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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徐英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5:22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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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徐英杰 姚秀金


立案是人民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处理案件的第一环节。如何正确地把好立案关,这不仅牵涉到法院能否对所立案件进行管辖并依法作出裁决,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如应当立案的没有给立,不该立案的却给立了,这样不但给当事人在时间和金钱上造成了损失,而且往往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被动。为了正确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既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法院审判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笔者特对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作如下简析,供广大同仁商榷和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谈一下有利害关系的原告问题。
笔者认为,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害,因而书写诉状到法院起诉时,该起诉人的原告身分便已明确了,其基于自已的合法权益受侵或损害而诉诸法院,其便自然地与案件产生利害关系。
其次,谈一下明确的被告问题。
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诉状中请求所直接指向的相对方即为被告,该被告的自然状况应是明确、具体的,即如是个人其应有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如是单位,应有住所地、法人代表等,这样便可算有明确的被告了。如仅有名而无其他基本资料,则不能认定被告明确。
再其次,关于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问题。
请求是当事人诉的标的和原因,所以其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如,原告A诉被告B借款一案,就应有明确的还款数额;原告C诉被告D损害赔偿一案,就应有明确具体的请求赔偿的数额等。
关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这与诉讼请求之间形成了骨和肉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请求是当事人起诉想要达到的目的,而事实和理由则是支称,是支持请求的原因和依据;没有事实和理由则请求无从谈起,而没有请求则有事实和理由也毫无意义,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承不可分离的。
再者,关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这主要是对主管与管辖及管辖权的划分,是对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与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进行的分工,这要求原告所诉的纠纷,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即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另外,该案件还必须是属于审查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如一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作为义务的案件,就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起对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处分行为不服,就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属于A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到没有管辖权的B法院起诉。
最后,笔者要说的也是实践中在立案操作上最不规范和统一的问题,那就是原告起诉是否必须提供证据的问题。
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立案人员在审查案件应否受理时,要求起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如提不出证据或没有证据则往往不给立案,或立案人认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起诉的主张,也往往不给立案。笔者对此种做法不敢苟同,并认为,此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立案庭不是业务庭,其职能划分是截然不同的,按分工,立案庭只负责立案方面的工作,而业务庭则是具体审理案件的,也即是对所立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机构。从人民法院工作性质的“被动性”来讲,立案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来讲,应是纯被动的,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了笔者前面分析的四个要件,则立案人员应无条件地受理,而不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有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因为,有无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只是牵涉到原告所诉的事实及请求在审判实践中检验能否得到确认和支持的问题,有证据且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其请求就能受到法律支持;有请求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其请求就会得不到支持,这些都只属于业务庭或称审判庭的职权范围,立案庭无权也无义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处理和认定。
我国公民由于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不高及思想观念的影响,做事不留证据或不知取证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如,张A和张B系胞兄弟,一天,张B向张A借款1万元,由于系胞兄,碍于情面,所以没有让立借据,后张A因用钱向张B索要未果,而到法院起诉,如让其拿出借据,这显然是不可能,如因为无证据就不予受理,这无疑会损害张A的权益,所以,此案应当受理,因为张A所陈述的事实便是证据的一种,其陈述在未经质证前,并不能确定被告张B就会必然否认,若在诉讼中张B承认了借款的事实,这样,即便无据也足以支持张A的主张,假若不给立案,那哪还有机会让张B去承认借款的事实呢?张A的权利又如何保护和实现呢?所以,立案庭在对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不应审查起诉人是否有证据或一味地强调必须提供证据且还要能证明所诉事实,这样扭曲了法律的本意,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反,案件在受理后,若起诉人因所诉事实被被告否认,而其又拿不出证据而败诉,这样,原告即便输了也无怨无悔,只要立案人员在立案时把这一诉讼风险提前告知就足矣。
通联: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TEL:0516-8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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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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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国家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备地掌握救灾防病工作相关信息,保障救灾防病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在总结2003版《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我部制定了《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8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规范国家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为救灾防病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保障救灾防病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制定本规范。
1.2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1.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
2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2.1定义
对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以及因灾害造成的各类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其处置和评估等信息的报告。
2.2分类
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自然灾害灾区和人为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3报告内容
2.4初次报告
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见附表)。
2.5阶段报告
主要报告灾情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和控制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具体报告内容见附表)。
2.6总结报告
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基本情况;卫生系统损失情况;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控制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相关卫生资源消耗和需要补充的情况;经验及教训。
3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3.1报告原则
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
3.2报告方式和时限
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基本责任报告单位,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和技术支持。责任报告单位应负责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收到报告信息。初次报告除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外,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时限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上报。阶段报告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报。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进行书面方式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同时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按附表的内容,使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上报。
4信息系统的管理
4.1系统要求
信息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4.2人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4.3网络管理与维护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4.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等技术支持。
5安全与保密
5.1信息安全
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对所报告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5.2系统安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信息报告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与密码。WEB数据库服务器应设有防火墙,实行双机镜像热备份,备份数据专人保管。
6考核与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建立奖惩制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救灾防病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表:
一、受灾基本情况
二、灾区救灾防病工作情况
三、灾区疫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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