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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28:01  浏览:9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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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1987年6月25日,财政部

为了贯彻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奖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元;广西、陕西(含西安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五、免税范围。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注解: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六、条例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七、条例自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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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7年11月8日、9日,我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将建筑市场管理司王素卿司长在会议上所做的《狠抓落实,不断创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狠抓落实,不断创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狠抓落实 不断创新

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7年11月9日)

同志们: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就要结束了。下面,我对本次会议做一个总结,并就如何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以及当前和明年初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昨天上午,黄卫副部长代表建设部作了大会讲话,对近几年来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充分肯定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会上,有8个单位的同志作了大会交流发言,还印发了其他40多个单位的书面经验材料,王早生同志对会议待议文件做了说明;大家还讨论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两个待议文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刚才,六个组的代表汇报了分组讨论的情况。我们将认真归纳大家的意见,认真研究采纳。同志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很好,有一个好的报告,选了一批好的典型,大家讨论的很认真,会议时间虽短,但开得紧张、充实,效率很高。在我国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以建设部名义召开的这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会议的主题鲜明、内涵丰富。黄部长的讲话,对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对于开展和推进项目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与会同志普遍反映收获很大,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坚定了信心。会议总的来看开得很好、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贯彻好会议精神的几项措施和要求

  这次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任务。下面,我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黄卫同志讲话提出以下六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实施组织方式的必然选择,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我国建筑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对全面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行工程项目管理,不仅可以实现工程建设的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减少工程投资的盲目性,保证工程建设投资效益,而且能够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尽快创建一批国际型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技术、组织结构、人才结构、项目管理体系等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工程建设企业迈向国际市场的进程。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建筑业长期以来粗放经营,片面追求效益规模的状况一定要改变,加强项目管理,体现科学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因此,我们要从加快推动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和谐发展的高度,从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建筑业的高度,实实在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求真务实,扎实推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要抓紧制订出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的分类指导,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本地区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骨干企业。同时,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营造健康、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工程建设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注意发挥自身优势,找准市场定位,适应市场需求。

  (三)深化改革,不断创新

  工程项目管理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企业要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实际,确定自己的发展定位,深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改革,设置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编制本企业的项目管理手册和相应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健全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

  企业要大力提高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依靠技术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要积极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有条件的工程建设企业可自主开发具有先进水平的工程项目集成化管理软件。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引进、推广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管理软件。通过科学化、数字化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四)培养人才,持续发展

  推进工程项目管理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是大力培养项目管理人才。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程建设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现有的培训资源,把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的培训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相结合,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二是行业协会要积极搭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的平台,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指导工程建设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三是工程建设企业要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资源建设,有计划地培养一批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熟悉项目管理软件,能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的复合型高水平项目管理人才,同时,要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让人才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得到锻炼成长。

  (五)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涉及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要在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应用、人才培养、组织形式、操作模式、软件应用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加强同国外工程咨询公司或工程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操作方法,提高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企业总结、交流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动向,注重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的研究,为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参考。要不断拓展与国际社会的交流渠道,组织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和指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六)因地制宜,积极探索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组织实施方式。各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关键是要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的目的。同时,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离不开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做支撑,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大力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这是一项基础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促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这次会上,大家对工程项目管理收费问题都比较关心,一些同志反映,建设部2004年印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收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因为没有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指导价格目录,无参考依据,实施中难以操作。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促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发展。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由甲、乙双方约定。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短期内还难以解决。所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相关的行业协会可对企业成本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方面的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并且,国家已经制定了前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收费标准,特别是今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又修订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保修四个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企业开展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也提供了收费依据。对于其他阶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取费;国家没有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外,我们准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收费问题的研究,系统解决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在内的工程咨询收费问题。

  同志们,“十一五”期间,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将保持快速发展,为我国深化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加快推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关于当前和明年初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

  同志们,到今年年底还有不到两个月时间,借此机会,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我司近期和明年关于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安排和设想。

  (一)年底以前将开通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各地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要求,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我们将在建设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现在已经正式印发通知,正式开通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与各地诚信信息平台实现链接,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统一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就这项工作,我提三点要求:

  第一,各地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报送等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做得好的地方要继续积极探索,把工作做实做细,进度相对滞后的地方,要加大力度,尽快赶上,切不可坐失良机。我们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内诚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按时登录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进行诚信行为信息的报送。我们初步计划,各地在2007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本地区域内2007年发生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转入常规的信息报送机制。

  第三,形成部省市三级监督和协调联动机制,认真做好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和应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将所采集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自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网上公开公布。对构成《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除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二)巩固清欠成果,继续贯彻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元旦及春节快到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们将对以“巩固清欠成果,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为重点的清欠工作进行回顾检查。各地可对清欠工作,在巩固清欠成果,处理好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继续做好建立健全防欠长效机制工作等方面,再回顾检查,对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工作安排,我们将组织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地区对全国清欠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做好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即将临近,各地要并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渠道畅通,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用工企业和管理单位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普查调研工作。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十月八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交通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作普查调研的通知》,对这次普查调研工作,我强调以下三点意见:

  第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调研普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普查调研工作执行机构,从人力、物力投入上,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要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要详实、准确的汇总本地区普查调研书面汇报材料、调查表等基础资料,要做好中央和省(区、市)有关部委领导同志关于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讲话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作为书面汇报材料的附件单独装订上报,要确保在2007年12月15日前将全部普查调研材料报送建设部。

  第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由于此次普查调研是五部委共同组织进行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监察、发展改革、铁道、交通等部门一起开展普查调研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好普查调研工作。明年年初五部委组织的调研组将赴部分省市开展调研,届时将正式通知地方,各地要认真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

  (四)做好新部令和标准的实施工作,完善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系统。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今年部里陆续修订颁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部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54号部令),工程设计、施工特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标准和实施细则也已施行,今年下半年,我们还组织了新部令和新资质标准的宣贯工作,希望各地做好新部令和标准的实施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我司在现有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的基础上,近期将开发完成“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希望各地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下一步,对已经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希望做好与部里系统的数据接口调试;对尚未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我部也将免费提供资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我们计划通过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能够尽快建立起全国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动态数据库,达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施动态监管的目的。

  关于明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年底要召开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我们将按照部里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进一步研究,具体工作计划安排将会以司函印发。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得到了天津市建委的大力支持,我提议大家用掌声对他们热情周密的会务安排表示感谢!现在我宣布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闭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
  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
  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 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编辑本段]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编辑本段]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第四十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和休假,返回本部。
[编辑本段]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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