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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38:12  浏览:8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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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

韩召峰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人代位权有以下含义: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借位权是以行使债务人权利为内容的,而不是行使自己权利的权利。因为债务人的权利是对于第三人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就涉及第三人,也就表现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人的代位权是为促使债权的,行使的目的是使债务人得增加的财产能够增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借位不可能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一定的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借位权的标的。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沿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
  3.须债权人有促使债权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促使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促使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尽管第三人向债务人给付时,若债务人不受领,债权人得代受领,但债权人于受领后,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债务人也得请求债权人将会其受领的财产。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地不利。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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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2001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企业和城乡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机关、团体、事业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度审查,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制定。
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本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从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机关、团体、事业组织确实有经费困难等原因的;
(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连续两年亏损,或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破产申请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必须超过本单位应当安排的残疾人数的50%以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50%。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从该单位的财政拨款中将欠缴金额划扣。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每年四月,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在当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24日)
             (一)中方去文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向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的友好关系,方便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和土耳其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特别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

 四、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如采取这一措施,必须至少提前72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五、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贵外交部代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本照会和贵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安卡拉
             (二)土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贵大使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89)TA073号照会,该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外交部谨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建议,并同意上述照会和本复照即构成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安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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