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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3:30:40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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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办案质量,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商标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
(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
(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
(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
(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仅为商标犯罪行为的一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嫌商标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尚未制定有关商标犯罪的立案标准之前,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3〕12号)执行。
五、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
(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七、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 商品和服务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
八、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
(一)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九、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4)项所指的行为。其他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十一、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的规定个案处理,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执行。
十二、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 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
十三、应委托方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委托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商标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视为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十五、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生产并销售带有委托方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双方应当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十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备案的,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未备案的合同不生效。
十七、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也放弃商标使用权的商标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十九、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超出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数量的行为且构成商标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许可人的请求依法查处。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有争议且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案件处理,待合同争议解决后再行处理。
二十、对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冒充注册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商品的商标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制止,限期改正。
二十一、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被封存的物品可以由侵权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侵权嫌疑人自己保管的,应当出具保证书。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投诉人的请求,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十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4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命令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作出责令赔偿决定,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罚款额不得低于非法经营额的30%或者侵权所获利润的3倍;对情节严重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罚款额不得低于非法经营额的20%或者侵权所获利润的2倍。
二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可以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二十七、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赔偿额。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积。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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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抚顺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及其在职中方城镇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为中方职工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以首月实得工资作为当年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
第四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按5%的存储率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为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乘以公积金存储率。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进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个人分别按月存储,归中方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中方职工买房、建房、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的增加面积款和自有住房的翻修。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部分,在中方职工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企业代扣代存;企业为职工存储部分,根据抚财外字(1995)第1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企业在发工资五日内统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
第九条 凡在发薪5日内不向专业银行专户存储公积金,或挤占、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除限期追回应缴部分公积金外,同时补交应计利息,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须到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内资企业合资以后,应按本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存储的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外商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工,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以调入单位存储基数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存储额。
第十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存储、转移、支取、查询等有关规定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1997年4月1日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1997年4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997年3月3日

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广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管理,现就已经设立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以下统称电影经营单位)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已经设立的电影经营单位必须在1997年1月1日前向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审批,领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二、原有电影经营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并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
三、电影经营单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应向《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登记机关与重新登记机关不一致的,原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档案移交重新登记机关。
四、重新登记的电影经营单位按新设立企业提交重新登记所需材料,原提交的登记材料中已有《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或验资证明的,重新登记时可免交相应的证明。重新登记收费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各地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电影管理条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和重新登记工作。
六、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制作的审批登记表和许可证样式,制作《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和《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登记表》以及《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和文化厅(局)于1997年5月底前将重新办理手续后的发行、放映单位重新登记情况的统计资料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计财处。
附件:
一、(1)摄制电影许可证样式(略)
(2)摄制电影许可证(副本)样式(略)
二、(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样式(略)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略)
三、(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样式(略)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略)
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略)
五、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六、设立跨省级电影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19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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