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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17:10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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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
财监字〔1997〕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职责,做好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中央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保证中央预算收入及时收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是指由财政部授权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就地征收、监缴的中央预算收入中不属于税收收入的国有资产收益、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碘盐基金等专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开征范围、标准(比例)、时间以及停征、减征、免征、缓征,必须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比例)、提前或推迟起征时间,擅自决定开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缓征的规定。
第四条 按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规定负有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直接申报缴库义务的单位为缴纳人,负有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为代缴义务人。
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规定中未明确代缴义务人的,专员办事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代缴义务人,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五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应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管理的规定缴纳、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各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
第六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应在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开征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专员办事机构登记。
第七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专员办事机构的规定,设置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帐簿,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和缴款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八条 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有关票据。
第九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有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第十条 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缴纳实行申报制。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事机构报送缴纳申报表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专员办事机构要求缴纳人、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义务时,缴纳义务人不得拒绝;缴纳义务人拒绝的,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专员办事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缴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各专员办事机构根据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有关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进行汇算清缴。
各地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征管的月(季、年)报。
第十三条 专员办事机构征收非税性预算收入时,对其缴款书要认真审核,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必须给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列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当年制发的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第十四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有关帐簿,帐目混乱或收费凭证、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以及缴纳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的,由专员办事机构责令纠正,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专员办事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财税法规,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其他资料核定其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应缴纳数。

第三章 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员办事机构要建立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申报解缴的稽查机制,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事机构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就地处理,但对那些违纪事实不清、政策界限不明确的问题,专员办事机构要向财政部请示报告。对检查发现的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
第十六条 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征管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6〕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应接受专员办事机构检查,如实反映缴纳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八条 专员办事机构可以就财政监督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缴的款项,经专员办事机构限期缴款,逾期仍未缴款的,专员办事机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款项外,还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其中属于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的,要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与专员办事机构在缴款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规定上缴或者解缴款项,然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审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对专员办事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专员办事机构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事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权,严格执法,正确行使征管职责。专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征管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征不征的违纪问题,致使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遭受严重流失,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专员办事机构连同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一并征缴的地方非税性预算收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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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国家教委


按照我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委拟定了《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办学条件(30分)
总要求:学校应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和《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补充规定》的各项标准。
一、领导班子
1.学校应设正、副校(院)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
2.校(院)长与主管教学的副校(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
3.年龄结构合理。
4.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成人教育工作经验,参加过成人教育理论培训。
5.办学思想端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
6.发扬民主,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新,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师资队伍
1.成人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组成,专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2.各门课程所需教师人数及职称结构应达到各类成人高校设置规定的标准。
3.专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力。
4.兼任教师应是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三、办学经费
1.教育事业经费来源稳定,并随事业发展而不断增加。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专款。
四、教学设施
1.建有与学校规模和办学形式相适应的专用校舍和活动场地。
2.图书馆及其藏书量应能满足教学、科研和学习需要。
3.学校应设置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及必要的电教设备。
4.建有完成教学计划所需要的实践性教学基地。
五、专业设置与学校规模
1.专业设置应在三个以上,能适应地区及企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2.具有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多层次、多规格办学功能。
3.在校生人数达到国家规定规模。

第二部分 学校管理(25分)
总要求: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办学指导思想和思想政治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从严要求,注重质量,办出成人高等教育的特色。
2.学校要建立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在校党组织领导下,建立一支精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健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能部门,党团组织健全。
3.坚持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教育,引导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教务处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他管理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
2.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均有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
3.各专业均有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教学计划,并贯彻执行;各课程均有教学大纲;教材选用合理。
4.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制度。
5.学校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与质量分析,尤其是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考成绩认真分析,及时总结。
三、师资管理
1.建立教师全面的业务档案。
2.制定师资培训计划。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和考核办法,职责分明,工作落实。
3.有计划的组织教师进行科研活动。
4.制定严格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5.建立教师奖励制度。
四、学生管理
1.制定学生守则和学生考勤、奖惩制度。
2.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学生档案齐全。
3.建立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
4.有良好的校风校纪,开展各种精神文明评比活动。
五、行政与后勤管理
1.设有专门从事行政、后勤工作的机构,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
2.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3.后勤工作主动为教学服务。

第三部分 教学质量(30分)
总要求:学校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
一、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1.根据国家教委下发的《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本地本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有学校各专业实施性的教学计划。
2.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有各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
3.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成人教育特点编写或选用各专业课程教材。
二、教师
1.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2.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
3.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圆满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4.专任教师具有生产、社会及科研实践经验。
5.能参加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或技术咨询服务。
三、学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专业思想稳定,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2.全面掌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内容。
3.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
4.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生产实践解决实际问题。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培养自己社会活动能力。
6.毕业生回到岗位后能发挥业务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好评。

第四部分 办学效益(15分)
总要求:发挥学校多功能办学的作用,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充分利用学校的办学条件,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服务范围。在校生规模(含非学历教育)与办学能力相一致。
二、办学形式灵活多样,积极开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培训、进修以及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三、学校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主动与企业和社会联合办学,促进企业素质和效益的提高,在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方面成绩显著。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7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设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有资产监督往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范围是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查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贯彻执行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成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进
(二)代表市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对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六)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时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委机关工作情况的综合、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人事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及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市属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科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什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企业分配科
拟订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规划发展科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
(八)企业改革改组科(平顶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
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党建工作科(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
(十)宣传与群众工作科(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全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女工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
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编制46名(行政编制28名,自定编制18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
设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县级)核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暂时保留原经贸委机关服务中心12名编制。现有人员逐步消化,编制随之递减.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它事项
(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的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时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财政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审核、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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