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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贾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52:29  浏览:9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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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贾东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无论是在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司法追偿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国家赔偿法划分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了较大的裁量权,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较困难,而且追偿的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很容易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4、程序不同。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差别较大。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程序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可以看出,司法赔偿自始至终都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

作者: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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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资格、程序和方法以及组织领导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专门召开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高检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对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提出了要求,许多检察院先后实行了该项制度。上述《意见》的出台,无疑为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和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竞争上岗,是巩固和深化教育整顿的成果,加强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对于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检察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意见》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机遇,勇于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行和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原则


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要围绕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检察官法》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检察人员爱检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


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党管干部的原则。竞争上岗是检察机关选拔任用干部的一种方式,必须始终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竞争原则、选拔标准和竞争上岗方案,具体人选要在履行各项程序的基础上,由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决定任命,并切实加强党组对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第二,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要坚决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思想,鼓励年轻干部积极参加竞争,切实把那些忠于检察事业、精通检察业务、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第三,依法竞争的原则。竞争上岗过程中凡涉及到《检察官法》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争职位及其任职条件,竞争的程序、办法、过程和考试成绩,竞争结果等都要在干部中公开,使所有符合任职条件,愿意参加竞争的干部都能平等地参加竞争,并根据考试和演讲答辩的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和任用人选。第五,群众参与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和任用人选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二、精心准备,积极、稳妥地推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是选择任用干部的一种新的方式,各级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必须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首先,要明确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目前,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应限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职位,不包括检察机关的领导职位,也不包括检察法律职务。检察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①职位出现人员空缺;②机构调整、重组或者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③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④需要选拔专业性较强或热门职位的人选;⑤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对于专业性较强,本机关内部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以在检察系统内部选拔,但一般不在社会上公开选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具体确定竞争上岗职位的范围,要结合实际,正确处理好党组委任和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关系。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检察院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其次,要确定参加竞争上岗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根据《意见》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检察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②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竞争检察业务部门领导职位的,应当具备《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的基本条件。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③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对于每一个竞争职位,都应当制定出具体的任职条件,以便于操作。


第三,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拟实行竞争上岗的检察机关要按照《意见》和本通知关于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和组织领导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摸清机构、职位和人员素质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和研究论证,确定竞争上岗的目标、规划和步骤,并制定具体可行的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四,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取得广大检察干警的支持和参与。竞争上岗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切实做好广大检察干警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竞争上岗的重要意义,积极报名参加职位竞争,积极参与、配合竞争上岗工作。要认真组织检察干警学习《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检察干警的意见。


三、规范程序,保证竞争上岗的质量


通过竞争上岗选配干部,实质上是对竞争者进行全面、准确、客观、公正评价的过程。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决定任命这八道工序组织竞争上岗,不得随意简化、更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做好动员发动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干部都有机会参加平等竞争。


二、要认真做好对参加竞争人员的测试、评价工作,提高选人的准确性。考试应重点测试干部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情况,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要科学;演讲答辩应当主要测试竞聘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临场应变的能力、逻辑思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竞争职位的了解、胜任程度等;民主测评主要是了解群众对竞聘者的德才评价情况、认可程度。要注意对测试、测评情况作全面分析,准确评价干部,防止简单地以考试成绩、演讲答辩结果取人,或者照顾资历、年龄甚至以票取人。


三、是做好组织考察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干部任用。要根据考试和演讲答辩的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按照考察对象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竞争职位的人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任命,并及时将结果向群众公开。


四、加强领导,确保竞争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竞争上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改革,关系到检察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对这项改革,态度要积极,安排要缜密,步子要稳妥,工作要细致。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拿出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切不可一哄而上。


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要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发生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检察官法》的各种行为。


要加强与地方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和沟通情况,积极争取领导和支持。遇有不同意见,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协商加以解决。




199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农业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农业部 德国粮食农林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农业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的精神,认识到加强和发展双方在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对两国是有益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将协调和促进两国科研机构之间在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
  二、在需要或可行时,双方将努力促使其他农业科研机构参加合作。

  第二条 农业科学技术合作将包括下述方面:
  一、通过相互访问考察,举办学术座谈和科学讨论会,开展经验交流;
  二、交流科学文献、研究成果和生物材料;
  三、互派科学家和技术人员进修;
  四、共同进行研究项目。

  第三条 双方共同感兴趣的一九八一年合作项目清单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每年将对项目清单在双方同意下进行审查和补充。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在作必要的考察旅行时,往返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如没有其他协议,在接待一方国家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一、三款进行考察和研究工作时,派遣一方应在考察和研究工作开始前两个月(事先由农业科技小组根据本议定书第九条规定进行商定)提出考察人员简历、教育程度、所学专业、考察目的及工作范围以及专业和语言知识。

  第六条
  一、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三、四两款的规定进行两个月以上的考察和合作研究所需的费用,可由双方共同负担。此项费用按本议定书第九条事先由农业科技小组具体商定。旅差费用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所有共同研究项目的成果由双方共享。

  第七条
  一、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术会议的费用由举行会议的一方负担;在一国国内的费用按本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学术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期间的一切成果双方共享。双方将相互邀请参加共同感兴趣的本国或国际的科学讨论会。

  第八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交换科学文献和生物材料时,其运费由寄送一方负担。在进口时可能增加的附加费用(如关税),由接收一方负担。

  第九条
  一、为执行本议定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业科技合作小组(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小组)。农业科技小组由中方农业部及所属科研部门的代表五至六人(包括翻译)和德方粮食农林部及所属的科研单位的代表四人(各两人)组成。两国派驻对方的外交官应参加小组。
  二、农业科技小组的主席由双方的代表轮流担任,会议东道国一方的代表团团长即为该届会议的主席。
  三、农业科技小组的工作由主席负责。根据事先商定的会议议程,主席应在会议举行前四周向科技小组成员发出邀请。
  四、农业科技小组在作出有关合作项目和实施细节的决议前,应事先及时交换资料。
  五、有关农业科技小组会议的情况应写入会谈纪要。
  六、农业科技小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

  第十条 本议定书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一年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
    代   表             代    表
    郑   重             乔治·加卢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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