但是,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国足球却不免让人黯然神伤:假球与黑哨两大毒瘤由来已久,大批铁杆球迷的愤然离开,央视不再转播中国足球联赛。中国足球将向何处去,2009年年末,一场轰轰烈烈的足坛扫赌风暴迅速展开,司法介入足坛顽疾,由此开始。
随着一个个足坛名人甚至是足协工作人员的落马,中国足坛的打黑风暴越见其效果,从长期以来足坛的整治的隔靴搔痒到现在的一针见血,中国足坛的顽疾清除有力地证明了一个道理:清除顽疾,当祭司法利器。
  在中国体育日益社会化、市场化的社会,足球这一项备受社会关注的体育赛事,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封闭的小环境,行业自治,导致中国足球的畸形走向,导致球迷远离足球,非公开化运作,非竞争性比赛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当一项比赛的本身的公平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变成了球员、运动员、俱乐部和等圈内的自娱自乐,那么中国足球的众叛亲离,和者无几也就不可避免了。
  然而,中国足球不仅仅是上述人的足球,足坛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中国足球作为中国行业管理的一个主要阵地,当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效,司法的介入就已是在弦之箭。
  仔细观察,互联网上媒体报道铺天盖地,网民的评论声势浩大,说的都是一个话题:足坛顽疾清除刻不容缓,而作为足坛人士,却应者寥寥,甚至集体沉默。
  沉默也是一种言语,一种态度。在这种寂静的沉默之中,司法却不能沉默,他走上万众瞩目的前台,就应当显示其应有之义:要加大对赌球集团的大规模查处,对足坛腐败痛下重手;要将司法的介入形成一种制度化常态,避免运动式和突击式的整治。要用司法的力量,来矫正中国足坛非法制化的现状,要用司法的约束,来规制中国足坛的良性发展轨道;要用司法的人性关爱,来唤醒中国足坛人最起码的良知、责任和勇气。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我们对司法部门的介入应有一个清醒认识:司法良药虽好,却并非包治百病。从案件本身的查处领域来讲,司法人员并不专业,还需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从案件之外的因素来讲,清除足坛顽疾,还必须联合体育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构建一个长效的反黑机制。
  中国足坛,顽疾不除,止步不前,多管齐下,司法突进,机制构建,才能风清气正。足坛反腐,已远远超过“给公众一个交代”的简单初衷。期待这个成为无数球迷心痛的小小足球,在承载了无数的泪水与期盼后,不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心痛!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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